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瑞风电场调度运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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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瑞风电场调度运行规程

 

调度运行规程

 

中瑞风电场

目次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的基本原则。

1.2 本规程适用于电网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有关的行为。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调控机构和并入石嘴山地区电网内的各发电、输变电、用电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XX电网运行的有关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3 各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

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F-2003-0512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SD141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SD325-19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DL75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516-200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59-2007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4-2007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72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961-2007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587-200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1040-2007电网运行准则

Q/GDW114-2004国家电力调度数据网骨干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办发〔2007〕53号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电监安全〔2006〕34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能源电〔1988〕18号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国电调〔2001〕532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通信统计管理办法

国电调〔2002〕149号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生〔2004〕20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设备配置技术原则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通运〔2004〕158号国家电网公司一级骨干通信电路故障处理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监市场〔2006〕42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调〔2006〕170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安全稳定管理工作规定

Q/GDW392-2009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国家电网发展〔2009〕747号国家电网公司光发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国家电网调监〔2012〕306号调控机构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调监〔2012〕282号国调中心关于印发调控机构设备监控若干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DL/T1040-200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技术支持系统等构成的整体。

3.2 电力系统运行

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3.3 宁夏电网

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并入中国西北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3.4 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

依法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控制的机构。

3.5 电力调度控制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3.6 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3.7 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3.8 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3.9 主网直供用户

直接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用户或通过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用户。

3.10 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调控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开关站、用户站,下同)、变电站集控中心、运维站(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11 电力调度控制管理

指调控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一般包括调控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2 调控系统值班人员

包括各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监控人员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运行值班(运维)人员。

3.13 调度同意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提出的工作申请及要求等予以同意。

3.14 调度许可设备

由下级调控机构调度管辖,但在进行该设备有关操作前,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向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申请,征得同意。

3.15 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3.16 调度关系转移

经双方调控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将一方调度管辖的某些设备的调度职权,由另一方代替或暂时代替行使。

转移期间,设备由接受调度关系转移的一方全权负责,直至转移关系结束。

3.17 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的旨在贯彻某种调度意图的各种指令的总称。

3.18 操作指令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有关操作的调度指令。

3.19 单项操作令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单一一项操作的指令。

3.20 逐项操作令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按顺序逐项执行的操作指令,要求受令人按照指令的操作步骤和内容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

3.21 综合操作令

值班调度员发布的不涉及其它厂站配合的综合操作任务的操作指令。

其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内容,均由受令人员按规程自行拟订。

3.22 负荷备用容量

为平衡负荷预计误差和瞬时负荷波动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3 事故备用容量

为防止系统中发输变电设备故障造成电力短缺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4 检修备用容量

为完成发输变电设备检修任务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25 状态检修

企业以安全、可靠性、环境、成本为基础,通过状态评价、风险评估,状态决策,达到运行安全可靠、检修成本合理的一种检修策略。

3.26 计划检修

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设备,电网调控机构根据国家及有关行业标准,参照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所预先安排的设备检修。

3.27 非计划检修

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3.28 特殊运行方式

发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发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

3.29 黑启动

当某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它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3.30 安全自动装置

在电力系统中发生故障或异常运行时,起控制作用的自动装置。

如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自动切负荷、自动低频(低压)减载、发电厂事故自动减出力、事故切机、电气制动、水轮发电机自动起动、调相改发电、抽蓄水改发电、自动解列及自动调节励磁等。

3.31 调度自动化系统

由采集电网和发电厂运行信息及完成控制功能的子站、调控机构内具有分析、应用、管理功能的主站和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为电力调度管理服务的系统。

3.32 自动化主站系统

在调控机构内运行的各类调度自动化设备和应用系统。

3.33 自动化子站系统

在发电厂、变电站、监控中心现场运行的各类自动化设备和应用系统。

3.34 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

电网企业内负责本级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职能管理和运行管理的部门。

3.35 调度自动化子站设备维护部门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中负责自动化子站系统运行维护的部门。

3.36 电力通信网

由各种传输、交换、终端等通信设备组成的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

3.37 电力通信管理部门

电网企业内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通信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3.38 紧急情况

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核定值、联络线(或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3.3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龙卷风、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严重干旱、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以及战争、瘟疫、骚乱等。

3.40 辅助服务

为保证供电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及维护电能质量,需要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用户提供的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备用、无功电压支撑、黑启动等服务。

3.40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系统(TLKS-PMG)

利用视频和数据采集主机摄像头将输变电设备视频数据、外力破坏数据、微气象数据、杆塔倾斜等线路数据,经过数字化压缩编码后,通过无线网络、专线网络送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通过图像及数据监控用户端实时浏览观测各监控点的现场情况。

3.41变电站统一视频平台

利用视频主机摄像头实现对各变电站、通讯机房的设备运行数据、环境参量、图像及周界安全防范进行统一监控,能够实时、直接地掌握各个变电站(所)和通讯设备的运行情况。

3.42简称释义

EMS指能量管理系统(EnergyManagementSystem)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GenerationControl)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VoltageControl)

PSS指电力系统稳定器(PowerSystemStabilizer)

OMS指调度生产管理系统(OperationManagementSystem)

RTU指自动化系统远动设备(RemoteTerminalUnit)

ACE指电网区域控制偏差(AreaControlError)

4 总则

4.1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4.2 凡并入电网的发、输、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4.3 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合同(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4.5 石嘴山地区电网与宁夏电网联网运行的调控管理,按宁夏(自治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

5 调度控制管理机构

5.1 宁夏电网设置两级调控机构:

宁夏(自治区)电力系统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宁夏区调)和地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

5.2 区、地电力调控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XX地调是宁夏区调的下级调控机构,下级电力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

5.3 石嘴山地调既是石嘴山地区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又是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具有双重职能。

5.4 石嘴山地调设置调度控制室、方式计划室、继电保护室、调度班(配调班)、监控班、自动化班,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5.5 石嘴山地区电网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管理。

6 调度控制管理的基本任务

6.1 电力调度控制机构必须依法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监视和控制电网设备,保证实现下列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连续、可靠供电。

使电网内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电网内的用电需要。

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使本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发、输、供、用电等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6.2 石嘴山地调的职责

在宁夏区调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对所辖电网及直调用户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监控、操作、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

负责石嘴山地区电网内调度控制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调度自动化、新能源等调度专业管理,制定电力系统电力调度、设备监控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石嘴山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负责石嘴山地调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平衡,受理并批准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参与编制《宁夏电网限电序位表》和《宁夏电网紧急限电序位表》中相关内容。

负责制定石嘴山地区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并督促实施。

参加石嘴山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参与所辖变电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的调度端自动化验收工作,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设备启动工作。

负责对监控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集中监控,并及时向宁夏区调汇报属区调调管及许可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状态及异常、事故情况。

负责石嘴山地区电网负荷预测工作。

负责签订石嘴山地区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用户的并网调度协议。

负责石嘴山地区电网内生产运行单位、新能源场站、直调用户停送电联系人员、停送电监督人的业务技术培训、上岗考试和证书发放。

负责石嘴山地区电网的电压调整工作,根据需要投切无功设备、调整主变压器分接头。

负责地区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反事故演习。

行使区调和石嘴山供电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7 调度管辖及监控范围

7.1属区调直接调管的设备

石嘴山地区电网内火力发电厂220千伏母线、旁母及母线设备,母联、旁路断路器单元,并入石嘴山电网110千伏及以上系统的火力发电机组;

220千伏变电站内的220千伏母线、旁母及母线设备、母联、旁路断路器单元,落石滩变1号、2号、3号主变;

地区电网内的所有220千伏联络线路;

与发电厂通过110千伏电源联络线直接相连的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母线、旁母及母线设备,母联、旁路断路器单元;

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光伏阵列;

区域性稳控装置。

7.1 属区调间接调管的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直接调管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区调同意的设备):

属地调直接调管的220千伏主变中性点接地刀闸,220千伏客户变电站220千伏主变中性点接地刀闸;

地调调管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与主网的合、解环操作;

光伏电站、风电厂并网线路由石嘴山供电局地调直接调管,线路停运需汇报区调;

容量为6千瓦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

7.2 属地调管辖的设备

220千伏主变、220千伏主变三侧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母线(与发电厂无直接联络的)、旁母及母线附属设备,110千伏母联、旁路断路器单元,110千伏馈线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线路,35千伏、10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

石嘴山供电局所属35千伏、110千伏变电站的所有输变电设备;

石嘴山地区电网内自备发电厂(签有并网协议)的并网联络线路、两侧断路器、隔离开关和发电机组;

6-220千伏双电源客户变电站进线断路器、隔离开关及母线;

西部热电厂110千伏直馈出线的断路器、隔离开关及线路;

接入网内的风电、光伏电站、瓦斯电站(签有并网协议)的进线断路器、隔离开关。

7.3 其他供电局地调管辖设备

35千伏林场变、红墩子变所有输变电设备由宁东供电局管辖,林场变与石嘴山供电局的联络线由石嘴山供电局运行维护。

7.4 设备单元划分

主变:

包括变压器各侧断路器、隔离开关、连接于变压器的PT、避雷器及中性点接地刀闸、消弧线圈;

母线:

包括各段母线、母联断路器、母线PT、避雷器及其隔离开关;

旁路母线:

包括旁母、旁路断路器及其隔离开关;

线路:

包括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旁路隔离开关、线路PT、避雷器、耦合电容器、阻波器;

断路器:

包括两侧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及旁路隔离开关;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跟随一次设备的管辖关系;

变电站35千伏、10千伏间隔直接供电的所用变(高压侧)由地调管辖,所用变T接于变电站某一线路上或来自站外电源者由各运维班管辖。

7.5 地调监控范围

石嘴山地区电网内所辖变电站;

区调每年下发调度、监控管辖范围明细表中的设备,新并网设备应在启动前明确调度、监控管辖范围。

8 调度管理制度

8.1 一般管理规定

地区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地区电网生产运行的指挥者和协调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调度指挥权,并对其下达调度指挥及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地调监控员、运维值班员(含区检修公司运维人员)、电厂、营销部、各县供电公司、直调用户、新能源场站停送电联系人等接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运行管理,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互报单位和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地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地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地调监控员、运维值班员(含区检修公司运维人员)、营销部、各县供电公司、直调用户、新能源场站必须执行。

如认为其指令不正确时应予以指出,地调值班调度员要认真复查,当地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

但确认执行该指令对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接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地调直接调管和间接调管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自行处理,并立即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地调调度员负责当值各类检修、工作任务单的接收、审核及OMS中调度运行模块、检修票模块、继电保护模块中相关流程的执行及归档。

对于区调调度许可设备,在操作前应经区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汇报。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地调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操作,但应及时向区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地调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

对于地调许可设备,在操作前应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汇报。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地调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

地市供电公司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中心领导传达到值班调度员。

特殊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也可直接接受并执行,但应尽快汇报调控中心领导。

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几个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其中最高一级电力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由其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公司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其余相关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和该运行单位。

复杂的大型停送电操作(母线、变电站全站停、送电),必须有专人监护。

运维人员提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书面操作方案,并会同调控中心共同协商后,由运维部协调审核,并经主管生产总经理批准后双方严格按方案执行。

运行单位(包括地调直调厂(站)、直调用户有人值守变电站)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与调度进行业务联系的人员在运维站主控室内。

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地区调控中心应组织调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部室负责人。

8.1.1.1 不执行地调批准的检修计划。

8.1.1.2 不执行调度指令和地调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

8.1.1.3 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8.1.1.4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

8.1.1.5 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和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8.1.1.6 与地调调度业务有关的调度自动化、电力信息通信设备退出运行、检修或在调试前未向地调申请并得到同意的。

8.1.1.7 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不执行地区调控机构下达的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的。

8.1.1.8 性质恶劣、违反调度纪律的其它行为。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区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越级向地调管辖的厂、站、监控、运维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并及时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此时,地调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

属于区调直接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地调与区调或有关厂站协商后,可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区调改变电网运行方式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区调应事先通知地调。

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区调调管电网时,地调事前应取得区调的同意。

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生产数据、设备运行、事故及重要用户信息等情况。

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调度业务联系资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具备与调度业务联系资质。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报调控中心备案。

8.2 调度汇报制度

地调调度员严格执行地调汇报联系制度,并按规定将电网的运行情况汇报地区供电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对于临时检修工作,调度员以经过会签、批准的方式业务单为准,并根据业务单上应汇报人员名单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存在疑问的,方式办有责任进行解释,否则调度员有权拒绝执行。

当值调度、监控人员及调度系统内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加强电网运行情况的联系,除严格执行地调规定的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及规定外,各单位值班员还应主动及时将本单位设备、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向地调值班调度员反映。

地调值班调度员也应将电网重大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地区电网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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