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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已经逐步合法化,合同是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民间借贷合同如何写可以避免无效的发生,以下注意事项需要留意,为今后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一、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
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8、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有必要公证吗
经过公证的借贷协议在出现纠纷时具有较强的证据力,相对而言出现的纠纷会少一些,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维护合法权益。
办合同公证,公证处要对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办公证你的合同如果已经由法律专业人士严格把了关的话,应该说法律效力区别不太大。
如果办赋予强制效力公证,债权人等于提前拿了法院判决。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赢了在线律师,寻求免费律师咨询。
篇三: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XX-08-17沃华律师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的知识拓展
民间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
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
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篇四: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合同无效将导致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一)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何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这主要是指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篇五: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此处规定的集资以及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即为经营金融业务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还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及民通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篇六: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方式
【案例】
王某与李某是同村人,XX年王某要开办一所小学生课外辅导学校,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20万元,承诺利率20%,并签了借款合同。
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至XX年年底学校筹备完毕正式运行,但是由于经验不足、人才奇缺导致最终无法继续开办下去,被迫关闭。
李某得知消息后遂向王某请求偿还贷款本息,王某迟迟未还,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王某归还其本息的请求。
该案件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归还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超过部分利息作无效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处理?
【知识点】
民间借贷合同出现部分无效、部分失效的情况,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处理:
”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只能对无效部分作无效处理,而不影响4倍以内的效力。
【案件评析】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20%的借款利率已经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利率,虽然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使违法违规部分无效,从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投融贷提醒】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要理性地约定借贷利息,不要被过高的利率迷惑,利率如果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就不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导致合同对过高利率的约定成为一纸空文。
篇七:
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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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什么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
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追缴财产
”
本文来源:
法帮()
篇八:
民间借贷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民间借贷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的,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国家已经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额担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业仍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企业间的相互借款成为很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点击律大数据信息,即对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分析来回答这个问题。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XX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可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还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企业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
那么这种借贷关系究竟是否有效呢?
该规定的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样一直被各项法律规范所否定。
而且该规定的第12条也赋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自由,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主张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伪借贷合同无效
但是并不是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一如在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时期,很多企业以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委托理财、买卖赊欠等之名,行借贷之实一样,最终合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
企业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其目的均应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如果甲企业将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牟利,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甲企业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时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如果出借人甲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乙企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因此,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防止签订的合同最终无效。
对于其中“知道”、“应当知道”的规定,企业不要认为这是我的主观判断法院无从认定而心存侥幸心理,因为主观认识向来是以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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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节约您的宝贵时间,而且一份正规书面合同也是您日后顺利收回借款的保障。
篇九: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XX年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
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
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
(刘伟英)
(文章来源:
丽水日报责任编辑:
叶丽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
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
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