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工作流程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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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书中标注※的项目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本申请书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申请人应当依照出让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在缴纳河道采砂经营权有偿出让价款,签订《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与《河道采砂管理合同》后,填写本申请书。

申请人在领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后方可获得采砂经营权。

三、砂场名称以《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载明的名称为准。

个人或单位申请采砂的,申请人填写该个人或单位的名称;

多个单位或多人采取合伙、联营等方式经营提出申请的,必须提交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推举的负责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推举的负责人应提交有关各方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书所规定的栏目填写齐全、清楚,并且客观、真实。

五、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合法成立证明材料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书;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申请人、采砂机具现场作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其他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实行一场一证。

申请书以砂场为单位填写,一式3份,1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1份由砂场所在地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留存,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1份由申请人留存作为开采依据。

由县(市、区)审批的砂场,申请书报市河道管理机构备案。

七、开采区位置及范围边界图:

标绘河名、堤防、护岸固定设施等特征地物定位数据,以及与砂场采区控制的相对距离;

采区边界线及长度、深度,不同采区界线及深度(或高程)、开采次序编号等;

现场辅助设施布置等。

八、经济类型:

根据经营性质填写,申请人是单位(其他组织)的主要分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等;

申请人是个人的主要分为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等。

九、开采方式:

主要是人工、机械,以及旱采、抽采、挖采、混采等。

十、申请人对审批意见、许可证规定、持证须知事项有异议的,自收到本申请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砂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申请个人

照片

采砂现场作业负责人照片

经济类型※

(合伙经营的另附合伙情况)

采砂经营权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姓名

电话

采砂现场作业负责人

采砂现场电话

开采时间

开采方式

机械/人工

砂场具体

位置

河县(市区)

乡(镇)村河段

开采面积

平方米

开采深度

申请开采总量

立方米

批准开采总量

采区范围 (拐点坐标)

(或详见开采区位置及范围边界图)

开采辅助设施建设

砂石堆放

地点

弃料及现场

处理方案

采砂机具基本情况

种类

挖砂船

抽砂船

(其他)

功率

数量

编号

采砂技术人员(包括采挖、装运、签发、记账、修理、管理、勤杂等人员)基本情况

申请人或单位情况简介

(个人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单位申请需附营业执照)

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与意见

(包括当地乡镇政府意见)

安全作业和度汛措施

我承诺,遵守河道管理规定,加强对采砂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对开采期间和禁采期间的采砂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人:

采砂经营权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砂现场作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采砂机具照片

注:

采砂机具应当包括船舶、挖掘机械、装卸机械、推平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及其它相关机械。

开采区位置及范围边界图

申请人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砂场所在地

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签章)

市河道管理局审查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持证须知

1、申请人(砂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及申请书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采砂活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超出有效期限、采砂方量超出批准开采总量的,视为无效证件,自超出有效期限或超出批准采砂总量之日起自行停止采砂活动。

申请人依法获得采砂经营权后统称为“采砂业户”。

2、采砂方量、砂质、开采成本因河道流势的改变、河道行洪、河道造床运动、紧急防汛措施、工程建设、禁采区扩大、禁采期、安全生产、违反出让与管理合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因此造成的经营收益减少和开采成本的增加,以及其他经营风险由采砂业户独自承担,发证机关不承担责任。

3、依照水事纠纷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砂业户如发现自己的许可开采范围与相邻砂场的许可开采范围相互叠压,自发现之日起,双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自开采、运输等生产活动范围必须保持原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及时报告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核查。

自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机构送达《水事纠纷调处临时处置措施通知书》之日起,或口头告知临时相关处置措施后,采砂业户应当自觉落实通知事项与要求。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不得擅自改变河道纵横断面形状与尺寸。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采砂业户人为设置导流设施、擅自改变开挖次序等影响河道流势,或采取其他活动涉及河道上下游、左右岸河道防汛事宜的,必须报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县(市、区)边界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水行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构筑设施等相关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未经发证机关批准,采取委托、代理、承包、合伙等方式擅自转让、转包、转移采砂经营权,以及其他形式造成采砂经营权、现场开采权、现场通行权、经营收益权实质性转移的活动,一律视为无效,依法注销转让人持有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终止出让合同与行政管理合同,并记入采砂信用档案,取消转让人下一出让期的受让资格,受让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转让双方自行承担。

相应河段的采砂经营权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出让。

6、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依照采砂业户填报的联络方式告知防汛与管理事宜,该联络方式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联络方式如有变化采砂业户必须书面报发证机关和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备案,以保证及时通报水情、汛情。

凡是通告、公告的事项不再向砂场负责人另行告知。

7、采砂业户应当依法履行采砂现场平复等义务,在开采、运输等生产活动场所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出现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

8、本须知与《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后附须知有同等效力,并由发证机关负责解释。

发证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变更。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所在河道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深度的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会防碍行洪和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不会危及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

6.不防碍防汛抢险;

7.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8.弃料处理措施符合河道管理的规定要求;

9.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三、获取许可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所载明的位置、范围、深度、采砂量及采砂方式等进行采砂活动。

四、采砂期间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未按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所载明的内容组织采砂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六、采砂期满或采砂量完成后,你单位应在10日内向我局报送采砂有关资料,办理验收手续。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附件4

承诺书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我(砂场)承诺,在河道开采砂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规定,并履行以下承诺:

1、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各级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进行河道采砂期间,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

严格按批准的开采时间作业,不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绝不越界开采。

不擅自改变批准的作业方式,按批准数量采砂。

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即第三者关系),不因河道采砂造成纠纷。

3、在采砂周边设置明显安全警示牌,在生产过程中不得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证不超载确保交通生产安全。

4、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内,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止采砂的,愿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采砂的决定。

在接到停采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无条件撤除所有采砂设备,并做好清场善后工作。

 

5、在汛期提前做好渡汛准备工作,随时关注水情,服从防汛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妥善管理好采砂设备,防止因漂船,损毁桥梁、水闸、河堤、水坝等水工程。

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6、不私自转让砂石开采权,若出现转让现象,则同意取消砂石开采权,并接受相应处罚。

7、确保安全生产,不出现安全事故,严格履行相应部门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不因采砂(石)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否则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8、采砂弃渣及时进行平整,挖掘机及时回填,不留坑洼,弃渣平整完后严格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对采砂弃渣处理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清除砂石弃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9、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证期满后,如未再取得采砂许可权,将主动停止采砂作业并拆除采砂设备,清理现场,所有采砂设备自行处理,不要求政府部门补偿。

10、如违法违章采砂,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河岸滩地坍塌、堤防、桥梁和其他工程损坏的,愿意负责修复,赔偿损失。

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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