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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总结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1、政府统计:

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与一般的统计活动相比,政府统计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4、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5、统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的二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的问题。

  统计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地方性统计法规:

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行政规章:

(1)政府规章:

由地方人民政府2)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制定(

  6、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7、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8、统计的管理体制在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9、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10、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在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1、根据调查范围不同分为:

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登记时间不同分为:

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不同分为:

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

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2、政府统计调查包括: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3、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4、民间统计调查特点:

自愿性、营利性。

  5、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从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6、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7、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8、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9、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10、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11、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12、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13、统计标准分为:

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14、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15、普查:

人口普查10年一次尾数逢0

  农业普查10年一次尾数逢6

  经济普查5年一次尾数逢3、8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16、重点调查:

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17、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证应当贴有持证人照片,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18、统计调查证持证人员的职责:

(1)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3)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4)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5)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分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暑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括: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4、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5、统计资料的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6、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为:

(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2)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7、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如新闻发布会),及时对外发表。

  8、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9、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有:

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10、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主要有: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1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

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

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

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12、保密管理基本制度(共6条,重要的为此2条):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13、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14、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

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15、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6、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2、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3、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统计人员:

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5、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

  6、统计人员的职权包括: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7、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8、统计人员的职责包括: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9、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业忠诚的内在要求。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理的核心内容。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

  公正透明是追求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普遍要求,也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

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10、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11、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1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3、统计专业职务分为: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4、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1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6、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7、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8、a.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b.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9、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共27条重点下述8条):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2)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4)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6)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7)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8)违反重大国情国和普查法规

  2、统计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3、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统计行政法律责任包括:

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5、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6、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8、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1、统计监督检查: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2、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

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3、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须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4、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5、处理包括:

(1)销案;

(2)作出处理;(3)追究刑事责任。

  6、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统计行政复议:

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9、统计复议决定有:

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10、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11、统计行政诉讼是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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