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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合同终止:

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篇二:

借款合同(等额本息)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借款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鉴于乙方向甲方进行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

  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

  2.借款用途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借

  款用途。

  3.借款期限:

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4.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计息,借款月利率为%,利息从本合同项下

  的借款出借日起,按借款金额和期限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5.借款资金划拨:

乙方在此特别授权甲方在出借上述借款时,由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

  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6.借款偿还:

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出借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期偿还,每月与借款出借日相对应的前一天为还款日或另行约定的其他还款日,如果没有对应日的,则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还款日期不受节假日影响。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等额本息

  每月还款额=【(借款金额×

月利率×

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每次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

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如下第(3)种:

(1)委托划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委托银行代收还款协议书》);

(2)以现金方式还款;

(3)通过转账或存款方式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还款时间以资金实际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

(详见还款计划表)

  7.还款日变更增加费用:

乙方的还款日自动设定为与放款日相对应的前一天。

当月无相对应日期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期。

乙方因需要延迟还款日的,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使用借款的天数增加收取相应的费用,还款日变更产生的增加费率为每天%。

  还款日变更增加费用=借款金额×

变更天数。

  乙方如发生如下情形,将发生此项费用:

如乙方申请延迟还款且经甲方同意后,应依照本合同借款金额按延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延迟还款费用将由乙方在申请延迟还款后的第一次还款日与当期应还款项一并偿还。

  8.提前还款:

(1)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还款部分由甲方先代为保管,不提前冲减本息、费用,下一期还款时从中冲减应还款项,若余额不足,乙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2)提前全部还款:

提前全部结清时,须缴纳初始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

违约金=初始借款金额×

3%。

  9.借款逾期:

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借款逾期。

  

(1)于还款日止,未缴或未缴足当期应还金额。

  

(2)于合约已到期,或甲方依约视为全部借款到期时,未缴或未缴足当期应还金额。

借款逾期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逾期期间加收滞纳金,依据初始借款金额的%收取,按日计算,滞纳金=初始借款金额×

逾期天数。

乙方同意于最近一期还款日或约定日缴纳。

当乙方的还款不足时,甲方的冲账顺序为:

a)若逾期两期及以上的,应首先冲减时间在前的全部本息及滞纳金,然后再冲抵时间在后的本息;

b)同一期内部的冲减顺序依次为:

滞纳金、利息、本金。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以自有的,合法取得的如下房产作为抵押物:

  房产地址:

省市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房产证编号:

  第三条违约责任

  当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视为合同到期并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滞纳金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未按时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有重大瑕疵并可能导致抵押无效或抵押物价值大幅下降;

  (3)乙方的经营出现足以令甲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4)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5)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借款合同承继的义务的;

  (6)乙方发生还款逾期10天以上时;

  对于乙方发生上述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按乙方初始借款金额的%计算。

  第四条其他条款

  

(1)乙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合同各条款的义务,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甲方的合同利益和合同权利受到损害,乙方将承担包括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还包括甲方在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在投邮后三日均视为已送达,乙方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须和甲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据、其他借款凭证、还款计划表等均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乙方声明:

本合同中,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及其他条款,甲方已经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

我方已全面准确理解本合同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指模):

乙方(签字、指模):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借据

  编号:

  兹借到现金共计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

  整(小写为¥,用于。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内借款利率为%/月,逾期利率为%/天。

  出款方式为:

将上述款项划入或以现金形式存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的帐户。

帐户名为:

,帐号/卡号为:

,开户行。

  借款人承认在年月日将借款划入或通过现金的方式存入了本人在银行之帐户,本人已经收到该款项。

  借款人:

  (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然人签字并加印指模)

  日期:

  本人/本公司自愿就上述借款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

为借款人所提供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有关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期限为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再另加两年。

  担保人:

  日期:

  篇三:

等额本息借贷合同

  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

  保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方(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借款

  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贷款方的审核结

  果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年月_____日起至年月日为止,在贷款方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金额大写)的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方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凭证的记载

  为准。

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

  日。

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

  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

  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

  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借款利率:

月利率为%。

  二、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个月)还本结息,还款日为每月____日。

  款人须于每一还款日当日付本付息。

每月还款本金为总放款额的_______%。

  三、还款日金额:

10%放款额+当月利息(%放款额)。

贷款到期日结清剩余

  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如借款人未能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有关文件、资料、单据等资料,并配合贷款方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如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确保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等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义务

  一、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方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等。

  三、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方。

  四、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落实贷款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五、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第五条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方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二、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提保权。

  三、如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借款人指定的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人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贷款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四、贷款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均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六、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一:

贷款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六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方同意;

贷款方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

  

(一)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二)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利息。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七条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担保人负有监督本合同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义务。

本合同不因本合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一)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本合同项下如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现实债权的费用。

  (三)一次性还款的,担保期为每期还款日起两年;

分期偿还的,担保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人如拒绝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

  二、抵/质押担保的:

  

(一)担保人同意以下财产(详见编号为的抵押或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和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五)抵押物如由抵押人使用或管理。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与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方对抵押物的核查。

  (六)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资产处置行为。

经贷款方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方和担保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物如出现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况,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

抵押人由发生上述情况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的情况,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新的担保的,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债务,也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八)质押物如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方的权利情况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

  卖或兑付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九)贷款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

因贷款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方负有赔偿责任。

  (十)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方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贷款方保管,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发放贷款。

  (十一)抵押人应按贷款方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给贷款方保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完全偿还前,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上述保险。

抵/质押人终止或撤销保险的,贷款方有权代其投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质押人承担。

因抵/质押人中断或者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质押人无条件承担。

如抵/质押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抵/质押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贷款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质押人出现未能清偿的债务情行的,贷款方有权依法对以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折,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等处置行为。

对押物/质物(权利)处置所得的款项,贷款方拥有优先偿还权。

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贷款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方对逾期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篇四:

等额还本付息贷款合同

  借款合同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县)签署并履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借款单位:

营业执照证号:

  法人: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担保单位:

  甲方因需要资金周转向乙方借款,甲乙双方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二、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三、借款期限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贷月利率,计总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总计本息人民币(大写元

  整(小写)¥元。

  四、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定于每月日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归还本息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乙方可以凭“以甲方名字为收款人的银行存款凭条”作为借出依据,甲方可以凭“以乙方名字为收款人的银行存款凭条”作为还款和付息依据。

  五、丙方作为担保方,自愿为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到期或终止后贰年内。

  六、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首付一个月的本息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尔后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当月本息,上述首付的一个月费用折抵最后一个月的本息;

  七、经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借款时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另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提前还款的3%计算。

  八、如甲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甲方必须按应偿付总金额(指未按约定给付的本金和利息)的百分之每月(%/月)给付利息,另外每天按应偿付总金额(同上)的万分之每天(‰/天)支付违约金。

  九、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了解监督,当甲方任何时候没有按时支付乙方借款本金或利息时,甲方的所有收入必须优

  先用于偿还乙方债务的本息及违约金。

直至本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完毕。

  十、甲方任何一个月没有按时还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七日内提前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并承担借款总数的30%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一、甲方如出现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不良信用披露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其他络媒体上,供银行业和其他人上查询。

如甲方逾期2个月还未完全归还本息及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授权第三方开展追赖工作,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如甲方不按时归还本息而需要乙方或其委托人上门追讨时,其所有费用由甲方按五百元每天承担,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

  十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如遇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时间:

住址:

法人:

  篇五:

等本和等额

  等本和等额,利息差大了案例:

在张江一家络公司上班的邓星海代表了大多数年轻人的买房模式:

父母出首付,自己付贷款。

最近小邓夫妇在外高桥看中一套住宅,父母支付首付后并去除公积金贷款后,小邓夫妇还要商业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

办理贷款手续前,他在银行工作的同学再三叮嘱,在还贷方式上,一定要选择等额本金法,不要选择等额本息法,两者息差大了。

对于一门心思要节约利息的购房者而言,选对还贷方式,节约的利息可以6位数计。

  所谓等额本息法,即每月归还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还贷压力均衡。

这种还贷方式适合收入不高、前期资金紧张的还贷者。

所谓等额本金法,即每月归还的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呈先高后低、逐月递减态势。

这种还贷方式适合

  目前收入较高、预计将来收入大幅增长或准备提前还款的还贷者。

以小邓夫妇为例,同样是100万元商业贷款,还款期限和利率相同,如采用等额本息法,每月还贷7485元,总利息为万元。

如采用等额本金法,首月还贷9625元,以后逐月减少23元,总支出利息万元。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会选择提前还贷,有些提前还贷并不划算,比如,采用等额本金法还贷者。

因为等额本金是将贷款总额平分成本金,根据所剩本金计算还款利息。

也就是说,这种还款方式越到后期,所剩的本金越少,因此所产生的利息也越少。

当还款期超过1/3时,借款人已还了将近一半的利息,再选择提前还贷的话,偿还的更多是本金,不能有效地节省利息支出。

同样,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购房者,假如还款已到中期,也没必要提前还款。

因为等额本息法越到后来归还的本金越多,利息越少。

还款中后期再提前还贷,对还贷者而言,该还的利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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