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教学素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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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论要义是寻找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变化,据此考察农民构成诸成分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并探讨农村分化。

二、多层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概念

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认识分歧太大,国有制、私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诸说林立,也即认为古代社会同时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中小土地所有制、残余的村社所有制等,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

诸说各有道理,笔者都有所同意,不过也有不好理解的地方,觉得从总体上难以完全接受。

笔者意思,也许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来概括会恰当一些。

所谓多层级所有制是说国家、私人都有所有权,并有不同层级的权力区别,除了第一层级对官田之外,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

层级区分和所有权涵义是这样的:

第一个层级,国家所有权,或说皇帝所有权,即封建王朝对土地的最高、最终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是像民间那样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而体现在王有土地观念、国家土地政策及赋役制度等方面,具体说是:

观念形态上土地是天子所有,并为臣民所接受。

《诗经》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秦始皇所宣布的“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都表示土地为国君所有。

唐人陆贽议论说:

“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

耕稼,农夫之所为;

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他谴责豪强兼并田亩的罪恶,山发点则是土地为王有,应由百姓共享皇恩,不能被兼并之徒霸占图利。

土地王者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直到明清时代人们还是这样认识的。

安徽王氏家训告诫子孙按时完纳钱粮:

“刚有租、身有佣,民分应尔。

所有编折银两,依限报纳,米粒照征送完,庶免拖欠之罪”。

讲百姓本分,应当承担赋税义务,根本原因就是土地为王者所有。

洪秀全的先人说:

“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

人们能活着,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都是皇帝给的,当然把天王老子看得比亲爹神圣。

一切为皇帝所有的观念,于天命观。

汉人贡禹说:

“王者受命于天,为民父母”,鲍宣对皇帝讲:

“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为天下牧养元元”。

说白了,天是人间最高主宰,国君是天子,是百姓的父毋,代天施恩,是天把土地、人民、政事交给他的,人们信天,就要尊奉天子,承认国君对:

土地的最高所有权。

有政权就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不就把辖区的土地看作他所代表的太平天国所有吗!

施行有关田地的种种制度,力求实现土地王者所有的理论。

许多朝代都宣布:

仁地制度,诸如授田、限田、限民名田、屯田、占田、均田、更民田制度等。

如王莽新朝下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

不久,因百姓愁怨,又允许买卖”。

奴婢问题不是这裏要说的事项,单讲土地,他把田地叫做“王田”,是土地为其所有观念和权力的表述,所以他可以一会儿允许买卖,一会儿又不准出售,许不许买卖,这就是土地制度,就是国君有土地最高权力的表现。

制度里的买卖权之外,还包含赐予或收回土地的权力,即将垦田赏赐给贵族和官员,封赏的土地有的是国有的,也有私人的,皇帝都有权使用。

国有的,君主有权处置自不必说了;

私有的,也有权,那是把私有的当作国有的一样来处理。

如金朝“拘刷良田”给女真人,后来清朝的“圈地”——“将民地圈给旗人,仍系民人输租自种”。

圈地办法是政府派遣官员,骑马拿绳索将所经过的地方加以丈量,就成为官地,分赐八旗将士,叫做“圈拨”;

所圈之地有好有坏,八旗将士不要次地,又重新圈占好地,是为“圈换”;

把被圈占田地的农民强行迁移到口外、关外,叫做“拨补”。

造就是明目张赡地剥夺腰民小块土地,被圈占了耕田的农民,“离其田园,别其坟墓”。

“妇女流离,哭声满路”。

可见皇帝最高层级土地所有权的残暴性。

把民间的私田强行划给猛安某克、八旗将士,金朝、清朝如出一辙,如果说这是少数民族政权初建时的残暴情形,有点例外,那幺明朝皇帝的以民田建设皇庄、勋贵庄田就不足为奇了。

《明史食货志》在叙述皇庄和勋贵庄田时说,“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

明宪宗时建宫中庄田,原来只有三十五顷地亩,后来“占过民地四十顷”,扩展到七十五顷。

就类事实说明王权对土地的最高权力。

强占私田为官田。

政府将百姓、官僚的私田,通过诸种手段占为官田。

手法之一是“刮田”,即政府以清查官田、荒地为名,把私刚搜刮为官田,如金朝大定间刮地,见到“皇后庄”、“太子务”的名称,就认定那个地方是官地,百姓有土地凭证,也无效应。

所谓“牧地荒地”,“其实多民地耳”。

或者对无田契的农民进行剥夺,如北宋杨戬“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乙之丙,辗转究寻,至无可证,则度地所出,增立赋租”。

本是私田,只因失去田契,被抑勒为官佃,丧失了自己的田地。

二是廉价强买,实际同于强夺。

如南宋贾似道的“买公田”,“浙西田亩有直千缗者,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

敷稍多,予银绢;

又多,予度牒、告身”。

仅给原值的几十分之一,有时还拿废纸告身来顶替,政府认为这种强占有理,因为田地最高所有权是她所有。

三是因奸民投献,而以民田为官田。

元人吴某某伪称有宋高宗吴皇后遗留的汤沐邑,献给国家,其实“皆编户恒产,连数十万户,户有田皆当夺入官”。

牵连到几十万户之众,朝廷并不顾恤,不就是皇帝有最高所有权吗。

实行垦荒和禁止抛荒政策。

国君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农民开垦国有地和荒田、无主地、有主而抛荒地,一定时间后就成为他们的私产。

不少王朝实行过垦荒政策,而以明朝初年规模最大,影响的农民最多。

仅据《明史食货志》的记録就有以下数起:

洪武朝迁徙太湖区的苏、松、嘉、湖、杭五府的“无田者四千余户,往耕临濠,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

徐达迁移北平山后百姓三万五千八百余户,散处诸府卫,其中一部分人收入军籍,而属于民籍的则给田地。

又徙江南民十四万于风阳。

对晋东南的泽、潞等州农民多次进行迁徙,始则迁于河北,“后屡徙浙西及山西民于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于东昌、兖州”。

到了永乐朝,将“太原、平阳、泽、路、辽、沁、汾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

移民小也有有田人被发遣的,但多数人是少地无地农民,被政府有组织地迁徙,领受耕地,以至牛种,从事耕作,数年后纳粮当差,耕地也归个人所有。

垦荒政策的实行,除官田外,把荒旧乃至有主荒地也进行分配,实质上将一部分农民私田用政府的力量转化为另一部分农民的私田,表明国家对私有地拥有支配权。

与垦荒政策相辅相成的是不许抛荒,农民的田地若不耕种,要照常纳粮当差,严重的还要治罪。

民人依身份所有的土地不得与其身份相分离,如明代将民人区分为民籍、军籍、灶籍,他们所拥有的田地分别是民田、军田、灶田,这些田有定额,不得短少,军田不能卖为民田,反之民田也不许卖为军田。

向田地所有者征发赋役。

政府的征收赋税和徭役,人们的印象是赋税出自垦田,徭役源于户口人丁,这种理解原没有错,但是这两项基本上都出自于田地,诚如宋人张方平所说:

“以两税输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谓取于田者也”。

因田地而有赋和役,徭役也因田地而来。

无田者佃耕,也有役,到清朝实行摊丁人亩制度,力役完全摊人田亩,徭役全部由有田者负担,因此,徭役从总体上说也是出于田地。

徭役在很长时间里大大重于赋税,役表示服役者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役重则表示依附关系严重。

政府征收赋税的依据,除了她的管理机构的性质之外,能对土地所有者有那幺大的控制权,还在于她拥有土地的最高层所有权。

第二层级,贵族官僚对官田的占有权。

官田为国家所有,与名目很多,如明代官田,开始是接受的“宋、元时人官田地”,后来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等。

明代这些官田的和名称,表明了官田的用途,它主要封赏贵族做食邑,赏给百官做职田,分给军队作屯田。

不仅明代多官田,历代如此。

如曹魏将赤眉军的土地收为官田,实行屯田制。

又如唐朝给品官职分田,自十二顷至一顷半不等。

贵族官僚对所得的官田,拥有支配权、使用权、出租权,收取庄田上的收获物,他们没有买卖权。

皇帝可以将这些土地收回,但是有时偶尔有赏赐所有权的,如北魏世宗将以前诸帝所赐的官田,允许受赐人随意买卖”。

官田的军屯和民佃,都要按本分应军役或纳租,受田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且必须亲自耕作,不得转佃,没有支配权和所有权。

只有在年久的情形下,政府开恩,将民佃之田归承佃人。

总之,领受官田的贵族官僚,对这种土地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但基本上没有所有权,而皇帝将土地赏赐出去之后,就失去了对它的支配权,仍有所有权,可以回收,不过不能任意使用这一权力。

从授受两方面来说,土地所有权都不完整了。

第三层级,私人业主所有权。

私人业主包含不同身份的人,有贵族、官员、平民、半贱民乃至奴隶。

前述贵族官僚有国君的赐田、职田等官田,他们还有私田,是通过买卖、接受投献等形式获得的。

贱民、奴隶有田产,当然是极少数,是那些贵族官僚的大管家,即所谓豪奴,或者是不是属于某个特定的人的贱民层中的个别富人,拥有田业。

平民中除了属于民籍的人,还有少数商人、手工业者。

私人业主的所有权体现在土地的买卖权、转让权、租赁权、使用权、典当权诸方面,但是这些权力并不完整,受到国家多方面的干扰,如不得卖给法定圈外的人,不许不耕作,政府可以强制收买等。

南北朝时期发生一个有趣的故事:

南朝梁高祖建造大爱敬寺,在寺旁有中书令王骞的良田八十余顷,这田原来是王骞先人、东晋丞相王导的赐田,这时早已是私田,梁高祖派人宣旨,要把它买了舍施给大爱敬寺,王骞不情愿,回书写道:

“此田不卖,若是敕取,所不敢言。

”回答得很有风趣,又带出挖苦的味道,所以梁高祖很是恼火,下令按市价估值,强迫买下,送给寺院,还惩罚王骞,把他外放为吴兴太守。

由此可知,私有的土地并没有任意支配权,这种私有权是古代意义上的,极不完善的,君主有最终的支配权。

第四层级,典当业主的部分所有权。

典当是产业转移过程中的过渡形态,原业主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和实际上的部分所有权,承典者取得使用权和到时不赎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权,以及对土地的转当权,实际拥有部分土地所有权。

典当是将土地所有权分割为业主和典主共同所有,但就私田意义上的所有权术讲,双力都是不完整的,不过出现了典主的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制的分层上多了一个层级。

土地典当现象出现得很早,在均田制下的非法贸卖,就有“典贴”的事。

宋代“典卖逃产田土”的事情不断发生,引起官方的注意。

明清时期土地典当成为常见的事实。

第五层级,“一田二主”的押租制下的佃农的永佃权和转让权,一定程度地分割土地所有权。

明清时代出现押租制,即佃户要向田主交纳押金,才能取得佃种权,但是地主因此不能随意撤佃,令佃农获得永佃权,同时可以把这种佃种权出卖,若这样,又有一个花钱买佃者,对此田主不得干涉,而且业主出卖土地,新主不得换佃,在买地时自然要杀价了,对于得了押金的业主来讲,损失了土地的任意支配权,而使其私有权不完整,交押金的佃户取得的永佃权及其转让权,实际上获得土地的某种主人身份,因此有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之说。

这是土地所有权分割形成的一个层级的主人,虽然他仅仅同所有权沾一点边,可是不宜忽视这类现象。

以上五个层级,自上而下,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减;

自下而上,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增。

归根结底,国家土地权力最高,对没有分配的公田有任意支配权,对赏赐出去的只有一定支配权了,而对私田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一般不能限制其主人的买卖,所以除了未分配的公田之外其它的土地,包括已分配的官田、私田,很难认为有完整的权力,至于第四、第五层级的土地权力就更不完整了,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出现的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不能视为简单的国有制或私有制,似乎也不宜视为多种所有制共存,因为后一说法忽略了国家最高层次的所有权。

在五个层级中,无疑,第一和第三两个层级最重要,因为它们所涉及的土地数量最多,关乎到的所有权的人数量最多,在所有权的分量上最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所以,层级虽多,主导面则在一、三两个层级,是以注意力需要放在这两个方面。

同时有一个特点不可忽视,就是私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买卖,不把握这一点,就易被多层级的特点质掩盖。

明了了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状况,与土地相联系的农民构成问题就容易弄清楚了,不过也还需要明确什幺是“农民”,然后才可能解决得顺当些。

农民,在现代辞书中的解释,无例外的说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种庄稼的人,必然是农业生产劳动者;

不干农活的农村居民,当然不是了。

在古代的文献裏也基本上是这样说的,如《汉书》的“辟土殖谷,曰‘农’”,《说文解字》的“农,耕人也”。

《春秋谷梁传》讲到士农工商四民中的“农民”,谓为“播殖耕稼者”。

《唐六典》说,“肆力耕桑者为农”。

可知,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是耕田种地的人。

古代的分工远不如现代精细,那时把捕鱼、打猎、釆樵也视作农业范围,渔夫、猎手、樵夫也是农民。

农民是否就是这些人种田人家兼营商业或手工业,而以农业收入为主,就不能把他们排除在农民之外。

有一种农业经营者,自身下田干活,又雇工劳作,或者不雇工而出租一些田地,这种人在古人观念裏是“上农”,今人视之为富裕农民,无疑属于农民范畴之内。

出租土地而生活在农村的人,不事生产,家中没有有功名或做官的人,要向政府交纳税粮,没有脱离农业,他们算不算农民用阶级分析方法看,他们不下地生产,不能算农民,然而古代政府士农工商四大类民人分类法,把他们归类于农,属于农产,也即民户。

而且从等级观点来考察,他们是平民,与农民是一个等级,看来他们是有土地、有田赋而不耕作的农户,不妨也视作农民,将农产也看作农民,似乎有些勉强,但是这种农产不如此当作农民看,也是忽略了她们是交纳田赋而又被政府当作农民和平民的历史状况。

把土地出租者纳入农民概念中,是同土地多屑级所有者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将有助于认识与她共存在一个矛盾统一体的佃农关系,认识与她同是土地所有者的自耕农的关系,以及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自耕农与国家的关系,与农民运动的关系。

此外,有一点需要明确,农民是四民的主体,四民中的士,是“德能居位”的、“学习道艺者”,是未出仕的人,还属于民的行列,处于四民中的首要地位,但主体应当是人数最多、居于主要行业的农民。

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即农民是庶民的主体,《史记货殖列传》讲到无秩禄的素封之家,说“庶民农工商贾”云云,众所周知,农工商是庶民,不必多说。

春秋时楚国子襄讲到晋国各种人都安于职守时说,“士兢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

径直把农民称作庶人,可知农民是庶民中主要成分。

至此,是否可以认为,古代的农民是庶民、也是四民的主体,其主要成分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以及以业农为主而兼营商业、手工业的人,务农兼出租田地或兼雇工经营的人,没有功名的农村土地出租者也算到农民的概念中。

要之,一切与耕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其它职业或身份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不宜于把农民看得太单纯,以为只是种田人。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范畴既明之后,可以交代农民构成了。

三、以自耕农、佃农迭为主体的农民构成

上一节考察农民范畴,把职业看得很重要,这一节主要从社会成分来认识农民,分析她的构成。

人们的社会属性,取决于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法律中的地位,社会地位也有一定的作用,我们在这里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认识农民的社会构成。

换句话说,农民成分的确定,有的是用生产关系概念,有的则是以等级概念来划分的,并没有划一的标准,目的是要将事物分析清楚。

农民的社会构成,大约可分为下列九类:

自耕农

自耕农,自身拥有耕地,通常可以自种自食,身份上属于平民范畴,是良人,国家的主要纳税人,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开篇指出古代自耕农是近几十年来被学术界忽视的研究课题,与她的历史重要性不相称,因此这里首先叙述她。

究其内容,主要是讲她的存在状况,原因和社会地位。

自耕农在古代社会是大量存在的人群,从战国到清代,不少人说到这些事实。

战国时魏国实行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的政策,将国家土地分给农民,原则上每户100亩,李氏就此向魏文侯算了一笔农产开支账,他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井以此计算其家庭收入和支出的经济状况,得出不易相抵的结论、从而制定政府具体恤民措施,“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无疑魏国的政策发展了自耕农经济,从李悝计算农民支出以交纳什一税农户为标准,可知自耕农是农村人户的主体。

《史记》云秦国实行商鞅的“为田开阡陌封疆”,“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政策,鼓励农民开垦田地,收到“赋税平”,“秦人富强”的效果”。

商鞅还招徕三晋百姓垦荒,允许三世免除赋税。

《汉书》说商鞅“坏井田,开阡陌”。

看来秦国农民是在破坏井田制情况下获得田地的。

由魏、秦土地政策可知,战国时代出现大量自耕农。

《汉书》还说秦始皇“收太半之赋”,攫取农民的三分之二收成,他既然收的是田赋,而不是地租,这种农民只能是白耕农和地主,因此不能不认为秦朝自耕农数量不少。

在汉文帝躬耕籍出时,晁错上《论贵粟书》,建议重农抑商,他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收获物自家用度外,“治官府,给徭役”,若政府再横征暴敛,加上商人及高利贷者的盘剥,农民就只好“卖田宅,鬻子孙”了。

董仲舒论述农民的赋役之重,讲了更卒、田租、口赋,接着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后世读书人见到此话,理解到佃户之多和地租之重,当然是准确的,不过笔者倒觉得应当注意到“或”字,这是一个转折词,它表示前面讲的是纳税农的情况,现在转而叙述无税而有役的佃农,由此笔者意会到纳税农民还是多数,只是佃农增加了,他们更贫困。

王莽实行王田法时,指斥汉朝云:

“汉氏减轻田赋,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

与董仲舒所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话中的转折宁“而”宁,也是前面说农民负担实际沉重,何况还有佃农更苦。

诸如此类的汉代人论述,无不表明秦汉时代自耕农的众多。

魏晋南北朝隋唐的中古时期,自耕农之多,由历朝政府相继颁布均田制度和一再推行“刮户”政策可以得到证明,因为它们都是针对纳税的有田农户,也即地主和自耕艘的。

均田,名义上是国家给人民份地,并且限制民人拥有垦田的数量。

这是国君拥土地最高所有权思想的表现,是国家把所有土地都视作为自身的。

她表示要给农产一百亩垦田,并以此数量为单位,向农产征收赋役,也即租庸调的标准,就是说,一个农产,应当有一百亩耕田,因此应当交纳相应的田赋、户调,以及应服多少天的庸役。

政府并不能按照规定的数量给农户以田地,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政府不可能剥夺农户的自有垦田,所以通常手中并没有掌握多少随意支配的土地,只有大的战争之后,才有巨量的荒地,也就是说政府平常没有足够的土地向无地、少地的农民进行平均分配。

因此说均田制不是国家普遍给农户以田地。

当然,政府也不是绝对不能给某些农户一点田亩,如战后允许农户垦荒,或者采取迁移狭乡之民去宽乡的措施,使一些农户垦种荒地,拥有一定数量的耕地,逐渐把它变为永业田,成为自耕农。

史学家陈登原说:

“颁均田者,所以赋诸荫附之人于荒废之田也”,是“游手耕弃地”说的就是这种情形。

这些政策措施实行的结果,农户也很难达到百亩之田的标准,敦煌资料所反映的正是如此。

查阅《敦煌资料》第一辑,不难发现,那些农户所有的垦地不过几亩、十几亩、几十亩,难得有达到一百亩的。

再如,唐太宗时灵口农户中每丁仅有三十亩耕地,标志狭乡农户拥有垦田的一般情形。

均田令还有另一种作用,就是承认农户自有的田地。

近人的研究成果表明均田制的已受田,就是政府承认农户合法所有的土地。

颁布几个世纪的均田制,为政府所重视的均田户,其实就是自耕农和小地主,而主要的又是自耕农。

中古自耕农之多还可以从唐朝政府屡次推行的刮户令获得。

刮户之所以出现,是因为逃户多,农户逃亡是由于赋役重,是连锁反映现象。

唐玄宗时宇文融奉命“搜刮逃户”,“检刮田畴,招携户口。

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

结果“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

八十万户是相当大的数字,德宗朝实行两税法时,计有“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八十万是它的五分之一强,可见宇文融刮广的效果。

被刮之户,大多是原来的自耕农,或新自耕农,刮户就是把小农户纳入国家赋役控制之内。

唐武宗说“百姓轮纳不办,多有逃亡”,将输纳与逃亡的关系表述得很明白,为此就要搜检户口。

政府的刮户现象本身是说有川者弃田离去,政府竟然把它当作大事,说明这种现象的严重,从而表明自耕农的众多,因为地主要闹到弃田离乡是不会太多的,逃户主要是自耕农。

再从唐人为民请命的情况看,人们讲到赋役沉重、民不堪命,所说的多是指自耕农,如白居易《杜陵叟》云:

“杜陵叟,杜陵居,岁种薄田一顷余。

……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

《纳粟》咏道:

“有吏夜叩门,高声摧纳粟”。

毋庸赘述,唐代自耕农的大量存在,当为事实。

唐代中叶以后,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同时增多,依附农相对减少。

宋朝将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两种,在主户里又分为五等户,一、二等户是形势户地主,三等户的成分,诸家说法不一,笔者相信:

大部分是自耕农,少数是地主。

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三等户少,四、五等户多,所以主户基本上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

辽代契丹区的中户、汉区的农户,相当部分是自耕农。

元代的哈剌出,也多为自耕农。

前已说过,明初实行移民垦荒政策,产生了大量的自耕农。

到了清代,康熙帝因蠲免钱粮讲到土地占有情况,“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大约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

据此,自耕农约占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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