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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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为促使在公司范围内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作业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有关要求,确保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称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或公司)建设、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和范围

外来施工单位是指非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的施工单位。

外来施工作业是指非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内部员工承包实施的施工作业。

在本公司范围内的外来施工作业包括:

大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作业,一般的技改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外委的检修和维护施工作业,外委的生产性工程施工作业、科研研发项目的外委施工作业。

二、资质要求

进行外来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

1.独立的法人资质,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2.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从事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它特种装备的施工还必须同时取得相应的特殊资质。

4.其它施工作业要求具备相应确保安全环保施工的能力。

三、必备条件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应具备下列必备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其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焊接作业、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四、强制要求

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的强制要求:

1.备案要求

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管理备案登记制度。

备案分两种形式:

大型的施工单位、常年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每年施工项目较多的单位,可采用每年进行备案的方式。

备案时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其它相应资质复印件;

(2)体现本单位安全管理能力的资质和材料(《安全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图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相应资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通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它材料等);

(3)本单位出具的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对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的施工安全环保承诺书。

其它的施工单位,可采用单个施工项目进行备案的方式。

备案时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其它相应资质复印件;

(2)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相关材料(含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图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和相应资质、其它材料等);

(3)本项目HSE合同;

(4)本单位出具的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对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的施工安全环保承诺书。

2.抵押金要求

凡外委的施工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收取安全环保违章抵押金。

具本如下:

(1)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收取2000元;

(2)10万元<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收取4000元;

(3)100万元<项目合同金额≤300万元,收取8000元;

(4)300万元<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收取15000元;

(5)1000万元<项目合同金额,收取30000元;

(6)合同签订时未能确定合同金额的项目,一律收取4000元。

安全环保违章抵押为现金收取,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由发包单位在正式合同签订前通知承包单位到财务部缴纳,不足时由财务部书面通知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通知承包单位按初次缴纳金额的数目7日内到财务部缴纳。

超过期限未缴纳的在结算时由财务部以5倍的应收抵压金数目进行扣除。

工程完工时,违章抵押金多余部分,经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予以退回。

3.签订HSE合同的要求

每个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发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项目施工HSE合同》。

把双方在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交叉作业和危险作业的强制要求和项目危险有害告知、出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分工等以合同形式加以明确。

《项目施工HSE合同》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施工人员强制安全教育的要求

公司组织编写了《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知识读本》,详细介绍全公司各厂矿存在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公司安全管理的理念和安全须知,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建筑安全技术,事故急救与逃生知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求所有在我公司辖区承担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为本单位每位员工购买一册《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知识读本》,并结合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不断组织学习,要求每季度组织考试一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和考核。

5.劳保用品穿戴的强制要求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正确和严格穿戴与所要作业岗位相适应劳动保护用品。

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和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

6.特种作业持证的强制要求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焊接作业、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建筑垃圾堆放的强制要求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HSE体系《固体废物控制程序》(CHALCO-GX/HSE-P4.4.620—2004)。

建筑垃圾均须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场堆存。

项目发包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倾倒地点。

垃圾运输途中不得洒落地面,以免对道路造成污染。

委托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该工程建筑垃圾的外运堆放。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委托施工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建筑垃圾的外运堆放。

8.其它遵章守纪的强制要求

施工单位在本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生产与施工的交叉作业和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施工作业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进入公司二级单位作业,首先必须到作业所在单位、车间进行备案、确认和交底。

涉及到危险作业的,严格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Q/CHALCO-GX06A12-2004)执行。

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涉及一级危险作业必须到项目委托部室、安全环保部、项目所在单位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但是,会签与确认的内容,要求必须按照表格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涉及到煤气区域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气生产、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标准》(Q/CHALCO-GX06A15-2004),并办理动火审批等手续。

涉及到试车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现场生产与基建交叉及试车投产过程安全管理规定》(Q/CHALCO-GX06A27-2004)的要求。

9.车辆和人员出入厂门的要求

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车辆和人员进出厂区必须到平果铝业公司保卫部办理通行证件。

平果铝业公司保卫部在办理车辆通行证时,要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报废和没有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不予办理通行证。

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车辆在厂区内通行时除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0.施工用水用电管理的强制要求

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动力管理制度和《氧化铝三期技改、基(扩)建工程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按相关程序严格办理和执行。

五、责任分工

施工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施工过程中相应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项目管理部、生产运行部、计划经营部、装备能源部、信息部、技术开发部等部门负责对发包工程的外来施工单位施加HSE影响。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环保管理责任。

安全环保部作为公司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行为施加影响的归口管理(监督、检查、教育)部门。

对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的安全和环保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各二级单位负责向进入本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负责为外来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工作场所,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对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处罚和扣款规定

(一)处罚

1.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备案登记的施工单位,经项目发包管理部门书面警告后10天内补办完成,超过10天仍未完成的,可勒令项目进行停工整顿。

2.未签订《项目施工HSE合同》的,项目不允许开工。

3.其它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经讨论后另行处理。

(二)扣款

1.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和采用其它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每发现一次,扣500元/人次;

2.特种作业无证操作,每发现一次,扣400元/人次;

3.其它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每发现一次,扣300元/人次;

4.施工作业现场人员未带安全帽,每发现一次,扣200元/人次;

5.生产与施工的交叉作业和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施工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每发现一项,扣2000元/项;

6.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每发现一项,扣2000元/项;

7.建筑垃圾未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场堆存的。

每发现一次,扣2000元/次;其它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未运往指定的地点堆存的,每发现一次,扣1000元/次;建筑垃圾运输途中洒落地面,对道路造成污染严重的,每发现一次,扣500元/次。

8.其它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认为需要扣款的违规行为经讨论后每次在1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进行扣款。

七、其它

氧化铝三期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中铝国际督促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八、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此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外来施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流程框图

2.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处罚和扣款流程图

3.项目施工HSE合同(参考文本)

附1:

外来施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流程框图

 

 

 

附1:

外来施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流程框图

 

 

附3:

项目施工HSE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

发包单位

乙方:

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就《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定义及解释

1.1违约、违规、违章:

指HSE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环保规定、标准,违反安全环保规章的行为。

1.2事故:

指在安全环保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3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

1.4健康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指乙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2.工程项目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内容:

2.3工程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

如起重吊装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焊接时的灼伤、火灾、爆炸、尘毒、噪声、施工现场的流动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车辆尾气、工业噪声等)、冬季施工中的低温冻伤、等等。

3.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3.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1.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1.4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3.1.5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3.1.6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督促乙方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3.1.7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3.1.8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3.1.9有权要求乙方缴纳安全环保违章保证金。

3.2甲方的义务:

3.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备案。

3.2.3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3.2.4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2.6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2.7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3.2.8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的安全资料和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3.3乙方的权利:

3.3.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3.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3.3.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3.6当乙方的施工需要使用或涉及甲方的生产工艺(包括管道、设施、设备、产品)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因其生产工艺的缺陷而造成乙方的工程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风险。

3.4乙方的义务:

3.4.1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技术措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3.4.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3.4.3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严格遵守甲方对水、电、风、气以及地下管网的相关管理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乙方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甲方的设备、仪表、阀门、消防措施等。

施工临时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特种设备及其它设备或工具,必须征得设备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方可操作。

3.4.5乙方进入甲方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固体废弃物的堆存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3.4.6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4.7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3.4.8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3.4.9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务。

3.4.10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4.1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宣传本公司的企业宗旨,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作出必要的承诺。

3.4.12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3.4.1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安全环保违章保证金。

4.建筑垃圾的堆放

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如下:

4.1一般建筑垃圾运往__________进行堆放。

4.2工业垃圾运往__________进行堆放,其中危险废弃物运往__________进行堆放。

4.3生活垃圾运往__________进行堆放。

5.事故调查

在主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

事故调查应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6.违约责任及处理

6.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2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6.4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5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6.6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7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7.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8.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9.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10.保险

10.1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其自行承担。

10.2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附则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合同专用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200年月日

乙方(合同专用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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