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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XX县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乡镇应急机构与职责

2.5专家组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及分级

4.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

4.2疫情分级与响应

4.3通信

4.4应急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疫区群众的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9新闻报道

4.10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4.11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应急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8.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10.1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示意图

10.2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程序示意图

10.3封锁

10.4消毒

10.5XX县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疫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统一领导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须认真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分区警戒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平战结合

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搞好防疫物资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益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村办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宣传、发改、财政、监察、交通运输、卫生、民政、公安、工信、工商、科技、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具体职责是:

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2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和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储备和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预案。

2.3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统筹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重大疫情的防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发布和管理。

县农村办:

负责督办和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

负责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督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质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储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县财政局:

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和应急工作经费安排。

县监察局:

负责协调动物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疫站的设立。

县卫生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控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因疫受灾群众的安抚、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县公安局: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

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的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与技术攻关。

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措施并发布政府公告。

县教育局:

负责本系统禽畜饲养场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做好学生等人群的安全防范,督促所属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和扑疫工作。

2.4乡镇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建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经济学、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为疫病防控政策制定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村级安排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观察员,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初步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

3.4预警及分级

县防治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或报请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级别分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疫情报告

4.1.1疫情确认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报请市、省指挥部或者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逐级上报疫情。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

乡镇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进行核实,确认疑似疫情发生的,应在两小时内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并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畜牧水产局,并派出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并进行样品采集,在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向上级检验机构送检,对疫情进行确诊。

4.1.4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疫情报告的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当疫情发生时,实行“快报”,其余时间的“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

4.1.6疫情报告管理

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2疫情分级与响应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四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

疫情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确定。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全面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在启动县级预案开展前期处置的同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3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应急处置

4.4.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

事发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水产局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封锁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后,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市防治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相关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

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者规定区域饲养。

应急处置期间,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指挥部命令后,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隔离、扑杀、销毁及紧急免疫接种等相关工作。

畜牧水产局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群众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免费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

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指挥部必须长期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

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质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6疫区群众的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

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8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查、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

4.9新闻报告

4.9.1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情况、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防范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的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9.2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上级指定的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0未发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等,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本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公路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4.11应急响应终止

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条件: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Ⅳ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水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报请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按规定扑杀的动物,县财政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的爆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重。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努力降低养殖风险。

5.4应急总结

5.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市、省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积极组织畜牧水产、卫生、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县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

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下,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特别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县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县人民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将疫情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申请上级指挥部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优先保证防疫车辆的通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于防疫保障工作。

畜牧水产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按要求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1)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

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2)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疾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2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畜牧水产部门应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县畜牧水产部门要对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技术知识,包括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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