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商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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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工商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1

XX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结合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工商系统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可分为:

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四条 推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政务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各种查询手段,科学规范各类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本局是提供政务信息查询的责任主体,具体由办公室进行落实,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政务信息查询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查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

所发布和提供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

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公众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

(四)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信息查询流程和查询处理文书,为公众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五)保密原则。

除企业档案信息外的政务信息公开应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进行公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公开按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执行。

第二章查询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应认真整理各类政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及时主动公开。

应主动公开,并提供公众查询的政务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类:

  

(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3)科(股)室职责;

  (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

  

(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

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

  

(1)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处罚事项;

  (3)行政征收事项;

  (4)行政强制事项;

  (5)行政备案事项;

  (6)行政裁决事项;

  (7)行政给付事项;

  (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

  

(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

  (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各分局(所)、机关各股室应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明确界定向社会提供查询信息的具体内容,属于主动公开应及时将公开的政务信息报办公室审查。

  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查询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一)公开方式:

  1.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信息公开栏、公开电话对外公开;

  4.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信息触摸屏等技术手段公开信息及提供查询服务;

5.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二)时限要求

  1.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2.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3.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1.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4.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5.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6.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7.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8.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9.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1.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向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受理查询的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申请受理

  各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3.申请处理

 各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场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并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申请公开的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4.时限要求

  

(1)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做出答复的,经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更改。

受理的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成立政务信息查询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具体工作由纪检组长管理,成员由各分局(所)、机关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公开和审查。

第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本地基础网络优势,不断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

(一)依托全省统一设立的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二)以“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为核心,依托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搭建网上“政务信息查询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应不断加强政务信息查询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信息服务模式,丰富公众查询渠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落实工作,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工作督促,对查询公开内容进行审查,并会同监察室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是行政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对公众投诉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参照《XX县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推进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XX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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