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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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处置措施

4.5应急监测

4.6信息报送与处理

4.7新闻发布

4.8应急终止

4.9安全防护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装备保障

5.3基本生活保障

5.4通信保障

5.5人力资源保障

5.6技术保障

5.7宣传、培训与演练

6.后期处置

6.1调查

6.2评估

6.3善后处置

6.2保险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管理社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4.l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珍贵、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4)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l.4.2重大环境事件。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贵、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

(3)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4一般环境事件。

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造成影响,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5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般以下环境事件,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实施应急处置。

如国家对环境事件分级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分级执行。

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本预案。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2007〕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环办〔2007〕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

有毒气体的泄漏或爆炸造成有毒气体的污染事件;

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

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

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组成。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成立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委、市外经局、市贸发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州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市直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现场环境应急救援以事发地、受影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

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

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受影响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驻军、重点事业、企业单位有关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生态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防化、核与辐射、水利水文、气象、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

主要任务:

参与突发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为市政府或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参与污染程度、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职责由各相关单位参照本预案确定。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市直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环境污染事件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地表水域、海洋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福州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福州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和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建设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垃圾清运,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及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列入部门预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支出项目,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支持。

市发改委负责对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给予项目立项支持。

市经委、市外经局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应急险情的排除及财产、人员的具体施救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防疫消杀工作,并及时为县(市)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水利工程措施,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提供有关水文资料并分析变化趋势。

市交通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州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天气变化趋势,提供当地测站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工作,统一报道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贸发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险程度,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预防措施

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污染源数据库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

建立环境污染防范单位数据库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1.2加强监管,督促重点防范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评估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

3.1.3落实责任,制定多层面、多角度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

3.1.4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分别与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相对应。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执行

接到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3预警结束

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本级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请示上级政府结束预警状态。

4.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1一般环境事件响应

一般及一般以下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全面负责。

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市)区相关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并组成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

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或请求支援,并及时通知受影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4.2.2较大环境事件响应

较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受影响地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当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或请求支援。

4.2.3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重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受影响地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应急需要,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对福州市可能无法有效应对的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1指挥与协调机制

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各部门专业应急预案要求,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的配合下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县(市)区政府。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要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

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3.2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环保局、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建设局、卫生局、水利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特性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现场应急监测点位,并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1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6.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威胁和破坏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6.3特殊情况处理

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台办、市外事办、市侨办。

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8.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⑴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⑵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宣布

一般环境事件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较大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应请示上一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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