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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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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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wencaijitwo\融资租赁合同(5)_0.doc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

xx市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历时半年,以xx市物价局胜诉而告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

随着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即是一件很典型的公益诉讼。

作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垄断行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应当谨慎操作,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立于不败之地。

每一个物价干部应当把握住:

坚持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不动摇,坚持清费治乱减负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动摇,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不动摇。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严把语言文书关,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树立物价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现将该案例介绍、剖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案由20xx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政公用局《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省物价局的委托,于20xx年7月26日举行了“公交票价改革价格听证会”。

根据江苏天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报告,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于20xx年8月27日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0xx]276号),并于8月29日在汉府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20xx年9月12日,市民陈某向xx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我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请求撤消xx市物价局宁价服(20xx)276号《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的第一项内容,即“改革现行的成人月票卡(120次/40元,隔月作废)、学生月票卡(120次/20元,隔月作废)和普票卡(每次乘车享受九折优惠,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IC乘车卡(可跨月使用)”。

原告诉称,月票不是价格,是福利和制度,而xx市物价局作为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只能管价格,276号批复实际上是取消了月票,超越了职权范围,侵害了其作为IC卡使用人的利益。

二、法庭辩论的焦点20xx年10月17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被告的批复是否超越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月票是制度,是福利、政策,不是价格,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由法律、法规确定,而被告是价格主管部门,其作出的批复名为票价改革,实质上是取消了月票这种福利制度,超越了职权范围,是无效的。

我局辩称,《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是对现行的公交IC卡计费方式进行改革,即将目前按月计次和按次计费并存的票价方式,统一改为按次计费、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其内容涉及的是价格问题,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无论是按月计次的月票还是按次计费的本票(而目前的公交IC卡正是本票的电子化版本),只是公交票价的不同方式。

原告还提出,xx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而物价局作出的却是《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票制和票价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一个是制度一个是价格,是完全不同的内容。

我局指出,市政公用局提出虽然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措辞问题,其请示的核心内容以及后来提交的听证申请等涉及的是票价调整和改革,且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票制改革的请示后,市政府批转给市物价局承办的确是票价的改革和调整,因此,我局就此批复改革公用IC乘车卡的计费方式和具体价格,并未超越法定职权。

三、法庭判决20xx年11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玄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内容中,只就改革公用IC乘车卡的使用次数、划扣款额、实施计划进行了批复,其内容是价格问题,被告的批复并未超越职权,故被告的批复是合法的,”“被告xx市物价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且符合法定程序”,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xx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我局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

法庭经审理认为:

“xx市市政公用局向xx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票制改革请示》,核心内容是公共交通票价的调整,属于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行为”,“经法庭查证,276号批复行为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诉讼终结。

四、本案的几点启示此次公交票价改革行诉案件,是我局近两年来的第三起涉及行政许可行为的诉讼案件,其中除一起轮渡案件是针对行政程序合法性问题外,两起公交案件针对的都是行政许可行为有无超越行政职权范围,其中原告也提出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应当说这三起案件的争论焦点涉及了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核心原则,即“法无授权无行政”、“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合理、适当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随着行政法

 

规的日臻完备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行政行为中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仍不免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现结合本次公交票价改革案件,谈几点启示。

1、牢固树立“法无授权无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行行政权利。

本案中,原告提出,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申请》,并未就票价改革提出申请,而我局却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申请和批复不相吻合,且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当由法律、法规确定,即认为我局的批复行为超越职权及缺乏法定缘由,其立论对规范行政行为不无警示。

垄断行业的价格调整,由于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重大,更是应当谨慎操作,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应当经得起司法审查。

对于调价申请方案,应当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坚决退回重新申报。

2、依照程序全面规范行政行为,严把语言文书关。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不仅要做到程序的不可或缺,更是要发挥程序公正对行政行为合法、规范的保障作用。

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公用局在申请中所提出的“票制”和我局批复中的“票价”所涉及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但“票制”和“票价”的一字之差的确对本案庭审产生了一定影响。

而这一字的改动正是我局在严格遵照《xx市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试行)》召开的听证会前的价审会上作出的,严谨了文书用词。

3、正确认识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

鉴于行政权利对社会和公民影响的巨大,法制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行政权利进行限制和制约,这也是适应建立政治文明的需要,其中行政诉讼就是一个重要途径。

所以作为行政机关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把它作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推动力,不仅要从程序、实体上而且要从用语规范、行为严谨的角度,全方位提高行政水平。

近两年我局的几起行政诉讼案件,都是典型的公益诉讼,原告作为广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其利益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冲突,对此我们应当正确对待、认真剖析,进一步推动规范行政。

今年开春以来,我**社区党支部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活动”,并以优秀党员杨善洲同志的光辉事迹为学习标榜,认真学习,深悟领会,切实加强我社区党员干部、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基层党员远程教育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市党委、镇党委做好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工作,按质、按量、定期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远程教育,认真做好远程教育播放、签到、讨论等相关记录。

合理安排播放内容,以创新、新奇的教育方式调动广大党员学习的积极性,组织党员群众密切讨论,交流学习,认真,客观分析每个党员的意见,以保证党员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得到及时反映和落实。

二、加强思想建设,把杨善洲光荣事迹

提到学习进程杨善洲同志一生爱国爱党,无私奉献,事迹感人,在我社区积极开展学习期间,很党员心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学习杨善洲同志,就要学习他永葆本色、矢志不移的坚定信念;学习他无私奉献、淡泊名利的高贵品质;学习他艰苦朴素、苦干实干的优良作风;学习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革命精神。

通过学习,现场交流讨论,写观后感等形式深入领悟,以杨善洲同志为榜样,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刻苦学习,不断创新,为国家、为党的事业甘于奉献的精神。

三、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的能力

今年第一季度,我大屯社区组织开展的5次党员活动,其中两次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大屯街道清理小广告,三次组织大家学习杨善洲周志事迹和春季消防安全知识,做到认真学习,实践到实际,把杨善洲事迹传播在党员和群众心中,把消防安全知识联系到实际中,从我做起,防于未患。

关心退休党员干部,定期走访老党员家中,虚心听取老党员干部对社区党建作的意见建议,了解退休党员干部职工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邀请老党员干部参与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促进了工作顺利开展。

在2018年我们社区的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先进党支部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从今年起,我们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开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实际,与日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社区党建工作水平,为创建和谐社区而不懈努力。

浅析当前城市社区依法治理面临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特别是许多涉及到法律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思想上带来了一些困惑,已形成了对社区建设实践的阻滞,这些正是社区依法治理应当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依法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1、观念陈旧制约社区建设的深化。

由于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加上我国数千年的封建历史,旧的思想观念在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面前,保持了很强的惯性。

这种惯性不仅体现在党政机关的各级官员中,而且体现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中。

一是有些机关部门当惯了“婆婆”,习惯于“领导”各类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对社区民主自治心存疑虑,惟恐脱离党政机关的领导,失去控制,使党政机关制定的目标、任务难以在基层落实。

因此,在指导社区建设中,一些机关部门的领导惯于以往的直接领导方式而不太愿意放权。

二是居委会当惯了“媳妇”。

长期以来,居委会并没有实现法定的全部自治职能,习惯听命于政府、街道,一定程度上成了政府、街道的代言人和执行者,自治能力孱弱,一旦失去政府、街道的直接领导,便无所适从。

三是居民、企事业单位的认同感不高,多数人还是把社区建设当做政府、街道、居委会的事,有与己无关或怕给自己增加负担的思想,居民很少想到通过居委会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影响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决策。

四是一些地方领导有创新可以突破法律界限的观念,认为社区建设是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社区建设的需要,出现了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现象。

2、未形成有效的组织运作机制。

社区建设目前仍处于政府主导阶段,以政府号召、组织为主,传统的管理方式尚未有根本上改变,法律规定的自治还没有真正在社区实现,社区服务仍是以政府、街道提供的行政服务为主;政党、政府、自治组织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政府、街道、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中介组织、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社区依法治理的组织运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党的领导、基层民主自治、政府的支持帮助尚未形成有效融合。

3、社区依法治理的内容不确切。

目前不少地方对社区依法治理的概念及内涵认识不清,将社区依法治理等同于社会治安,没有将社区依法治理与基层政权建设、自治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精神文明、党的建设等各个层面有机结合。

4、社区民主自治的实现途径不完善。

理论上讲,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自治的权力组织,代表社区内全体居民(包括居民法人)行使自治权力。

但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的居民的民主权利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基层民主自治还没有真正落实。

如对自主决定的事务或否决的事务如何保证履行?

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居民代表、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执行、监督如何实行?

居民的意见、建议要求如何被社区接受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否则民主自治徒有其名,难以实现。

5、社区单位、居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不确切。

目前,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义务很难确定。

只能本着宪法和法制建设的原则进行一些探索,使得社区内利益冲突的调整机制不完善,形成部分成员坐享社区建设带来的利益、好处,对社区建设却很少或不作任何贡献。

如目前多数新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就很少参加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

这样对于积极投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社区成员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容易挫伤部分单位、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6、规范社区服务的各项制度尚未健全。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载体之一,直接作用于社区成员,目前各类社区服务事业方兴未艾,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社区服务不都是无偿服务,许多是低偿或有偿的服务。

如何规范这些经济组织,使其在社区服务中不以走向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不侵害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走向以人为本与良性发展相协调的道路,需要依法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予以规范,以防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等坑民害民的现象在社区发生。

7、居委会干部职业化与自治的矛盾。

社区居委会主任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力量,其法律身份难以确定。

《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从本地居民中选举产生,而许多城市目前已实行从其他地区招聘,居委会干部事实上已成为一种职业。

这种职业化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是管理问题。

居委会主任既然是职业,应当是劳动合同主体,受劳动法保护。

但眼下看来,居委会干部还不能简单地归入其中。

如果他们是应聘方,谁是聘他们的主体单位?

是街道办事处,还是居民代表大会?

如果是街道聘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居委会干部的产生,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着本地居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应对所属的社区代表大会负责,行使着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一些居委会干部感到工作辛苦、待遇低或其他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还有的居委会主任不想再干下去时,往往跟街道打个招呼,钥匙一交就不来了。

 

而要找一个合适的侯选人,并经法定程序认可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往往造成工作的停顿和脱节。

8、社区建设的投入环节不畅。

目前有些城市已明确规定取消居委会的经济考核指标,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及居委会干部的工资福利均列入区(县)级财政统一拨付。

居委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基本上来自于政府的投入。

但各地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投入由于受到其经济状况及地方政府领导认识的影响,差别很大。

而且,社区建设各项活动的开展,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社会投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社区居委会如要开展一些活动,势必要到企事业单位寻求支持与赞助,而企事业单位对这种被动式的赞助,由于难以见到给本单位带来的直接好处和利益,往往积极性不大,实践中投入的数额很少或者没有。

投入的不足,必然影响到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有时甚至是关键的影响。

二、社区依法治理面临问题的成因初步分析1、社区建设初期阶段的必然性。

应当承认,我国社区建设能在短短几年内轰轰烈烈开展起来,首要的推动力量是市、区、街三级党政机关。

一方面是党政机关有推动社区建设的需求,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使得政府在职能转换的情况下,既要减少对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又要有效地保证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势必走社区建设之路。

另一方面在社区建设初期,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意识还不高,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不强等因素,决定了社区建设如果没有党政机关的强力推动而靠自发形成和发展的话,将是一个十分缓慢而且杂乱的过程。

然而,党政机关强力推动也有其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这就是党政机关依然主持着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基层民主的意识和自治机制难以真正有效建立,党政机关的参与往往容易过度。

2、传统管理模式及传统文化仍有很大惯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之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将不断受到冲击,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在缩小,控制的力度不断减弱,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然而,这是一个渐进、缓慢的发展过程。

处于新旧管理模式交替的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课题和新挑战。

一是条块分离现象严重,政府、街道、居委会的块块管理与行业的条条管理各成体系,互不联系,难以融合,目前这种状况依然严重存在。

二是社会管理的任务日趋繁重与原有的直接管理方式的矛盾制约了社区建设。

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思路下,政府规模既不能随着社会事务的扩张而扩张,又没有为社区设计出承接这些社会事务的运作机制,在处理社会问题时仍不得不延用行政命令的模式。

三是居民不同于村民的是其经济利益与社区活动联系不紧密,因而其参与的热情也不高,对社区建设能给自己的生活创造安全、优美的环境和方便服务是欢迎的,但对社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往往受到个人利益的限制,在当前社区服务及居民自治尚处于浅层次阶段之时,更是感觉社区建设距自身较远。

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但对社区的需求很少或没有,参与社区活动往往是付出较多,容易形成社区建设给自己添负担的心理,因而主动性也不高。

国有企事业单位虽然多数已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仍要接受行业管理,传统的听命于上级的意识要远远高于横向间的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观念;新型经济组织都是“无主管”单位,本身就没有服从政府行政命令的意识,他们对待社区建设往往更多地表现为经济理念,以投入能获得多少回报来考虑自己的行为,致使地方政府在以行政手段推动社区建设时,对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无能为力。

因此就形成了一方面社区承接了大量的社会事务,一方面又非常缺少相应的人力和资源投入,缺乏整合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效手段。

3、社区建设的发展程度受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成员素质的直接制约。

社区建设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诉求。

在当前城区失业人员增多、贫困人群出现、社会性老龄化及外来人口增多的情况下,社会弱势人群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

社区要为老百姓提供服务,除政府投入外,需要更多的社会投入,而社会强势群体又有较强的外向性,社区变社会资源、单位资源为社区资源缺乏有效措施,因而提供的服务不足,形成需求与供给的反差。

4、基层民主政治的发育不完善。

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社区成员,其中尤以社区居民为最。

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是社区建设成败的关键,否则社区建设就失去了意义和目标。

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民主自治,动员全体社区成员,决定和解决代表大多数社区成员利益的社会事务,保证社区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在社区内实现。

当前由于关系尚未理顺、法规没有配套,社区自治组织在某种程度上仍是政府的代言人和决策的执行者,社区成员参与自治的途径和渠道仍不通畅,社区内各种矛盾和问题很难通过自治的形式在社区内得到化解,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定自治组织的“三自”、“四民主”落实不到位,社区成员参与的广泛性不够,尤其是当前社区民主均采用间接民主的形式,大多数社区成员难以直接参加到社区民主活动之中,也是影响社区成员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的一个原因。

5、社区法制建设自身的滞后。

由于社区法制建设在社区建设中具有根本性、保障性的作用,因此,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对社区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社区建设目前总体上处于起始、探索阶段,许多方面还无法可依。

城市在探索社区依法治理过程中,除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运作外,更多是按照宪法、法制的原则、立法的本意以及政策来操作,在缺乏系列、合理、合法的制度规范的情况下,社区建设难免会走入误区。

因此,在理顺政府、街道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动员、整合社区资源、社会力量,依法规范社区服务,兴办社区事业,保障社区成员行使权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到方面,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或制度规定,社区建设才能规范、有效、健康发展。

三、对社区依法治理组织运作及发展方向的思考社区依法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伴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发展,其实质是在党的领导、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活动,其目标是规范、保障社区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1、坚持党对社区建设的领导,建立社区依法治理组织运作体系。

我国的社区自治,不同于西方的社区自治,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区自治,这就需要加强社区党建,把社区自治与社区党建结合起来。

社区党建有两大任务:

—是发挥党组织在社区自治组织中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保证社区发展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

二是发挥共产党员在社区的先锋模范作用。

无论是在职党员还是退休党员,都要对社区建设贡献力量。

社区依法治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实践工程,必须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组织运作机制,应在城区党委的宏观领导之下,分为具体几个层面组织运作。

一是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对全区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二是街道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实施具体组织领导和运作指导;三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法律监督等工作;四是发挥社团在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建立社会契约制度,以社团关系为纽带,以契约形式明确社区各主体对象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承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地为社区建设做奉献。

2、理顺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

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开展社区建设,并不是不需要政府,相反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但必须按照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理顺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才能有效推动社区建设的开展。

一是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由注重微观、直接、行政手段等权力性管理,转变为宏观、间接、引导自治型管理,明确凡属社区自治的事务,政府不得干预;二是政府对社区自治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帮助与服务,政府机关要树立服务社区的意识,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社区,而不是将工作交到社区;三是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支撑社区建设,依法规范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四是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政府机关的机制。

使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达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组织合理、运转高效的理想目标。

3、发展基层民主自治。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十五大强调: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广泛的实践”。

这为社区依法治理指明了方向。

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城市居民的民主权利受到充分的尊重。

一是依法界定社区自治事务。

居民自治就是“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在本社区范围内,凡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能、不属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不是居民家庭内部的,而且是与本社区成员生活、生产以及权利义务相关的、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应该由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

二是拓展自治渠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区建设主体是居民群众,居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社区建设的生命力所在。

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四个民主”的基本制度,使居民群众的直接民主做到普遍化、规范化、法制化,并逐步地使居民委、居民组的直接民主扩大到居民社区、街道和区一级的直接民主。

三是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居委会同时具备法律、政治、行政和社会合法性,是基层民主建设的一支重要组织力量。

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必须调整居委会与街道之间的关系,恢复居委会的自治性。

4、德法结合,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根据社区成员的实际需要和接受能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精神文明建设之中。

通过开展创文明小区、无毒社区、文明楼道、文明家庭等活动,大力促进社区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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