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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培训计划.docx

医疗废物培训计划

通江康兴医院

医疗废物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3、新上岗职工、进修医生及护土、实习医生及护士等。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及考试要求: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分期、分批、分层次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与考核。

3、结合实际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演示。

4、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4、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5、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6、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7、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根据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时报告。

1、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2、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转运处理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1、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不得混放,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2、在诊疗过程中处理医疗废物时,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分类置于规定的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中封扎。

3、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包装,并及时密封。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6、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按医疗废物的类别粘贴中文标识。

7、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并与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工作人员交接,数量登记并签名。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

一旦意外损伤应即刻诊治处理,同时报告院内感染办。

9、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10、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篇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培训计划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培训计划为了更好地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培训计划:

1、要求全院职工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2、要求全院职工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4、要求全院职工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买卖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对全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设置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医教部、护理部、院务部、保卫科、感染管理办公室、护保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1、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全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3)审核院务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4)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办公室的职责

(1)承担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拟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2)组织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知识培训。

(3)履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合同的签署。

(4)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5)定期总结、分析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汇报和向有关人员反馈。

(6)负责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的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7)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和高危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消毒处置操作等的应急处理措施。

(8)管理环卫站、污水处理站的日常工作。

3、保卫科的职责

(1)加强门卫管理,不得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

(2)加强对运送车辆的管理,给指定回收单位的专用车辆办理有明显标志的通行证,其它车辆不许运送医疗废物。

(3)禁止废品回收人员私收医疗废物,门卫应对出院废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医疗废物外流。

4、感染管理科的职责

(1)制定全院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专管人员、保洁员、新上岗人员医疗废物管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消毒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对各科室、护保中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运送、暂时贮存和转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4)对环卫站生活垃圾的处置、污水处理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5)对医疗废物的伤害和暴露事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备案。

5、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专职管理人员由护保中心主管人员担任,应熟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方法与要求,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正确运行。

(2)了解各科室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与数量等,督促专职保洁员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3)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等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4)检查科室、护保中心的医疗废物资料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返回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的登记与保存。

(5)负责专职保洁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的保障工作。

6、专职保洁员的职责

(1)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知识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转交工作的要求。

(2)负责医疗废物日常处置工作,按时到各科室分类收集,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分类放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及病理性废物专用冰柜内,定期转交给巴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3)负责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和医疗废物暂存点的清洁、消毒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4)负责医疗废物资料的登记与保存,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负责接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返回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资料保存三年。

(5)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

(6)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等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7、医务人员的职责

(1)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知识培训,掌握正确的分类与处置方法。

(2)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与处置工作,严格按医疗废物分装标识放置。

(3)掌握医疗废物泄漏、扩散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4)接受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院务部、感染管理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5)在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做好自我防护。

第五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由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在48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灞桥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由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在24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七条全院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注明:

未被病员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不携带病原微生物且不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一次性物品,如注射器的包装袋、塑料输液瓶等不算医疗废物)。

第八条各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包装物由西安市集中处置单位提供。

所有容器上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识,每天清洁并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由药剂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由药剂科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由设备科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由检验科、病理科等产生单位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员或者疑似传染病病员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员或者疑似传染病病员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九条各科室医疗废物产生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一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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