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创新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机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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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创新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机制Word文档格式.docx

  

(二)加强对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伴随着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

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罚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如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是我们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长期以来,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建议权集中于业务处室,行政处罚缺乏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对执法行为没有合理的评估监督,容易导致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难以确保执法的公正。

推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是把依法行政内在本质的要求,通过合理配置各方权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裁量标准,有效限制权力的滥用,控制监管的随意性,统一处罚尺度,保证对不同监管对象的公平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使依法行政工作不断上台阶。

  (三)加强对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科学监管的正确选择

  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湖南保监局科学监管工作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

但在监管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业务处室既查又处,不符合决定与实施相分离的原则,同时,受人力和专业的限制,业务处室在行政处罚上的专业水平也受到较大影响,容易造成在抓监管、促发展两方面都不专不精。

推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实现调查权和处罚建议权的分离,一方面能使业务处室更加集中精力于市场发展和现场检查,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有效监管水平。

另一方面,通过在全局范围内选调9名监管业务熟、法律功底好的干部组建法制处,使法律审核更加专业,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使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处罚对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行政处罚对规范市场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做法

  围绕案件调查权、处罚建议权和处罚决定权相分离这一基本要求,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办法、规定,规范执法检查、处罚裁量、处罚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标准、程序和时效,努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一)构建职责明晰、制衡有力的权力架构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的核心是案件调查权、处罚建议权和处罚决定权三个执行主体分离,即执法职能处室负责立案,实施现场检查和信访案件调查,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督促被处罚机构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制处负责审核案件调查程序、内容、依据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组织听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对行政处罚建议的合法性、适当性承担责任;

局长办公会从案件定性、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行政处罚建议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二)建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在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配合,既严格限制相关处室的查处权力,也严格规范局长办公会的决策行为,确保权力既相对独立行使,又有序衔接运行。

  一是加强对案件调查权的监督制约。

在执法检查阶段,全程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强化立案法律监督。

对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执法职能处室必须会签法制处后,报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还需报局长决定是否立案。

法制处认为执法职能处室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不妥当,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二是前移法律审核关口。

将法律审核的时间提前,调查终结后执法职能处室立即移交案件材料,避免执法职能处室在调查取证程序及事实定性、证据形式等方面可能出现的偏差。

三是加强执法过程服务。

法制处通过参与调查方案拟订、调查取证技术指导等工作,为监管执法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程序合法和证据有效。

在今年进入法律审核程序的22起案件中,有5起经法制处法律审核后,要求执法职能处室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或进一步核实证据,形成了运转协调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对处罚建议权的监督制约。

在法律审核阶段,法制处认真听取执法职能处室意见,合法、适当提出处罚建议。

一是法制处在组成审核小组正式审核时,必须先听取执法职能处室和调查组关于案件有关背景、违法事实、当事人的态度及反映等相关情况的介绍,认真考虑执法职能处室的意见,提出合法、适当的处罚建议。

二是法制处提出的处罚建议,必须会签执法职能处室,再报局领导决定是否上会研究。

执法职能处室如认为处罚建议不妥,可以在上会之前报请分管局领导召集调查组和审核小组进行再次研究。

通过相互监督和配合,在法律审核中既做到独立审核,又不独断提出处罚意见。

  三是加强对处罚决定权的监督制约。

在集体决策阶段,严格按照规定的裁量标准决定行政处罚。

依照《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湖南保险市场目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首创性地出台《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定》,共梳理设定了13大类55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标准,量化裁量权,着力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限,使处罚裁量更具操作性。

其核心内容是综合考量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动机或目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预先确定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种类与幅度控制标准,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局长办公会成员在集体决策时,只能根据查实的事实,对照裁量标准来决定处罚意见,避免了处罚的主观随意性,最大限度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有效提高了执法公信力。

经过法律审核的22起案件中,有1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在细化后的裁量标准范围内加重处罚、1件重新提出处罚建议、1件决定不予处罚。

  (三)开展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效能监察

  我们除了着力设计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机制,还注重运用效能监察手段,对查处分离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与事后全程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全程开展监督。

对立案后的案件,纪检监察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跟进,以“一案一监察”的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案件送审、法律审核、权利告知、执行和归档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促使权力依法规范行使,保证机制有效顺畅运行。

二是严格进行考核。

对照制度规定,从工作时效、调查取证、审核落实、工作纪律四个方面,对案件查处分离执行主体——执法职能处室和法制处实行严格的“双百分”考核,通过将评分和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强化对各相关处室的鞭策激励,促使其不断改进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三是认真总结完善。

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效能监察意见函》的形式向相关处室进行反馈,督促其及时整改,认真总结。

12月1日,我们还召开专题局务会,对机制运行的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完善制度机制的方法,确保监管权力既监督制约有力,又协作配合有效。

6月1日以来,共对18起案件开展了效能监察,除前4起案件的考核得分相对低外,其余已结案的案件得分均在92分以上。

通过严格的考核和有力的监督,执法职能处室和法制处更加注重调查取证和法律审核的程序规定、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行政处罚的质量和工作效能不断提高,机制运行更加顺畅,权力行使进一步规范。

  三、几点体会

  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

推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一年多来的探索和实践,使我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机制创新的重要,也从中收获了诸多启示。

  

(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全力服务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这个中心和大局,主动思考,深入研究,努力解决妨碍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突出问题,抓住监管权力运行中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结构,着力加强监督制约,使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保险监管中心工作,在参与中做好监督,在监督中搞好服务,在服务中履行好职责。

  

(二)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也是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突破与发展、保持生机与活力的关键。

推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加强对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和善于跳出原有的思想框框和思维定式,才能不断创新有效预防腐败的理念、手段和方法,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效。

  (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

  制度是管根本、管长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更加重视防治腐败和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的建设。

只有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轨道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期刊论文快速发表

一、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止公共资金滥用和滋生腐败的重要措施。

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特别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制约的问题。

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公共资源管理。

探索“制度加科技”预防腐败新机制情况

  一、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

重点实现:

精细化管理,对本市党政干部出国(境)情况进行实时动态分析;

加强预警提示,及时制止重复出访、多次出访;

注重跟踪管理,有效预防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推动市财政局通过建设平台,将政府采购中的通用产品通过电子集市实现网上采购,逐步扩大网上采购产品的范围,最终实现通用产品全部在网上采购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和消除社会上对政府采购“质量差、价格高、采购周期长”的评价和反映。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建立以区局域网为支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创新了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以达到“决策科学、权力规范、资金可控、责任可究”的目标。

  四、建立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

推动市建设交通委,建立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

承德县着力创新机制有效预防村官腐败

  创新管理模式,阻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建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乡(镇)代管,建立农村财务联审会签制度,实行财务、重要事项公开公示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创新操作规程,促进村级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建立农村集体财产清查登记备案制,将各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专项清查,统一备案;

建立资产资源处置民主决策制和统一招标制,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租赁或所有权变更,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乡镇派人监管并公开招标;

建立部门对村级援助款

  创新对接手段,确保亲农惠农政策落实。

实行“一折通”制和公示制,对涉农补助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即:

专人、专户、专账,封闭运行;

对家电下乡产品实行代垫直补制;

建立农村低保核查审验制,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每年对低保工作进行重点巡查,查补漏洞,对重大问题快速立案,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落实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广丰县检察院制定出“预防约谈”工作新机制,实行以谈防腐、以谈促廉的工作方法,及时与存在职务犯罪隐患及犯罪苗头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是明确约谈“对象”。

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

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查证未实,易引起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

重点岗位、要害部门、易发案单位中的相关人员、新上任的领导或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

 

  二是确定约谈“内容”。

即了解掌握被约谈对象单位状况及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宣传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法律法规和预防职务犯罪内容;

共同分析产生问题的危害、原因,帮助其制定预防管理措施;

对相关人员不廉洁行为或职务犯罪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劝告、规诫和提示。

  三是严格约谈“制度”。

即建立“约谈资料备案制度”, 

进行预防约谈档案管理;

“约谈情况反馈制度”,实行被约谈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落实情况。

是党群关系。

加强党的群众工作,保持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要以“放权、亮权、制权”为原则,架设保证公共权力始终沿为人民谋利益的运行轨道。

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紧紧围绕“放权”、“亮权”、“制权”的精神来推进体制创新,规范权力行为,制约权力运作。

放权以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

权力越大,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要减少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就必须创新体制,下放权力。

应围绕三方面来进行:

第一,要按照“尽可能少的行政干预”的原则,加快政企分开步伐,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移到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和为企业服务上来,从而减少因权力干预市场而引发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第二,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于那些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权,坚决予以取消:

对于那些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项目,就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

而对于那些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的项目,要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以堵塞漏洞,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

第三,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从制度上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反腐败斗争必须实施“阳光工程”,将决策和办事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为此,要努力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首先,在亮权范围上,要实现从局部向全方位转变,力求应亮的权力毫不保留地亮出来。

其次,在亮权内容上,要实现从“粗放”向“精作”转变。

第三,在亮权方式和手段上,要实现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

要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通报会、听证会和热线电话等有效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多手段地将权力运行公之于众,最大限度地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制权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力。

第一、要合理配置权力资源。

不能出现越俎代疱的情况;

第二,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首先必须加强党内监督。

因为党内监督在监督网络系统中处于关键和核心地位。

第三,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机制。

如建立包括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需腐败”的保障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在内的完备制度体系,从制度上防止以权谋私光)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对反腐倡廉工作做了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大胆实践,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开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局面。

《条例》吹响了反腐倡廉的强劲号角改革开放30年,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要将“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

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在总结反腐败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在认真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几经讨论、修改,集思广益,《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两部集中反映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成果,又着眼建立健全具有地方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诞生了。

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反腐败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高扬了反腐倡廉的旗帜,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

《条例》坚持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机制,科学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经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政府的主张、人民的期盼变为地方性法规,顺应了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条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成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

《条例》还首次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职责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

人们从《条例》中看到了党委、政府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的同志从中汲取了战胜腐败的智慧和力量,肩负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相关部门从中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条例》提供了依法预防的行动指南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重温《条例》可以发现,其核心是鲜明地指出了职务犯罪预防必须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首先,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业务运作模式比较熟悉,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使预防工作的主体得以归位,有利于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减少制度漏洞,实现制度预防。

其次,《条例》赋予了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负有查处职务违法违纪的职责,在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现状与规律上有相对优势,可以结合执纪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

这种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指导的格局,整合了预防资源,实现了优势互补。

第三,《条例》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定了预防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预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从而以法规的形式落实了责任主体,保障了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

《条例》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不难看出,这种“三位一体”的布局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分工负责”得到了充分体现,有助于推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

为保证“分工负责”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明确了各方履行职责所享受的权利、可运用的措施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首次提出了必须保障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资金到位的要求,从而做到了责任明确,制衡有方,保障有力。

———如何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还赋予了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遏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事关基层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条例》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纳入了调整的范畴。

对招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程序。

———强化过程监督,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同步预防。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积极联合市重点办、市发改局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工程现场抽查,检查工程进展、资金运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通过抽查来加强对管人、管钱、管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防范,协助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目标,强化各岗位之间工作程序的监督。

———结合办案,积极开展个案预防。

按照党中央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结合自身办案,积极主动地开展个案预防,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效性,,在个案预防中,坚持实施“四个一”制度,即一次教育、一次分析、一个建议、一次总结,积极协助案发单位反思案发原因,查找漏洞问题,吸取沉痛教训,及时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达到了“办一案、教一片、治一线、防一批”的目的。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腐败现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条例》贯彻实施中的一幕幕,则无不让关注我市反腐败事业的人们感到振奋,充满希望。

我们有理由相信,《条例》一旦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必将成为推动我市反腐败工作的强大武器!

近年来,湖南保监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力制衡、阳光运行、量化法治、全程监察”的设计理念和实践要求,加强对保险监管权力的监督制约,在创新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

一是创新“6+2”监管工作机制。

湖南保监局在监管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创造性的工作,创新了查处分离、审监分离、派驻稽查、零现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高管培训六大主体监管工作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合同纠纷快速处理两大辅助机制。

其中,查处分离机制分离了案件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处罚决定权和监督权,构建起职责明晰、制衡有力的权力架构,执法的公信力和监管的权威性显著提高。

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创新,不仅规范了监管权力运行,还有效提高了监管效能,

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在从程序上加强对监管权力监督制约的同时,要率先在保监会系统从实体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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