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自动柜员机管理暂行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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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自动柜员机管理暂行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各县级联社在银行卡部应设立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岗,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渠道推广、市场营销、考核培训等工作。

各营业网点应设立自动柜员机运行管理岗,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账务核算、现金运营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自动柜员机的选型购置由省联社按照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按照“安全、方便”的原则、由自动柜员机所在场所营业时间决定。

自动柜员机服务时间应对外公布。

  第八条自动柜员机应保证服务界面、交易流程、外观形象、操作提示、受理标识和服务环境的标准化,符合省联社企业形象管理和营业网点视觉形象规范等规定。

 

第三章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九条银行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提交需求、市场营销、业务推广、统计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一)负责管理自动柜员机业务,了解和掌握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制定和修改自动柜员机业务考核指标,分析评价自动柜员机业务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运行;

(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业务管理办法;

(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差错业务的处理;

(四)负责制订辖内自动柜员机年度需求计划,提交可行性立项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配套运行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工作;

  (五)负责自动柜员机的选址、分配及布局调整等工作;

  (六)负责审批自动柜员机新业务、新功能,制定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营销推广计划,组织开展营销活动;

(七)负责向客户宣传正确使用自动柜员机的操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对自动柜员机的投诉;

(八)负责自动柜员机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科技部负责自动柜员机(含配套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管理、故障处理、预防性维护、升级管理、停机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自动柜员机选型、订购、验收、安装、故障处理、预防性维护、升级、停机、报废、服务质量等技术管理制度和维护管理流程,做好自动柜员机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自动柜员机相关版本及相关管理系统版本的研发、测试、投产、支持等系统维护工作;

(三)负责自动柜员机安装实施、投产推广工作和设备操作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评估自动柜员机技术研究和技术测评工作;

  (五)负责配合集中采购部门做好自动柜员机技术产品采购和保外设备维护服务采购工作;

  (六)负责自动柜员机供应商和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监督供应商履行假币赔偿承诺工作;

  (七)负责组织评估自动柜员机运行状况及维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做好自动柜员机和配套视频监控设备技术交流和技术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会计部负责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账务核算和收单清算等工作。

(一)负责提交自动柜员机账务核算业务应用需求,并参与测试;

(二)负责制订、修改、完善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账务核算和收单清算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自动柜员机现金管理和账务核算业务检查和培训;

(四)负责自动柜员机受理国内他行卡调单和差错账务处理,配合处理自动柜员机账务差错的客户投诉。

第十二条监察保卫部门负责自动柜员机安全保卫工作。

  

(一)负责配合本地区公安机关对新建、改建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

  

(二)负责研究自动柜员机案件和欺诈事件的外部风险防范方案,制订、修改和完善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设施规范和防范措施,督导安装符合有关规范的安全防范设施,检查安全防范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撬盗破坏自动柜员机、自助服务区抢盗及人身伤害、在自动柜员机外部或周边环境安(改)装非法设备、利用自动柜员机窃取客户资金等风险事件和案件。

统计案件信息,并按有关案件报告制度报告案件情况;

  (四)负责指导营业机构做好自动柜员机日常安全巡查、调阅检查视频监控录像等外部风险防范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动柜员机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负责自动柜员机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管理自动柜员机的现金清点、钞箱装卸、钥匙和密码保管、账务核算等工作;

(二)负责提供符合自动柜员机用钞质量、券别和数量要求的现钞,确保自动柜员机支付;

(三)负责协助处理存入假币索赔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监控、业务故障处理、技术故障报修、吞没卡、耗材领用、安全巡查、解决客户求助等工作;

  (五)负责新投入运行或排除故障后再投入运行的自动柜员机的测试验收;

  (六)负责每日监控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态,发现故障应立即检查,业务故障应及时排除;

遇有技术故障,应及时通知科技部门;

  (七)负责协助查询自动柜员机账务差错、调阅交易流水信息,协调处理自动柜员机账务差错的客户投诉;

(八)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周围环境的安全巡查。

重点检查自动柜员机出钞口、插卡口是否被安装异常装置,视频监控摄像头是否被堵住,键盘上是否有薄膜(密码记录器),周围有无非法张贴物,检查自动柜员机及自动柜员机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九)负责管辖自动柜员机服务环境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自动柜员机业务限额与收入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金信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限额,以及自动柜员机单笔最高取现限额,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业务发展情况由省联社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利用自动柜员机渠道办理的各类离柜业务手续费收入应归属自动柜员机业务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对应的中间业务收入科目。

第五章自动柜员机钥匙和密码管理

  第十六条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和密码须双人分别保管、单线传递,电子柜钥匙可兼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用毕,不得随身携带,必须入库(保险柜)保管。

  第十八条保管密码的人员临时变更或工作调动,接管人员必须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

掌管钥匙人员临时变更或工作调动,必须办理定向交接(掌管密码人员不能接管钥匙)手续,办理钥匙和密码交接时,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保管密码的人员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掩,其他人员应主动回避。

密码须不定期更换,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密码更换后,应及时更新备用密码记录。

  第二十条自动柜员机备用密码记录和备用钥匙应在分别密封后,交由自动柜员机主管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保管并登记备案,以备应急之用。

如需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如发现保险柜或电子柜钥匙遗失,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款项安全,同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上报。

第六章自动柜员机现金出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动柜员机现金业务须在电子摄像监控下实施双人管理。

凡办理自动柜员机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双人办理、发生差错换人复核,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数字准确、账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自动柜员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办理。

领用的备付金必须经过清分、复点,符合使用标准。

客户存入现金必须经过整点方可入库。

  因特殊情况无法开箱取钞时,应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迅速查明原因,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开箱。

  第二十四条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

  第二十五条每次自动柜员机装填现钞前应进行轧账处理,装钞后对外营业前,必须进行实地吐钞测试,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测试情况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自动柜员机备付现钞必须经过票币整点,保证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符合自动柜员机使用的人民币。

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

  第二十七条自动柜员机交易日志是账款核对和事后检查的重要依据,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和调阅。

  第二十八条自动柜员机内的现金原则上于营业前一次性装入,遇特殊情况需中途添加现金时,经有关负责人授权后,按照运送和加装自动柜员机备付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运送自动柜员机备付金必须坚持双人调款,双人武装押运和运钞车接送。

  第三十条自动柜员机如发生错款或存入假币,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核实有关取(存)款人操作记录,核点现金实物,确认错款金额后,按照现金错款溢短处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自动柜员机现金和账务核算等业务应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内容包括:

  

(一)自动柜员机的备付金与有关分户账是否一致;

  

(二)日常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是否坚持双人办理;

  (三)长短款及错账记录是否清楚,是否纳入有关科目核算;

  (四)款项清点、交接、运送工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五)钥匙、密码的交接和备用钥匙、密码副本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需检查事项。

第七章自动柜员机吞没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吞没卡登记。

管辖机构应及时取回吞没卡,摘录有关内容和吞卡原因,核对吞没卡数量和交易流水清单,登记《银行卡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吞没卡领取。

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吞没的银行卡,由就近营业网点负责吞没卡的领取和销毁。

(一)吞没卡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发行的银行卡,客户在吞卡后5日(自吞卡次日起计算)内要求领取银行卡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查明吞卡原因、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对持卡人身份验证无误后,登记《银行卡登记簿》,摘录客户身份证件内容,将吞没卡返回客户,并由客户签收;

  

(二)吞没卡为他行发行的银行卡,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执行:

持卡人在吞卡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管辖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第三十四条吞没卡销毁。

  吞没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发行的银行卡,凡超过日期持卡人未领取且未收到发卡银行查询的,按有关办法和操作规程破坏磁条完整性;

吞没卡为他行卡,凡超过日期无人认领的卡片或按发卡机构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自动柜员机管辖机构须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逐张抄列清单交事后监督部门,由事后监督部门根据银联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自动柜员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新建或改建的自动柜员机须符合国家安全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电子摄像监控、防撬窃报警和联网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六条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现联网报警;

与自动柜员机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协同做好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

  第三十七条自动柜员机管辖机构要加强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互相配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发生自动柜员机风险事件及案件,应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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