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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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
附件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粗体下划线部分为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和审查等工作,现对我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修订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工作程序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1)申报
1.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范围重叠。
(二)申报材料及编制要求
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环境保护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3.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总体规划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4.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附图包括:
位置图、地形图、遥感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功能区划图、旅游规划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图件。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5.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要保护对象及保护管理概况等的照片集和音像材料。
6.拟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林地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7.自然保护区现级别的批建及调整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编制,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25份纸质文件,用A4纸印制(图件根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刷);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2份,地图需提交JPG格式的文件;其它材料一式2份。
(三)论证和报批
参照申报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和报批程序进行。
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须按环保部《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论证和申报程序参照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作程序进行。
由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评审委员会论证结果,提出审查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工作程序
申请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应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2年及以上。
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范围重叠。
(一)申报
申请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拟建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两个地级以上市的,经该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3.拟建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总体规划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4.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附图包括:
位置图、地形图、遥感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功能区划图、旅游规划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5.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要保护对象及保护管理概况等的照片集和音像材料。
6.拟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林地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7.拟建自然保护区的始建和现级别批准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8.拟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等公示材料。
申报材料参照国家相关规范编制,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须提供一式25份纸质文件,用A4纸印制(图件根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印刷);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2份,地图需提交JPG格式的文件;其它材料一式2份。
(三)评审和报批
1.申报材料规范性审查。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批转意见,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或视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或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实地考察。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所申报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申报点进行实地考察。
申报单位负责实地考察的具体安排。
通过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察看或走访等工作方式,考察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现状和科学价值,基础设施状况,管理情况,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当地政府和周边社区的协调情况等。
3.评审。
(1)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2)可邀请申报单位派员列席评审会议并介绍申报点有关情况,或由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申报点的情况。
(3)每个申报点由1至2名专家作为主评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会议介绍自然保护区的情况及初步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主评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点实际情况与有关专家商定。
(4)审议主要事项:
①是否符合条件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②拟建的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③拟建自然保护区与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建设规划与现状是否衔接协调一致等。
4.报批。
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省环境保护厅将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及评审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并予以公告。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程序
自然保护区调整主要包括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更改名称及撤销。
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在所属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扩大已有自然保护区范围,确保所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一)申报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拟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两个地级以上市的,经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同时抄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提交数量与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要求相同。
确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申请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应提交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及论证意见。
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应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要求。
1.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须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报书。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1/2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4)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前后的位置图、地形图、遥感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功能区划图、旅游规划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要保护对象及保护管理概况等的照片集和音像材料。
照片集和音像材料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6)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7)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8)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9)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公示材料。
2.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须提供下列材料:
(1)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2)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综合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3)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4)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公示材料。
3.申请省级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更改名称,须提供下列材料:
(1)省级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更改名称申报书。
(2)因自然保护区的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发生变化的,须提供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3)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公示材料。
4.申请撤销省级自然保护区,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撤销理由。
(2)如涉及相关项目建设,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详细资料。
(3)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综合评估报告、保护区撤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相关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4)拟撤销自然保护区的撤销理由和评估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公示材料。
(三)审查和报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撤销的审查工作程序,按照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程序进行并形成论证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将该保护区调整(撤消)理由、方案及评审情况(评估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论证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由该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组织完成实地勘界立标,予以公告;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撤消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级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更改名称,由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后,将理由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后,提出审查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15日内,由省级环境保护厅将备案材料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文件、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意见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申报材料等。
五、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和调整工作程序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含撤消)依照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并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和调整(含撤消)有关情况应当依法信息公开,在报批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批准后的自然保护区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申报单位将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等(一式二份)分别送省环境保护厅和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一)职责
负责对申请设立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论证,对申请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撤销进行论证,分别提出评审(论证、审查)意见。
(二)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担任;设第一副主任1名,由省林业厅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省海洋渔业局领导和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另设常任委员10名,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选派。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选派代表兼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换届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厅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变更选派代表的,应及时函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承担,其主要任务是:
1.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对自然保护区申报、调整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专家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4.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
5.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
1.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实事求是,工作负责。
2.各有关单位选派的代表应是主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或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家代表应具有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或相关业务工作。
4.身体健康,能参加自然保护区的实地考察、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设自然生态、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等专业专家库。
专家库名单由评审委员各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征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
(六)评审委员会会议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论证、审查)会议,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2.参会人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类型专家库中抽选的3—7名专家。
被抽选专家不能参与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或相关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否则应及时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予以回避。
3.参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4.评审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参会总人数(含提交了书面意见者)2/3以上同意为通过。
5.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审查)意见。
附件:
1.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申报书
编号:
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编号。
二、本申报书适用于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三、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四、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五、申报书、附件材料及编制要求:
(1)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2)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总体规划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附图包括:
位置图、地形图、遥感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功能区划图、旅游规划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4)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要保护对象及保护管理概况等的照片集和音像材料。
(5)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林地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6)自然保护区的始建和现级别批准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7)拟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功能区划图等公示材料。
(8)申报书内容应按照具体指标说明填写。
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提供一式25份纸质文件,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2份,地图需提交JPG格式的文件。
其它材料一式2份。
自然保护区名称
(需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命名方法)
自然保护区类型
(需符合《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的规定)
主要保护对象
地理位置
(指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地理坐标
(指自然保护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面积
(公顷)
总面积
核心区
缓冲区
实验区
外围保护带
其中海域面积(公顷)
始建时间和级别
批准机关和文号
现级别和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和文号
管理机构名称
管理机构情况
(包括批建文号、性质和级别。
批建文件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出具;性质指行政/事业/挂靠代管;隶属关系等)
人员情况
人员编制
现有人员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真
固定资产和经费来源
(指申报前一年的情况)
自然环境状况
(指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
自然保护区价值及保护对象评价
(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社会价值及保护对象评价)
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价
(对近五年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资源管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区共管等方面进行评价)
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评价
(内容包括:
1.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内人口数量、密度、民族状况;2.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内土地利用结构和工农业生产状况;3.自然保护区及周边交通设施状况;4.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旅游开展现状等内容;5.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的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6.自然保护区建立对当地群众和社区的影响、生计替代和生态补偿等)
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范围
(通过行政区界、地名、高程、林班、经纬度坐标或交通线路等,对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分区的范围和四至界线进行准确、详细的文字描述)
范围及功能区划适宜性评价
(指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分区划定的依据和理由,尤其是核心区划定的理由)
土地、林权或海域权属状况
(指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的土地、林权或海域使用权属状况,管理协议签订情况,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等内容)
与其他保护区域关系
(指该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其他保护区域是否存在交叉重叠情况,以及该保护区周边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分布状况)
重点建设项目状况
(指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建有或规划建设水电水利、公路、铁路、航道、工矿企业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规划协调状况
(指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当地社会经济、土地、农业、能源、交通、铁路、海洋和其它相关经济建设规划的衔接协调状况)
基础设施概况
(指自然保护区现有业务用房、界标界桩、仪器设备、科研宣教设施、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情况)
总体规划简介
(指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各项工程的简要介绍及投资概算等方面内容)
申报单位意见(地方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的此栏不填)
同意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公章)
年 月 日
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同意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公章)
年 月 日
编号:
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及更改名称
申报书
自然保护区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制
说 明
一、申报书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编号。
二、本申报书适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申报。
三、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得随意改变。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四、申报书必须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五、申报书、附件材料及编制要求。
(一)范围调整
1.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1/2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3.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前后的位置图、地形图、遥感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功能区划图、旅游规划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资料。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4.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要保护对象及保护管理概况等的照片集和音像材料。
照片集和音像材料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5.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6.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7.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8.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公示材料。
(二)功能区调整
1.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综合论证报告。
2.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
3.拟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等公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