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知识点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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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知识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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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点整理
1.杂货船舱容系数约为1.5~2.1m3/t,散货船舱容系数约为1.6~2.2 m3/t。
2.海船的储备浮力约为排水量的25%~40%,河船的储备浮力约为排水量的10%~15%。
3.对于船长不大于100m的船舶,尚应加绘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较冬季干舷大50mm,标有字母“WNA”。
4. 货物运费计算
(1)计重货物。
指按货物总重计算运费的货物。
在运价表中以符号“W”表示,其运费计费单位为重量吨,如公吨、长吨等。
(2)容积货物。
指按货物量尺体积计算运费的货物。
在运价表中以符号“M”标注,其运费计费单位为容积吨或称尺码吨。
一容积吨(尺码吨)为40ft3(1.1328m3)。
若重量为1t的货物其体积约为40ft3者,在运价表中标注有“W/M”,表示重量吨和容积吨中按较高者计收运费。
国际上通常把重量为1t的货物,其体积小于40ft3者列为计重货物,大于40ft3者列入容积货物。
5. 在没有可预见风险的情况下,在东南亚各国间航线上取储备天数3天,在印度洋和澳洲航线上取储备天数5天,在非洲、欧洲及美洲航线上取储备天数7天。
6. 一般装载情况下,船舶首尾处的剪力为零,最大剪力绝对值出现在距船首和船尾1/4船长附近。
7. 一般装载情况下,船舶首尾处的弯矩为零,最大弯矩绝对值出现在船中附近。
8. 船舶各剖面许用弯矩和许用剪力中部较大而首尾较小。
9.应当指出,船舶资料中给出的许用值是针对新船状态列出的,营运中的船舶可按每年扣除其腐蚀量0.4%~0.6%,使用年限小于5年的船舶可取下限值,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时可取上限值。
10.静稳性曲线上的极值点对应的横倾角一般在35°~45°左右。
11.稳性消失角θv,对于一般装载状态下的货船而言,θv约为70°~80°。
12. 对万吨级船舶满载时GM取4%~5%B较适宜。
13. 根据经验统计,对于万吨级船舶满载时,底舱和二层舱装载量所占全部载货量的比例约为65%:
35%;若需装载甲板货时,则甲板货重量一般不超过全船载货量的10%,且堆积高度一般不超过船宽的1/6~1/5,这样,底舱、二层舱、甲板货的配货比例大体为65%:
25%:
10%;对于具有3层甲板的船舶,底舱、下二层舱、上二层舱的配货比例大体为55%:
25%:
20%。
14.(IMO《稳性规则》对船舶初稳性要求)在核算装载状态下,经自由液面修正后 1.初稳性高度GM应不小于0.15m; 2.静稳性力臂GZ曲线下的面积:
(1)在横倾角0°~30°间所围面积A30应不小于0.055 m·rad;
(2)在静倾角0°~40°或进水角中较小者间所围面积A40°(θf),应不小于0.090m.rad; (3)在横倾角30°~40°或进水角中较小者间所围面积A30° 40°(θf)应不小于0.030m.rad;
3.横倾角30°处的静稳性力臂(GZ30°)应不小于0.20m:
4.最大静稳性力臂对应横倾角θsm最好大于30°,但至少不应小于25°;
15.(我国《法定规则》对稳性的要求)
(1)初稳性高度G0M不小于0.15m;
(2)在横倾角为30°时的静稳性力臂GZ30°应不小于0.20 m;若进水角小于30°时,则进水角处的静稳性力臂值应不小于该值;
(3)最大静稳性力臂对应横倾角θsm应不小于25°; (4)稳性衡准数K不小于1。
16. 实践经验表明,万吨级货船适度吃水差为:
满载时-0.3~-0.5m;半载时-0.6~-0.8m;轻载时-0.9~-1.9m。
17. 船舶空船压载后的吃水,至少应达到夏季满载吃水的50%,冬季航行时因风浪较大,应使其达到夏季满载吃水的55%以上。
为了保证营运船舶的安全,IMO提出了压载航行最小吃水的要求,我国建议远洋船舶的纵向浮态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尾吃水,应使螺旋桨具有足够的入水深度。
船舶营运实践表明,当螺旋桨沉深(螺旋桨轴中心线至水面的垂距)h<0.5D(螺旋桨直径)时,将显著影响螺旋桨的推力和转矩;当h ≥0.8~0.9D时,其快速性可达到满意效果。
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由于严重纵摇,则螺旋桨应具有较大的沉深。
同时船舶吃水差与船长之比t/LBP应小于2.5%,即纵倾角小于1.5°。
18. 舱位选择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具体如下:
(1)货物轻重不同时,上轻下重;
(2)货物污染程度不同时,上清下污; (3)货物包装强度不同时,上弱下强;
(4)货物包装形式不同时,大、硬居中,小、软首尾。
19.
20.系固时对系固角的要求是防滑目的应不大于25°, 防倾倒目的不小于40°~60°
21. 钢丝绳每端接头所用绳夹不少于4个,其间距不小于15cm;
22. 按国际标准规定,凡单件重量超过40t或单件长度超过12m或单件宽度或高度超过5m的货物为重大件货物。
按我国规定,国际航运中凡单件重量超过5t或单件长度超过9m的货物和沿海运输中凡单件重量超过3t或单件长度超过12m的货物,均属于重大件货物。
23. 木材积载因数较大,在1.3~2.3m3/t
24. 在使用冬季载重线时,木材甲板货的高度不应超过最大船宽的1/3。
25. 每一系索和系固装置具有足够的强度。
其破断强度不低于133kN;在初始应力作用下在达到破断强度的80%时、伸长不超过5%;在达到破断强度的40%时,无永久性变形。
26.每一系索和系固装置具有足够的强度。
其破断强度不低于133kN;在初始应力作用下在达到破断强度的80%时、伸长不超过5%;在达到破断强度的40%时,无永久性变形。
27. 在张紧和初步系固后,松紧装置或系统的螺杆剩余螺纹长度应不小于一半(50%),以供备用。
28. 每一长度木材至少应系固两道,并尽可能靠近木材端头;两根系索最大间距为3m,高度越大时,间隔越小。
29. 冷藏舱的空舱在装货前应进行预冷,其冷却温度应比货物所需的冷藏温度低 2~3℃左右,以便货物装入后就具有较适宜的舱温。
预冷一般在装货前48h开始,在装货前24h舱温降到指定的温度。
30. 冷藏货物的配装除与一般杂货配装的若干原则相似外,还有一些不同之处,包括:
由于在积载时需留出通风道,因而亏舱率较大,可达10%~20%,计算装载量时应给以充分估算;
31. 肉类长距离运输均采用完全冻结状态,温度为-18~-20℃。
如保管期在一两个月内,温度可保持在-12℃左右。
承运的鱼体应坚硬,鱼鳞要明亮或稍微暗淡,眼睛凸出或稍微凹陷,鳃应鲜红。
冷却在水中的鱼不能长时间储运,长距离运输必须冻结,一般-12~-18℃为宜。
承运的鲜蛋必须新鲜、清洁、完好、无腐臭味和无沾污现象。
长距离运输的鲜蛋必须低温冷藏,温度以-2~2℃为宜,最低不得低于-3.5 ℃。
温度过低会使鲜蛋内容物冻结膨胀使蛋壳破裂,温度过高则鲜蛋易腐败变质。
通风方式通常有两种:
垂直通风和水平通风。
垂直通风应在货物与舱顶之间留有至少5cm的空当,水平通风应在货物与舱顶之间留有至少2.5cm的空当。
32. 一般同一物质的闭杯试验闪点要低于开杯试验闪点约3~6℃。
33. 对可燃液体,在相同条件下,其燃点常比闪点高5℃左右。
34. 危险货物包装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通用包装和专用包装两类。
通用包装适用于第 3 、4 、5、6.1类中的大部分货物和第 1、8类中的部分货物。
其余货物由于其各自特殊危险性质,只能采用专用包装。
1.通用包装的等级
根据所盛装的危险货物所具有的危险程度分为3个等级:
(1)包装类Ⅰ:
盛装的危险货物具有高度危险性;
(2)包装类Ⅱ:
盛装的危险货物具有中度危险性; (3)包装类Ⅲ:
盛装的危险货物具有低度危险性。
其中:
(1)第1类爆炸品中的物质和物品的包装除特殊要求者外均应满足上述通用包装的Ⅱ类包装要求。
(2)易燃液体按其易燃性确定包装类:
包装类Ⅰ:
初沸点≤35℃
包装类Ⅱ:
初沸点>35℃,且闭杯闪点Fp<23℃c.c 包装类Ⅲ:
初沸点>35℃,且23℃c.c.≤Fp≤60℃c.c (3)腐蚀品按危险程度由下列标准确定其包装类:
包装类Ⅰ:
在3min或少于3min的暴露期开始直到60min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该类腐蚀品具有严重危险性。
包装类Ⅱ:
在3min或3min以上60min以内的暴露期开始直到14d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
该类腐蚀品具有中等危险性。
包装类Ⅲ:
在60min以上,4h以内的暴露期开始直到14d的观察期内,能使完好的皮肤组织出现坏死现象的物质;或者不会引起完好动物皮肤出现可见坏死现象,但在试验温度为55℃时对规定型号的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mm。
该类腐蚀品具有一般的危险性。
2.通用包装的类型及其代码
通用包装类型由三部分(或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形式; 第二部分:
一个或两个拉丁字母,表示包装材料; 第三部分:
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的特殊结构。
复合包装是指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形式。
一旦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灌、贮存、运输和卸空时始终呈一整体形态。
复合包装材料代码由两个拉丁字母组成,依次表示内容器和外包装的材质。
救助包装是指为了回收或处理目的而运输用于盛装损坏、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件的特殊包装。
救助包装应满足上述通用包装的Ⅱ类包装要求。
35. 对于通用包装,其试验种类总体上包括跌落试验、渗漏试验、液压试验和堆码试验等。
(1)跌落试验。
桶类包装Ⅰ、Ⅱ、Ⅲ类的试验高度分别为1.8m、1.2m 和0.8m。
(2)渗漏试验。
包装Ⅰ、Ⅱ、Ⅲ类的试验压力分别为30kPa、20kPa和20kPa。
(3)液压试验。
金属包装和复合包装(玻璃、瓷器、粗瓷)须承受5分钟的试验压力,塑料包装和复合包装(塑料材料)须承受30分钟的试验压力,经检验应无任何渗漏现象。
(4)除袋装外,其他包装类型均须进行堆码试验。
将盛重试样堆高不小于3m并持续24h。
36. 图案标志的尺寸应不小于100mm×100mm。
37. 标牌,其尺寸应不小于250mm×250mm。
38. 《国际危规》规定,危险货物标志须明显可见且易于识别,应满足在海水中浸泡至少3个月标志内容清晰可辨。
39. A.第2类危险货物的包装
第2类危险货物均需采用耐压容器的专用包装。
根据15℃时,容器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同,可进一步分为低压容器(≤2MPa)、中压容器(>2MPa且≤7MPa)和高压容器(>7MPa)三种。
B.第7类危险货物的包装
按货物的运输指数(TI)可分为3个包装等级:
Ⅰ类包装(TI»0)、Ⅱ类包装(0<TI<I)和Ⅲ类包装(T1≥1)。
其中1类包装的图案标志呈白色;Ⅱ、Ⅲ类包装的图案标志均呈黄色,并须注明其TI数值。
这种包装分类方法恰好与危险货物通用包装等级分类方法相反,即包装等级号也越大,所盛装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性越大。
40. 除第1类爆炸品外,为了制定适当的积载建议,将船舶分成两类K1、K2:
K1类包括货船和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按船舶总长每3 m不超过1人(取较大者)的客船;K2类包括其它客船。
依据安全装运所需要的积载位置分为5个积载类,各积载类对不同船舶的积载位置要求如下表所示。
41. 特殊积载
装有这种货物的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可移动弹药箱或车辆等),应在距船侧1/8船宽或2.4m(取较小者)以内积载。
当无单独的货舱时,若它们分装在单独的弹药箱内,允许配装类G和H的货物积载在同一货舱内,但间距不得小于3m。
舱面积载
允许或建议舱面积载的第1类货物多为集装箱或类似容器。
舱面积载时,货位应满足:
靠近船舶中心线,且应离开任何明火、热源、可燃性物料库或其他可能着火物处的水平距离6m以上;距驾驶台、居住处所和救生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8m;
42. 1.第2.3类、第6.1类中包装Ⅰ、Ⅱ类应与食品“隔离”(隔离2),但它们分别装在不同的封闭运输组件内时,这些组件间不必隔离 2.第6.1类包装Ⅲ类应与食品“远离”(隔离1);
3.第6.2类应与食品“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隔离3); 4.第7类应与食品“隔离”(隔离2); 5.第8类应与食品“远离”(隔离1)。
4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44. 火灾应急表共有10个,分别用大写英文字母F-A~F-J表示。
溢漏应急表共有26个,分别用大写英文字母S-A~S-Z表示。
45. 货物正确运输名称、是否为海洋污染物、分类号和UN No.四部分。
危险货物英文名称索引表
在是否为为海洋污染物(MP)一栏中,若该物质或物品包含海洋污染物,则标以“P”,若该物质或物品包含严重海洋污染物,则标以“PP”,若属于未列明项(P,PP,·)且准备用于包括海洋污染物或严重海洋污染物的货物,则标以“·”。
中文版《国际危规》增加了“危险货物中文名称索引”,表中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及UN No.两项。
危险货物中文名称索引表
46. 国标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是危险货物类别号,第二位是项别号,最后三位是危险货物品名顺序号。
若顺序号小于或等于500的为一级危险品,大于500的则为二级危险品。
47. 箱主代号用3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如“COS”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箱主代号,“APL”为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箱主代号。
集装箱识别码用一个字母表示,其中,“U”表示常规集装箱,“J”表示带有可拆
7
卸设备的集装箱,“Z”表示集装箱拖车和底盘车。
48. 为了能够使集装箱直上直下直接堆装而无需在舱内水平移动,集装箱船采用大舱口形式,舱口宽度与货舱宽度相同,一般可达船宽的70%~90%,舱口两侧为压载水舱。
49. A.IMO对集装箱船的稳性要求
《IMO稳性规则》对于船长大于100m的集装箱船和其他具有可观外漂或大的水线面面积的货船,建议采用下列六项完整稳性的衡准要求代替对各种类型船舶完整稳性基本衡准要求中除天气衡准以外的前六项要求:
(1)静稳性力臂曲线在横倾角0°~30°之间所围面积不应小于0.009/C m.rad;
(2)静稳性力臂曲线在横倾角0°~40°或进水角
f
q
中较小者之间所围面积不应小于0.016/C m.rad;
(3)静稳性力臂曲线在横倾角30°~40°或进水角f
q
较小者所围面积应不小于0.006/C m.rad;
(4)稳性力臂曲线在横倾角0°~
f
q
之间所围面积不应小于0.029/C m.rad;
(5)在横倾角为30°处的静稳性力臂应不小于0.033/C m; (6)最大静稳性力臂应不小于0.042/C m。
B.我国《法定规则》对国内航行集装箱船舶的稳性要求
(1)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0m;
(2)船舶在横风作用下的静稳性曲线上求得的静倾角应不大于1/2上层连续甲板边缘入水角,且不超过12°。
在对船舶稳性各项指标进行校核时,《法定规则》规定了如下计算条件:
(1)每只集装箱重心垂向位置应取在集装箱高度1/2处;
(2)计算船舶在横风作用下的静倾角时所使用的横风风压倾侧力矩,取在计算稳性衡准数K时所确定值的1/2,且假定其不随船舶横倾而变化;
(3)计算静稳性力矩(臂)时,不计入舱面集装箱浮力的影响。
另外,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对所属集装箱船要求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60m。
C.保证集装箱船舶稳性的措施
集装箱船舶安全营运要求船舶必须具有适度稳性,经验表明,满载时船舶适度的GM值范围约为0.6~1.2 m,或取GM=4%~5%B。
合理利用压载水舱,压载舱的容量通常约为夏季满载时30%~40%DW。
50. 危险货物集装箱隔离表以“箱位”来进行隔离,一个“箱位”表示前后不小于6m,左右不小于2.4m的空间。
51. 集装箱各排箱位图中标注的形式和内容如下图所示。
图中所示字母和数字含义如下:
.卸箱港名称缩写,如“CHS”表示查尔斯顿港。
2.装箱港名缩写,如“KOB”表示神户港。
3.集装箱箱主代号、顺序号和核对数字,如“WCLU 8055960”表示箱主为世界租箱公司(日),箱号为805596,核对数字为0。
4.集装箱总重量,如18.3 t。
5.船上箱位号或码头堆场上的箱位号。
集装箱在船上的箱位号根据其位置很容易确定,因而该项常被省略。
6.集装箱备注。
如危险货箱以“IMO3.1”、“D 4.2”、“H 5.2”等注明;冷藏箱且其运输温度在2°~4°范围内以“R+2+4”表示;非标准箱常用符号“∧”、“<”和“>”并注以数字标明超高、左或右超宽;“E”表示空箱;“M”表示邮件箱;“FCL”表示满箱货;“LCL”表示拼箱货。
7.集装箱类型。
52. 为了加快装卸速度及保证船舶稳性,集装箱船在装卸过程中的横倾角和纵倾角通常应不大于3°。
偏码:
指集装箱堆码时上下两层集装箱产生的偏移状态。
ISO规定:
纵向偏码不得超过38mm,横向偏码不得超过25.4mm。
53. 补偿器有多种型号,有效的补偿高度通常在0.152~0.305 m范围内。
54. 谷物表面倾侧:
部分装载舱按谷面与水平面成25°倾侧;经平舱的满载舱按谷物表面与水平面成15°倾侧。
对未经平舱的满载舱,在舱口范围内及舱口两侧,其倾侧谷面与水平面成15°;在舱口两端,倾侧谷面则与水平面成25°。
稳性衡准:
任何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在整个航程中的完整稳性,在上述假设计算条件下,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应不小于0.30m;
(2)由于谷物移动使船舶产生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2°,但1994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尚应考虑甲板边缘入水角,取两者中较小者;
(3)在静稳性曲线图上,静稳性力臂曲线、谷物倾侧力臂曲线及右边界线所围面积,即剩余动稳性应不小于0.075m.rad。
55. 适用于满载舱的止移措施有:
A.设置纵隔壁:
在甲板间舱的纵向隔壁必须由下层甲板延伸到上层甲板,在货舱内的纵向隔壁必须从甲板或舱盖向下延伸至甲板下或舱口下的纵桁材之下至少0.6 m。
B.设置托盘:
托盘底部放置隔垫帆布或其等效物,其上堆满袋装货物,其深度d根据船舶型宽不同,要求
在1.2~1.8 m。
当B≤9.1m时d=1.2m以上;当B≥18.3m时d=1.8m以上;当9.1<B<18.3m时,用内差计算。
C.设置散装谷物捆包
56. 适用于部分舱的止移措施有:
A.设置纵隔壁:
部分装载舱纵隔壁的设置,除受到舱顶和舱底结构限制外,要求其位于谷面以上的高度和谷面以下的深度均为该舱最大宽度的1/8。
B.谷面上堆装货物:
堆装高度不应小于谷物表面最大宽度 的1/16或1.2 m,取较大者。
C.系索或钢丝网固定谷面(0.45m的舱内两侧船体结构上)
57. 各种精矿的积载因数为0.33m3/t~0.57m3/t,如铁精矿、铅精矿、镍精矿、铜精矿、锌精矿、黄铁矿、硫化锌(闪锌矿)等
58. 《BC规则》中取流动水分点的90%作为该货物的适运水分限TML,普通固体散货船不得承运超过TML的货物;我国规定易流态化货物的适运水分限不超过8%。
除非对货物加以充分遮盖而使其含水量不发生变化,否则采样/试验与装货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7天。
《BC规则》推荐的实验室测定方法:
1.流盘试验法。
利用流盘来测定易流态化货物的流动水分点,然后取其90%作为该货物的适运水分限。
2.沉降(渗透)试验法。
利用渗透式或沉降式测量仪来测定易流态化货物的流动水分点,然后取其90%作为该货物的适运水分限。
3.葡氏/樊氏试验法。
利用葡氏/樊氏测量仪来测定易流态化货物的饱和含水量,然后取其70%作为该货物的适运水分限
59. 根据货物静止角大小进行合理平舱
(1)静止角α≤30°的固体散货,应按谷物平舱要求。
(2)静止角30°<α≤35°的固体散货,在船舶强度允许的前提下,应尽量装满,并予以合理平舱,使其货堆表面最高与最低处的垂直距离不超过船宽的1/10并不大于1.5 m。
(3)静止角α>35°的固体散货,可仅在舱口范围内平舱,舱口范围外的货物可形成斜坡均匀地达到两舷及前后舱壁,而无任何空当,并使坡度明显小于货物的自然倾斜角。
对于具有二层甲板的船舶装载散货,当货物密度较小时,底舱货堆高出二层舱舱口时,可采取共通装载方式;若散货仅装于底舱,应充分平舱以使货重均布于舱底;若需在二层舱装载时,应合理平舱,且底舱平舱较未在二层舱装载时更严格。
60. 当用普通货船整船装运矿石时,应注意船舶的强度和稳性。
为减轻船体受力,应减载夏季满载装货重量的20%左右,且各舱应按舱容比例分配货重。
为防止船舶的GM过大,在甲板强度允许的前提下,凡有二层舱的船舶,可在其二层舱内安排航次载货重量的1/4~1/3,以利提高船舶重心。
61. 煤炭的分类
煤的主要成分是固定碳、挥发物及灰分等。
通常按照含固定碳和挥发物的多少可分为四类。
(1)泥煤:
固定含碳量约26~31%,挥发物含量高达70~75%;
(2)褐煤:
固定含碳量最高达75%,挥发物含量最高为75%; (3)烟煤:
固定含碳量为75~95%,挥发物含量为5~25%;
(4)无烟煤:
是碳化程度最深、质地最硬的一种煤,具有黑色光亮的表面,硬度很大。
固定碳含量最多可达93~98%,挥发物含量仅占2~7%。
根据碳化程度可分为次无烟煤和无烟煤(又称白煤)。
62. 我国交通部颁布实施的《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中根据其闪点的高低来划分石油及其产品的危险性等级,闪点越低,等级越小,危险性越大。
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石油:
闪点在28℃以下的石油。
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等。
二级石油:
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
如煤油、某些原油等。
三级石油:
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
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63. 按凝点高低分+10、0、10、20、35、55六个牌号,分别表示其凝点不高于+10℃、0℃、-10℃、-20℃、-35℃、-55℃。
64.
65. 油样选取在装油港通常有两种方法:
(1)在装油过程中,从油码头装油管道末端的小开关处取样。
装油开始取一次,以后每隔1~2h取一次,直至装油结束。
(2)装油结束后,从油舱中选取油样。
一般油轮至少要从25%的油舱内选取,其中首部和尾部各占5%,中部占15%。
(在卸货港通常采用第二种方法选取油样。
)
66. 根据经验:
从我国北方沿海向南方港口运油时,油船留出的膨胀余量应不小于油舱总容积的2%;运输需要加热的黑油(原油、重油、重柴油等)应总容积的3%作为膨胀余量。
67. 控制油舱内和惰性气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