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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泰山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各种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在体检复查中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患病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后5天内到部、系(包括系级学院,以下同)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部、系学生注册情况于开学2周内报教务处和学工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

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

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

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如果出现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按60分记。

补考后仍然不及格需要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按学分缴纳学费,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重新学习以后的成绩。

重新学习次数限2次,以实际重新学习最高成绩登记。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包括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的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一次,成绩取两次修读的最高分登记。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补做),除按学分缴纳学费外,所需其它费用学生自理。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须经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记为60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对考核作弊者应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并在一周内提交学生成绩,部、系要在学生毕业二年内保存好教师提交的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

如教师在考核评定时有弄虚作假现象,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相关规定。

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结合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在学习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时,可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在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考核通过后,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l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二)学生在学习专业基础课阶段,可开展课外专题讨论、写读书报告、组织课外科技活动小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三)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阶段,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任课教师组织成立的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按照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每生每项活动可获得1~2个学分,每生最多可获得4个该类学分。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内容,不能作为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

在确定学生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同时,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综合确定其成绩,经所在部、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创新学分的相关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下列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取得优异成绩,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评价,所在部、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可获得创新学分。

(一)参加全国、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1~3学分;

(二)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可获得l~3学分;

(三)取得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1~3学分;

(四)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l~2学分;

(五)参加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1~3学分。

以下情况不授予创新学分:

(一)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学生非特殊原因,不能缓考。

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一)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以60分为1.0个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

60分以下不获得绩点。

(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即: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第二学年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教育。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规定,新生入学一年后,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者,可申请调整专业,并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办企业或特殊原因及经济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产生的后果(包括各种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部、系申请复学,经部、系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学籍管理科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三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二)因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读课程(含重新学习课程)经考核后,所得学分不足本学期所修读(含重新学习)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六)重新学习两次后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3门或3门以上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对学生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

退学学生由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部、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修满50学分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须进行全面鉴定,包括个人鉴定、班级鉴定、部系鉴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及必修环节,且均取得学分,修满所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身体健康,毕业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如在校学习已满规定学制期限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包括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等)者,准许延长两学年期限(在此期间收费标准与入学费用相同),在两年内,达到毕业资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或延长学制的最后期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及必修环节均取得规定学分,但选修课学分只达到所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

(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都已修读,必修课学分达到所规定学分95%以上,且选修课学分修满者。

(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都已修读,虽然总学分达到所规总学分的98%,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均未满者。

第三十九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已修满5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一)未取得学籍者;

(二)未修满50学分者;

(三)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因学习成绩未达毕业要求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资格者,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修满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且符合泰山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申请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资格,否则所修课程只能作为选修课成绩登记。

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合格,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如学分绩点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例,发给第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规定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普通高校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在从事与学生团体有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泰山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向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情况按照《泰山医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泰山医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按照《泰山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泰山医学院教室管理规定》和《泰山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细则详见泰山医学院各项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违纪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六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六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于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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