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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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要点

200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要点

营口办事处

2004年4月1日

第1篇检验与发证

Page1-6

第2章

检验

4.2证书的有效期

(13)如所发证书的有效期少于上述

(1)-(7)的规定,只要按第3、5、6、8、9和10章的规定进行检验,且适于发给证书有效期为上述

(1)-(7)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可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到期日至上述

(1)-(7)的最长期限;

Page1-7

第3章

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2.1初次检验应包括

(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

①确认稳性资料和破损控制图

⑧确认救生设备的配备

⑾确认防火控制图的存放

Page1-8

3.1年度检验应包括:

(6)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6)核查消防员装备;

(17)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1)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7)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31)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对油船的附加要求:

(b)货油舱压力/真空阀及防火网的检查;

(n)确认甲板泡沫系统;

(q)确认货油泵舱的固定灭火装置;

Page1-9

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4中间检验

4.1中间检验应包括:

(5)确认泡沫剂或co2容量及其有效性,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Page

1-10

第4章

船底外部检查

2.1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

(6)锚和锚链应全部拉出检查,必要时进行链径测量;

Page

1-13

第6章

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4.1中间检验应包括:

(2)检查油水分离设备或滤油设备,包括所连接的泵、管路和附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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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附录送审图纸目录

2签发货船适航证书的送审图纸目录

2.1船体部分

(8)防火控制图(对载客少于100人的客船、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及小于500总吨

的油船,可改送消防设备布置图);

(10)救生设备布置图;

(11)信号设备布置图;

(14)海损控制图;

(18)舱容图(备查);

(19)静水力曲线数据(备查);

(20)交叉曲线或数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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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2轮机部分

(11)水灭火系统图;

(12)固定式灭火系统图。

(17)油船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图;

(18)惰性气体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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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3电气部分

(12)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

(13)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图;

(20)无线电备用电源容量估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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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3签发船舶载重线证书的送审图纸目录

3.18船舶强度计算书(含总纵强度计算、结构吃水)(备查);

3.19船舶完整稳性计算书(备查);

3.20船舶破舱稳性计算书(备查);

3.21总布置图(备查);

3.22型线图(备查);

3.23基本结构图(备查);

3.24横剖面图(备查);

3.25静水力曲线或数据(备查)。

Page

1-24

4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送审图纸目录

4.8船上油污染应急布置图(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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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7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送审图纸目录

7.6干舷计算书(备查);

第4篇船舶安全

Page

4-1

第1章

通则

1适用范围

1.1本篇适用于国内航行的20m及以上的排水海船。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2)非机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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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1分舱与稳性

1.1适用范围

1.1.1除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船长80m以下的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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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10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与尾管

1.10.1船舶应设有通至干舷甲板的水密的放撞舱壁。

此舱壁应位于距首垂线不小于船长的5﹪或10m处,取其较小者。

除经同意外,不应大于船长的8﹪。

1.10.3穿过放撞舱壁的管子应装有能在干舷甲板以上操作的适当阀件,其阀体应装在防撞舱壁上首尖舱一侧。

阀也可安装在防撞舱壁的后侧,但在一切营运情况下阀应易于接近,且阀体所在处所不是装货处所。

所有阀应为钢质、青铜或其他认可的延性材料,普通铸铁或类似材料的阀不能采用。

舱壁上不允许开门、入孔、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1.10.5当设有首门且装货斜坡道形成防撞舱壁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延伸部分时,高出干舷甲板2.3m的坡道部分可以向前伸展超过本章1.10.1或1.10.2规定的限度。

坡道全长范围内都应风雨密。

1.10.6干舷甲板以上防撞舱壁延伸部分的开口数,在适应船舶设计及正常作业情况下应减至最少。

所有这类开口应能够风雨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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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1.22破损控制

1.22.2干货船破损控制(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为了指导高级船员,在驾驶室内应有永久性张贴的或可随时使用的示意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边界上的开口及其关闭方法与其控制装置的位置,以及用来校正船舶由于浸水而倾斜的装置。

此外,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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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2机械设备

2.2泵和管系

2.2.2管路的布置

(4)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

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备的热表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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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2.2.3管路的防护

(1)布置在货舱、煤舱、锚链舱内及其他处所内易受碰损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

(3)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

管路中的加热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调整压力一般不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

(4)压力管路上如装有减压阀时,应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及压力表,并应设有旁通管路;

(5)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可拆接头及阀件处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拆换;

(6)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舱时,应包扎防冻材料,以防冻结。

2.2.4材料

(4)灰铸铁的管子、阀件和附件一般用于Ⅲ级管系及油船货油舱内的货油管路和压载管路,但不应于下列用途:

1通过货油舱引向首部压载舱的清洁压载管路;

2载运闪点低于或等于60℃货油的油船露天甲板上的货油管;

3介质温度超过220℃的管路;

4承受压力冲击和振动的管路;

5舷旁阀和海水箱上的阀;

6安装在防撞舱壁上的阀;

7燃油舱外壁上受静压的阀;

8锅炉排污管路;

9蒸汽管、消防水管、舱底水管和压载水管。

(5)灰铸铁一般也可用于油船露天甲板上压力不大于1.6MPa的货油管路,但与货油装卸管连接的分配总管及其阀件和附件除外;

(7)铁素体球墨铸铁的管子、阀件和附件可用于双层底舱和货油舱内的舱底、压载和货油管路;

(8)铁素体球墨铸铁的管子、阀件和附件不应用于介质温度超过350℃的管系;

(9)船上所用塑料管应为认可型,其应用范围及部位也应符合认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11)当塑料管穿过水密舱壁、放火舱壁或甲板时,在塑料管损坏后应不致破坏这些舱壁和甲板的完整性;

(12)所有塑料管均应有适当自由的支撑。

在管子的每个区段均应有允许塑料管膨胀或收缩的措施;

(13)塑料管一般不用于介质温度高于60℃或低于0℃的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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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2.2.5试验

(3)泵、阀和附件的液压试验

③安装在载重线之下舷侧的阀件、旋塞和接管应进行试验压力不小于0.5MPa的液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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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2.2.6蒸汽锅炉和给水系统

(4)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和货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1套包括给水泵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泵;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述辅助锅炉的给水系统可不设备品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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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2.5操舵装置

2.5.3结构和布置

(9)当要求的舵柄处舵杆直径大于230mm(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时,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s内自动向操舵装置供电的替代动力源。

在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船舶上,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足够供应至少连续工作30min的能量,而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10min。

(10)对航行于遮蔽航区的船舶,本章2.5.3(9)的要求可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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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3电气装置

3.3应急电源一般要求

3.3.1除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的航区航行的船舶外,其他航区航行的所有客船和16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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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3.5货船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与时间

3.5.1

(1)每一登乘救生艇、阀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其舷外的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为3h。

(2)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h:

1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处;

2机器处所和应急配电板处;

3所有控制站。

(3)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h:

1本篇第8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2本篇第4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3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4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5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6对第2-2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若为应急发电机供电);

以上③至⑤项所列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在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下使用者,则可除外。

(4)对操舵装置,若按本章2.5.3(5)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规定时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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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3.5.2本章3.3.5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如依靠电力进行工作时)供电0.5h:

(1)本章3.5.1

(1)和

(2)所要求的照明以及本章3.5.1(3)①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但对机器处所、服务和起居处所内所需的应急照明,可以设置固定装设、单独、自动充电并以继电器控制的蓄电池灯。

(2)本章3.5.1(3)③至⑤项所述的设备,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可供应急状态使用,且满足应急供电时间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者,则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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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3.6应急发电机组起动装置

3.6.1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0℃下冷态迅速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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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6.2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

此外,还应配备在30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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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6.3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

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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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6.4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话。

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应符合本章3.6.2和3.6.3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始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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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7备用电源

3.7.1小于1600总吨货船和遮蔽航区或与其相当的航区航行的所有船舶,如果不设符合本章3.3要求的应急电源,则均应设有独立的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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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7.2备用电源应为符合下列要求的蓄电池组:

(1)不应与主电源在同一处所内,并应尽可能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

(2)符合本章3.3.4

(1)、

(2)以及3.3.11的要求;

(3)立即对本章3.7.3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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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7.3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足以对下列设备供电至少3h:

(1)登乘救生艇、阀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主配电板、备用电源所在处所以及控制站的照明;

(2)航行灯和本篇第8章所规定的其他号灯;

(3)在紧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船内通信设备;

(4)第4章所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按该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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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3.8照明

3.8.3对应急照明(含本章3.7中由备用电源供电的照明)的特殊要求:

(1)应急照明的灯点设置等应符合本章3.4、3.5和3.7的有关规定;

(2)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不同;

(3)不应在临时应急照明的馈电线上装设开关;

(4)除驾驶室、救生艇阀的存放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照明兼作主照明外,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装设就地开关;

(5)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其在设有主电源连同其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和主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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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3.9触电、失火与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3.9.1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近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但下列情况除外:

(1)灯头;

(2)安装在非导电材料制成或覆盖的灯座或照明设备上的灯罩、反光镜和防护件;

(3)设在非导电材料上的金属部件和拧入或贯穿非导电材料的螺钉,这些金属部件和螺钉并以非导电材料与带电部件和接地的非带电部件相隔离,因此在正常使用中它们不可能带电和接触接地部件:

(4)具有双重绝缘和/或加强绝缘的可携式设备,但应满足公认的安全要求;

(5)为防止轴电流的绝缘轴承座;

(6)荧光灯管的紧固件;

(7)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设备。

对交流,此项电压为方均根值,且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取得此项电压;

(8)电缆紧固件。

3.9.2为防止静电放电危害,凡用作易燃液体和能挥发出可燃气体和/或产生易燃粉尘固体的货舱(柜)、处理装置和管系,而非直接或通过支承件焊接或用螺栓固定安装在船体上以及其与船体间的电阻超过1мΩ者,应加专门的接地搭接片。

该接地搭接片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

3.9.10油船上不应采用接地配电系统,但下列者可以例外:

(1)本质安全型电路;

(2)供电、控制和仪表电路,如因技术上或安全上的原因不能使用不接地系统,且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船体电流均不超过5Α;

(3)有限的和局部的接地系统,如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处所;

(4)相间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交流配电系统,如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电流不直接流过任何危险处所。

Page

4-35

第2-2章

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1一般规定

1.1适用范围

1.1.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适用于船长在20m及以上的所有国内航行的排水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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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1.3水灭火系统

1.3.3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置:

(1)所有船舶应按下述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数量如下:

对于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的------------------------------------------至少3台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总吨的---------------------至少2台

小于500总吨的-----------------------------至少1台(泵可由主机带动)

Page

4-37

对于货船:

1000总吨及以上的------------------------------------------至少2台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总吨的---------------------至少1台

小于500总吨的-------------至少1台(泵可由主机带动,倘仅在港口航行,可设手摇泵)

Page

4-37

(2)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只要不经常用来抽吸油类,均可作为消防泵;如它们偶尔用于驳运或泵送燃油,则要装设适合的转换装置并加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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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3)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

②2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如任何一舱失火会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则应有固定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作为替代设施,该泵应能供给2股水柱。

③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和小于2000总吨但大于500总吨的货船,若任一舱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均失去作用,则应有供给消防用水的替代措施。

该替代措施应是1台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应急消防泵,该泵的动力源和通海连接件应布置在机器处所以外。

其排量对客船至少为25m3/h,对货船至少为15m3/h,且保持0.25N/m㎡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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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1.3.4消防总管的直径和压力:

(2)在2台泵同时工作并通过本章1.3.8规定的水枪和有效的消火栓提供本章1.3.4

(1)所规定的水量时,在全部消火栓处应维持下述最低压力:

对于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的------------------------------------------------------0.40MPa

小于4000总吨的--------------------------------------------------------0.30MPa

对于货船:

6000总吨及以上的------------------------------------------------------0.27MPa

1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6000总吨----------------------------------0.25MPa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总吨(1台泵)------2股各不小于12m射程的水柱

小于500总吨(1台泵)----------------------------------------------1股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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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1.3.6消防管及消火栓:

(3)在机器处所内设有1台或数台消防泵时,应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安全的位置装设隔离阀,使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能与机器处所外的消防总管隔断。

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的所有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置于该机器处所外的1台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

但若不能安排管路布置在机器处所之外,则例外地可允许设短段应急消防泵的吸入管和排出管穿入机器处所,并用坚固的钢质罩壳覆盖管子,以便维持消防总管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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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1.3.7消防水带:

(4)1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船长设1根,备用1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

此数目不包括任何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消防水带。

考虑到船舶类型和该船所从事的贸易性质,可以增加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以保证能随时获得足够数目的消防水带。

5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总吨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至少3根。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至少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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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1.3.8水枪:

(1)在本章范围内,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mm、16mm和19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

经同意,可准许使用较大直径的水枪;

(2)在起居和服务处所内,不必使用大于12mm的水枪;

(4)所有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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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1.3.10国际通岸接头:

所有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均应设置如下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

(1)应备有使国际通岸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3)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

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联接器。

国际通岸接头应与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1只,及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的螺栓4只和垫圈8只,存于船上。

国际通岸接头的法兰尺寸

外径:

178mm;内径:

64mm;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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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1.4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4.1一般要求:

(7)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应能易于接近和操纵简便,且应成组地安装于尽可能少的处所。

该处所应有足够的照明,除主照明以外,还应设有应急照明。

其所在的位置应不致为被保护处所的火灾所切断。

为了人员的安全,在每一处所应备有指导该系统操纵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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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1.4.2二氧化碳(CO2)系统:

(1)对装货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应能方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货舱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2)机器处所应备有足够的二氧化碳量,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量的40﹪;此容量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

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35﹪。

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可分别减至35﹪与30﹪;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安全隔开,应视作一个处所;

(6)这里所指的二氧化碳自由气体的容积应以每1kg相当于0.56m3计算;

(7)机器处所的固定管系应能使85﹪的气体在2min内注入该处所;

(8)二氧化碳系统的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应配置2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一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动作。

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

(9)二氧化碳容器:

1二氧化碳容器应为无缝钢瓶,其水压试验压力为24.5MPa。

每一钢瓶均应具

有合格证件。

瓶体上应清晰而永久地标明以下各项:

容器重量、容积、液压试验压力、试验日期、出厂编号和检验印记;

②容器本体与“二氧化碳(或CO2)”字样应漆以有醒目区别的不同颜色,建议

容器本体可采用红色,字样采用黄色,印记处采用白色,以方便检查;

3瓶头阀应装1根直径为10~12mm且尾部为斜口的钢质或铜质管,该管应伸

至接近容器底部;

⑦二氧化碳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二氧化碳的需要量进行分组。

如由人力直接开启施放装置,则每组瓶数不应超过12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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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二氧化碳管路:

1每只二氧化碳瓶的瓶头阀至集合管上应装有止回阀;

2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

⑦通往装货处所的二氧化碳管的管径不得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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