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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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Word格式.docx

第二部分本合同提供哪些风险保障

第二条保险责任…………………………………………………………………3

第三条责任限额…………………………………………………………………4

第四条保险期间…………………………………………………………………4

第三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费用和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4

第四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的缴纳…………………………………………………………5

第五部分如何申领保险赔偿金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6

第八条申请时效…………………………………………………………………6

第九条申请所需要的材料…………………………………………………6

第六部分如何确定和赔付保险赔偿金

第十条保险赔偿金的确定…………………………………………………7

第十一条保险赔偿金的赔付………………………………………………8

第七部分投保人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权……………………………………9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9

第八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如实告知…………………………………………………………10

第十五条防灾防损…………………………………………………………11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增加通知……………………………………………11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协助…………………………………………………12

第十八条第三者索赔通知………………………………………………12

第十九条诉讼通知…………………………………………………………12

第二十条重复保险情况说明……………………………………………12

第二十一条代位追偿…………………………………………………………13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3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14

这是您作为投保人与作为保险人的×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经您阅读并认可后,成为我们双方共同遵守的约定。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公共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投保单;

3、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本合同提供哪些风险保障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本合同载明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第三者而在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动用机械、人力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第三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必须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和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包括对每人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简称“每人责任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简称“累计责任限额”)。

本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所附批注上注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合同载明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为准。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本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经营活动;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任何自然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下列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二)租赁或借用被保险人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人或借用人及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七)因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费的缴纳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没有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将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八条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享有申请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超过二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第九条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填妥保险人印制的保险赔偿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事故证明书;

3、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第三者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5、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6、损失清单;

7、根据处理赔偿事宜需要,保险人要求提供的、能够作为申请赔偿依据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如果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赔偿金的确定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基础,并按本合同的约定确定。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按以下四种方式之一确定: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为限。

二、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累计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为限。

三、法律费用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为限。

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为限。

四、出现重复保险情况时怎样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发现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占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请向其他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一条保险赔偿金的赔付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将及时进行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金额,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将在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加以批注,或由双方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本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时,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将扣除5%的保险费作为退保手续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时,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将按照短期费率表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投保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

期间

十一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年费率×

保险期间对应的年费率的百分比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其他与合同相关的单证。

第十四条如实告知

一、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费用和责任部分,并请投保人签字确认。

二、保险人将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十五条防灾防损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防火、防爆炸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增加通知

在保险期间,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营业面积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协助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和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第三者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在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九条诉讼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重复保险情况说明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如实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以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代位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向投保人全额退还已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达到累计责任限额;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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