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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安全质量处罚标准

*****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现场检查处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监管,实施规范化、标准化作业,杜绝或减少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并结合全局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项目。

第二章安全处罚标准

第三条安全管理处罚标准

(一)安全组织体系中主要人员不按时到位,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二)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职责未上墙,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三)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予分部(梁场)物机部长罚款1000元。

(四)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五)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六)50人以上的施工队伍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或架子队未配备安全员、质检员,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七)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上级批准或施工方案中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给予分部(梁场)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300元。

(八)有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进行交底或交底针对性不强,给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九)安全措施未落实、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给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300元。

(十)未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或安全教育内容不全、无记录,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十一)对劳务人员没有进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上岗的,每发现1人,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给予单位罚款2000元;或故意制造假证每发现1人,给予单位罚款5000元。

(十三)没有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无记录或记录没有签字,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十四)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或整改反馈不及时,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十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十六)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讲话无记录;现场无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第四条安全防护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每发现1人不带安全帽;每发现1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进行作业;酒后上岗每发现1人各罚款100元。

(二)安全网未按技术标准搭设、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三)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每发现1人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四)距地面2m以上的作业处,临边无防护;高处作业没有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口哨等与地面联系,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五)现场基坑、钻孔桩孔口等危险场所没有设置昼夜明显警戒标志和防护措施,给予分部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六)劳动防护用品购置、使用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夜间作业,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

第五条施工用电处罚标准

(一)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不标准、无门、无锁、无防雨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同时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安全员罚款300元。

(二)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的每发现1个;漏电保护器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箱内无隔离开关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或熔丝规格不符合标准,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元。

(三)照明线、动力线架设高度不够或穿过通道未穿管埋地;临时敷设电线路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上;电动机具电源线随地拖拉;停止使用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和开关没及时拆除,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企业要求的电气器具(如简易碘钨灯等),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五)7.5千瓦以上电机没采用减压起动方式;未加过载保护装置;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又无防护措施,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六)检修电器设备时没执行停电作业;开关把柄上未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警示牌或没设专人看守,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

(七)现场安装变压器没有设防护栏,门未加锁,和悬挂“高压危险,切勿接近”警示牌,没有专用灭火器及高压安全用具,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八)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未采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九)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防护;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芯电缆,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十)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无地极阻值遥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第六条施工机具处罚标准

(一)电刨、电锯、木工及钢筋机械等机具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室外电机没有防尘防雨罩、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机具安装无验收手续,各罚款200元;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各罚款500元。

(二)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或接地,无漏电保护器罚款100元。

(三)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无防雨罩,无良好保护接零或接地,焊把绝缘不好,各罚款200元。

(四)潜水泵无保护接零,不安漏电保护器,罚款200元。

(五)使用震捣器的工作人员没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罚款100元。

(六)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罚款200元;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各罚款200元。

(七)大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500元。

第七条脚手架处罚标准

(一)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1000元;不能指导施工,罚款500元。

(二)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500元。

(三)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给予分部罚款1000元;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给予分部安全员罚款200元。

(四)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给予分部安全员罚款200元。

(五)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拉结不坚固每一处,罚款100元。

(六)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款100元;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罚款200元。

(七)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

每有一处探头板的罚款200元;施工层以下每满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罚款200元。

(八)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罚款500元。

(九)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罚款500元。

(十)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十一)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木立杆、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一处罚款100元。

(十二)木杆直径、材质不合要求;钢管弯曲、锈蚀严重;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罚款500元。

(十三)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300元。

(十四)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罚款100元。

(十五)脚手架搭设前无技术交底;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罚款300元。

第八条基坑支护处罚标准

(一)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500元。

(二)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200元。

(三)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

(四)基坑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各罚款500元。

(五)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各罚款300元。

(六)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各罚款500元。

(七)机械设备施工与基坑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罚款300元。

(八)施工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或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九)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罚款1000元。

(十)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罚款200元。

第九条起重吊装处罚标准

(一)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200元。

(二)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安装后未经验收,罚款1000元。

(三)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罚款300元。

 

(四)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罚款300元。

(五)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罚款200元。

(六)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罚款200元。

(七)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情况,罚款200元。

(八)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未设专人警戒,罚款200元。

第三章质量处罚标准

第十条质量管理处罚标准

(一)质量责任制未落实到具体人,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不落实,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三)隐蔽工程质量旁站制度未执行,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资料处罚标准

(一)无钢材、水泥、砼外加剂、防水材料、焊条、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每缺一件,罚款300元。

(二)无钢材焊接、钢筋接头试验报告就用于主体工程,每缺一件,罚款500元。

(三)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报告不真实,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四)土工试验、钻桩和灌孔记录、桩基检测报告缺少或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五)质量问题无处理及复检记录,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路基工程质量处罚标准

(一)基床以下路堤填筑未按“三阶段、四区段、八流程”的施工工艺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给予三分部罚款10000元。

(二)不同的填料混填,每发现一次,给予三分部罚款5000元。

(三)填料摊铺未按要求摊平,两侧横向排水坡不符合要求,造成路基积水,每发现一处,给予三分部罚款5000元。

第十三条桥梁工程处罚标准

(一)钻孔桩桩长、钢筋笼长度、砼强度及横截面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罚款10000元。

(二)发生断桩质量事故,每断一根桩,给予分部罚款20000元。

(三)钢筋除锈、绑扎、焊接、运输、入模、支垫、搭接长度、弯折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四)砼原材料的储存与管理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五)砼计量、拌制、运输、浇灌、振捣、养护、拆模不符合有关规定,每发现一项,罚款500元。

(六)墩、台、梁几何尺寸偏差超限,每发现一项,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其它质量罚款标准

(一)由京石公司和质监部门检查受到批评,影响经理部质量信用评价的,对各分部(梁场)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经理、书记每人罚款1000元;对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安质部长每人罚款800元;对工程部长、物机部长、架子队队长每人罚款500元。

  

(二)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标准、不符合验收标准、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的不合格项,经整改后达到标准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口头警示。

经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或屡次检查有重复发生不合格项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且影响施工进度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三)因技术交底不清、不按技术交底、无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因此原因形成事故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资料弄虚作假,原始资料不全,资料与工程结构(实物)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200元罚款,同时对技术主管(试验室主任)、工程部长、总工程师每人1000元罚款。

由内业资料而影响信用评价的对单位总工程师、工程部长每人1000元罚款;对技术主管500元罚款。

(五)对施工质量检查、指导、监控不力而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不合格项,视具体情况给予专职质检人员、技术主管、领工员、试验员等每人500元的罚款。

 

(六)被举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经理部经理、书记每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分别对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安质部长、工程部长每人500元罚款。

对架子队队长、技术主管、专职质检员每人200元罚款。

 

第四章文明施工处罚标准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一)工地布置不合理、分区不明确,给予分部(梁场)经理、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500元。

(二)材料堆放不整齐,无标识牌,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物机部长各罚款300元。

(三)场地不平顺,道路排水不畅通,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现场负责人各罚款300元。

(四)现场不清洁,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现场负责人各罚款300元。

第十六条材料场地管理处罚标准

(一)各种材料贮存区域安排不合理,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物机部长各罚款500元。

(二)场内地面未硬化,排水和消防设施不完善,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物机部长、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

(三)材料未分类贮存,堆码不整齐,标识不明显,未注明品名、规格、数量,未有架空、覆盖等防潮、防水措施,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物机部长各罚款200元。

(四)场内不清洁,有垃圾废物堆弃,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物机部长各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钢筋加工厂管理处罚标准

(一)钢筋加工场地未硬化,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物机部长各罚款300元。

(二)钢筋加工露天作业,原材、半成品存放未架空并采取可靠的防雨雪措施,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物机部长各罚款500元。

(三)钢筋原材料、半成品要未分区存放,未按规定标识清楚,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物机部长各罚款300元。

第十八条混凝土拌和站管理处罚标准

(一)拌和站未标明配合比等技术条件,给予分部(梁场)试验室主任罚款500元。

(二)各类设备未有铭牌,料场未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给予分部(梁场)物机部长罚款500元。

(三)组织体系、安全措施、技术标准未上墙,给予分部(梁场)试验室主任罚款300元。

(四)场内不清洁,排水不畅通,给予分部(梁场)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制梁场、无碴轨道及构件预制场管理处罚标准

(一)场内组织体系、安全措施、技术标准未上墙,给予梁场、无碴轨道及构件预制场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未根据设计硬化预制场地、制作预制构件台座,给予梁场、无碴轨道及构件预制场责任人罚款500元。

(三)制梁、无碴轨道区模具、配件未定置摆放,存梁、无碴轨道区梁部及轨道板未码放整齐,给予梁场、无碴轨道及构件预制场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施工便道管理处罚标准

(一)便道不能满足施工期的施工车辆的行车速度、密度、载重量等要求,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责任人罚款1000元。

(二)主便道按两车道设计,宽度未达到6米,未设置排水沟,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三)施工便道未设专人养护,未洒水抑尘,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施工标识管理处罚标准

(一)各分部、梁场、轨道板场、重、难点工程和技术含量高的单位、单项工程未设有项目公示牌,给予分部(梁场)责任人罚款300元。

(二)公示牌未采用双柱式立柱,公示牌边缘距地面高度不是1.5米,公示牌尺寸未达到2.0m×2.5m(高×宽),给予分部(梁场)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管理人员处罚标准

(一)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未达到100%,劳务用工上岗前安全施工教育培训率未达到100%,给予分部(梁场)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管理人员工作期间未佩戴上岗证,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的责任人是指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管理人员或工人。

第二十四条本处罚标准未涉及到的由经理部安质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处罚标准的解释权归经理部安质部。

第二十六条本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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