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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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发布

本制度起草人:

本制度初审人:

本制度会审人:

本制度审核人:

本制度审定人:

本制度批准人:

 

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上风电场建设特点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电电力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人员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三条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第四条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制定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制度,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参建单位。

各参建单位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健环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工作目标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总体目标是实现零事故,建设国电电力海上风电场安全文明示范项目,为争创“国优工程”奠定基础。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到: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二)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三)不发生职业病及重大职业卫生伤害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坍塌事故;

(六)不发生恶性未遂和恶性误操作事故;

(七)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陆海交通事故;

(八)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九)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一十)事故上报率100%。

实现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目标。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公司总经理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公司的安全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国电电力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

(二)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三)负责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

(四)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计划,并在施工准备阶段提交给施工承包商及相关方。

(六)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并列入工程执行概算。

(七)负责向相关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基础条件。

(八)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健环责任状;协调解决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国电电力和公司的控制标准与要求。

(九)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范围,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一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负责规定等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根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潜在危险因素,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风险评价,编制应急预案。

组织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并定期演练。

(一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一十二)组织安全检查、评比,实施安全奖惩与考核。

(一十三)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根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的合理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任何设计必须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设计单位总经理是其工作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监理单位全面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健环管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是:

(一)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二)在“监理规划”、“监理大纲”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三)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六)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八)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九)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跟踪控制。

(一十)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一十一)协助公司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一十二)参加事故调查。

第一十条施工(调试)单位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制度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施工(调试)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施工安健环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二)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接受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文明检查,参加竞赛和评比;

(三)安全措施费做到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四)涉海施工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码头、船机、船上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五)加强危险品管理。

制定“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危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加强分包管理。

对施工中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事件频发的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七)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第一十一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一十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监督制度。

公司对各参建单位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一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或发包单位安健环管理部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或发包单位安健环管理部的审查。

第一十四条制定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十五条根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各级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

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一十六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项目安全管理

第一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安全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公司副总师、各部门主任、各参建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和各参建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第一十八条安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工作有: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二)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三)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第一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制度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在明确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二)本制度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三)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四)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公司委托的职权,分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因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该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公司依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总体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和奖惩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三)工程现场发生事故,应按照合同、《安健环责任状》中的有关规定或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承包商(含调试)安健环管理工作要求:

(一)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二)根据公司安健环管理目标和制度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健环目标、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公司呈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三)严格履行《安健环责任状》,完成在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和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公司下达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规划的有关规定。

(四)制定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严格执行。

结合海上风电的安全技术特点,严格对施工作业人员和新入场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场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制定参观和视察人员的出海规定并严格执行,身体不适和未经安全教育,严禁出海。

(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管理的规定,施工前必须确认开工安全条件。

尤其要加强对水上作业、交叉作业、吊装作业和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六)确保施工设备、机具、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使用、保养规范,设备完好。

(七)保证所有机械设备、船舶机具证书齐全有效,所有水上设施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齐全。

制定施工船舶操作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装卸、运输和安装施工中人员、设备和船舶安全。

(八)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动火、动土、临时用电等工作票制度,严格规范施工车辆、船舶、机械和码头的安全管理;

(九)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一十)各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各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各施工总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一十一)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承包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17号令)和公司的要求,制定防台防汛等施工现场各种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持续完善。

第二十三条对工程设计承包商安健环管理工作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二)设计文件应严格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监理承包商的安健环管理工作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二)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三)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四)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向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办公场所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中国国电集团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中国国电集团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二)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三)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

(四)施工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卫生间等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五)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在承包合同、《安健环责任状》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六)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七)施工承包商对项目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不得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例会管理办法》、《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办法》和《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采取科学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达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对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实行。

第三十五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章工程分包与临时工

第三十六条施工承包商(指第一承建方)发包工程,无论是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事先报公司审核批准,工程项目方可分包,但安全责任仍由施工承包商(指第一承建方)直接负责。

第三十七条施工承包商招用分承包商(指第一承建方的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分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如下:

(一)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五)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承包商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商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七)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

(八)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九)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十)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

第三十八条对于连续使用的分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每年定期审查一次。

对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事件频发的分承包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施工承包商招分承包商与临时工,应按《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有效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预留一定数额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分承包商必须接受施工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分承包商对其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总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交底、施工。

对一些特殊危险性作业项目,总承包商有关专业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施工承包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承包商集体或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管理不力的分承包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和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八章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施工承包商大中型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和各类船舶(以下简称“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施工承包商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负责施工机械专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各类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十七条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调试期间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负责监督管理,对各施工单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负责各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九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

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与海上风电场建设有关的触电、中毒、外伤、溺水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所有出海人员需进行四小证培训并合格;

第五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具体要求参见《国电电力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健环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十章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一)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四)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承包商根据工程需要制定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报监理审查,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公司安监部门监督使用。

第五十五条安全施工措施

(一)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

无施工安全措施或未进行交底,严禁施工;

(二)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三)项目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四)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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