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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ofthegreentradebarriers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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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oreigntradeoftheaquaticproducts 

ofourcountry.

Keywords:

Greenbarriers;

 

aquaticproducts;

exporttrade

中国作为全球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产量已连续十几年位居世界首位。

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给我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提供了绝佳的发展机遇,我国水产品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中国水产品的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并不容乐观,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及WTO各项协定的日渐成熟,传统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作用逐渐衰微,取而代之的是更具灵活性和隐蔽性的绿色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地区)凭借其在科技、环保等方面的垄断优势,设置了以环保法规、安全标准、绿色标志认证等为理由和借口的绿色壁垒,从而起到了有效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中国因为每年受阻的出口商品价值近100亿美元而成为了遭受绿色壁垒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此可见,采取正确的应对绿色壁垒措施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水产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发展趋势

(一)水产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我国水产品出口面临的绿色壁垒及对策_钱宏菲)

1、进口检验标准

最近几年,诸如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阻止和减少国外水产品的进口,不断地提高水产品的检验标准,对其作出的规定也越来越严格。

这些国家和地区都相继规定,对于水产品的进口必须经由指定机构实施包括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几十个项目的检测,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产品的抽样检测制度更是趋于苛刻,目前监测种类已多达200多种,包括农药、抗生素、兴奋剂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明确指出不得检出呋喃西林、呋喃唑酮、磺胺类药、氟乙酰苯醌和糖肽等物质达十几种。

正因为如此,我国水产品稍有不慎就会被挡在外国国门之外,严重影响我国水产品正常的对外贸易。

早在2001年下半年,我国出口的冻虾产品因多次被欧盟成员国检出氯霉素残留。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1月就发布了全面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禁令,不仅造成了超过6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大量水产出口企业损失惨重,更使得我国丢失了欧盟的许多市场。

紧接着,日本又在2005年将水产品检测项目由原来的800多项骤增到2600多项。

欧盟根据2005/34/EC指令,决议产生了对动物源性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的新规定,添加了包括孔雀石绿、甲孕酮等在内的苛刻指标,由此直接造成当年我国出口欧盟的淡水小龙虾数量急剧减少。

2010年,韩国也加强了对所有水产品进口的安全检查,详细检验的抽样比例将从之前全部进口产品的28%提高到30%,纳入超标监控范围的抗生素种类也将从32种增加到44种。

同时规定,一旦在水产品中发现有害物质,政府就会采取快速的“专门检验”。

2、检测方法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在水产品检测方面标准不一,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拥有先进检测设备的发达国家就主宰了一切局面。

而且科技的进步带来了检测设备快速地更新换代,导致在新旧设备上检测结果不一,这些方面都极强地显示出在水产品貌似中发展中国家所处的被动局面。

就拿我国水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及欧美等国的标准相比,在检测数量上,欧盟有17000项,美国有8100项,日本的更是超过50000项,而我国尚不足5000项。

许多环节在国内尚处于空白阶段。

例如在对添加剂的使用上,国际食品法典对可使用的添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均有具体规定,而我国目前尚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表1)。

例如在磷酸盐的用量问题上,在CAC中明确限定其用量为10g/kg,而在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上,并没有对其用量有所规定。

表1我国与CAC食品添加剂限量指标数量

项目

限量指标总体数量(个)

二者可比限量指标数量(个)

可比指标数量/指标总体数量(%)

CAC

我国

2006

1785

984

681

0.49

0.38

其次,明显的差异也存在于检验标准方面。

例如我国对于水产品的感官指标,主要是针对产品性状的优点进行评判,而在CODEX标准中,对产品感官指标的评判则是以产品的质量缺陷作为主要依据,因此特别订立了”缺陷”定义一章,用于对产品的感官性状进行分级描述并确定相应的”缺陷”等级,从而便于检验人员对”缺陷”的判定。

以中欧对于冻虾的感官标准为例,通过表2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评判标准上差异较大。

表2中外有关冻虾的感官标准对比

中国

食品法典STAN92-1981,REV,1-1995

一级品标准

色泽:

虾体呈现鲜虾自然色泽、无变红,甲壳有光泽,不得有变黑,允许有轻微水锈

形态:

虾体完整,甲壳不脱落,连接膜不得破裂,不允许有软甲壳

气味:

肌肉具虾固有鲜味,组织紧密有弹性

杂质:

虾体清洁、未混入任何外来杂质,几乎未混入触鞭、甲壳、附肢等

蒸煮试验:

具虾固有的香味,口感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滋味鲜美

缺陷

变色:

整个样品中25%以上的虾的单体出现超过其表面积10%的部分明显变黑、变绿或变黄(无论是单色变化还是混色变化)

深度脱水:

单位样品出现水分过度损失的表面积超过10%,鱼体表面明显呈现异常的白色或黄色,肌肉本身的颜色被覆盖,并已渗透至表层以下,在不过分影响产品外观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用刀或其他利器刮掉

气味/风味:

样品散发的持久、明显、令人厌恶的由腐败、酸败或饵料引起的气味或风味

外来杂质:

样品单位中存在的任何不是来自于虾体的物质(包装材料除外),这些物质虽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其不用放大即可轻易辨别,或采用某些方法(包括放大)可以确定其存在,出现外来杂质表明不符合良好操作和卫生惯例

此外,我国产品标准法典对于水产鲜度评判的标准是以挥发性盐基氮作为鲜度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以组胺指标作为评判指标,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水产品检验方面与以推行CAC标准的欧美日等我国水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存在着较大问题,他们之中有些为了保护本国利益随意增多检测项目,导致我国水产品出口屡受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

3、标准采标差异

虽然目前在水产品水产方面制定了较为具体的产品标准,但比起国际标准,我国依然处于落后地位。

尤其是在限量种类和限量值方面,远远落后于CAC标准,有些限量值甚至高出1倍多。

如在《食品中铅限量标准》(GB14935-1994)中对肉类产品就明确规定铅含量的限量为≦0.5mg/kg,但在具体的肉类产品国家标准《盐渍鱼卫生标准》(GB10138-2005)中根本未提及对相关重金属残留的检测指标和检测标准。

4实施繁琐的通关程序

通关程序是指海关经过检验对进口货物放行的程序。

由于水产品的易变质性,进口国经常会设置繁琐的通关程序、以延长通关时间、进而影响水产品质量的方式达到阻碍水产品进口的目的。

2004年我国对日出口的一批水产品,就遇到了这种情况,由于当时是日方借口以检测人员不足对水产品进行逐批检验,造成通关时间过长,使得这批水产品不仅品质大大降低,同时也错失了最佳销售时机。

(二)水产品贸易中绿色壁垒的发展趋势及现状(绿色壁垒对我国水产品可持续出口的影响效应及对策_王秋芳p35)

2.1检测项目不断增多

欧盟在2002年6月对水产品新增了9项微生物、5项重金属、9项农兽药残、磺胺类等11类药物的检测指标。

日本于2003年7月对中国烤鳗中的“恩诺沙星”含量进行命令检查;

2005年实行“孔雀石绿”的命令检查;

2006年又增加了硝基呋喃类、硫丹等检验项目2010年韩国对进口水产品新增检测项目及品种15个,包括萘啶酮酸、二氟沙星等,美国除了要求出口水产品的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外,还增加了对硝基呋喃代谢产物残留的检测。

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出口水产品实施更多具体的检测。

2.2检测标准不断更新

如欧盟对水产品中的氯霉素残留限量标准由原来的10μg/kg降至0.1μg/kg,对鳗鱼中硫丹残留量的允许值由2005年的30mg/kg提高到2006年的0.01mg/kg。

美国FDA也将氯霉素残留的检出限量标准由原来的5μg/kg更新为1μg/kg,而后又降到0.3μg/kg。

而目前国际最先进最灵敏的方法检出的限值只能达到0.1μg/kg。

这意味着,只要使用现有的检测方法检出即被认为是超标。

实际上,对氯霉素残留已经实行了“零允许量”的标准,即不得检出。

2.3检测手段不断提高

气相、液相、酶免疫等检测技术的快速进步使水产品中药残的检测方法有了很大提高。

检测残留限值从原来只能测定10万分率提高到目前的10亿分率,检测药物由原来的单残留检测发展到多残留检测,达到了可以检出微量、痕量甚至超痕量残留的水平,不仅可以检出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而且可以检出药物代谢中间产物的残留。

如德国的DFG方法可以检测325种农药,S19方法可以检测220种农药;

美国FDA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以检测360种以上的农药;

荷兰卫生部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以检测200种农药;

加拿大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以检测251种农药[41]。

李凯年,逯德山.水产品药物残留对中国水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世界农业,2007,(9):

53-54

2.4对我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

目前,不仅原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力度不降反升,而且更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开始对我国实施绿色贸易壁垒。

例如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后,日本、瑞士、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荷兰、德国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则暂停了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由一国制裁引起的多国制裁而导致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品贸易正常秩序。

二、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主要原因

3.4.1环境因素

(1)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导致水产品食用不安全

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渔业资源的生存、繁衍和养殖业的发展。

我国渔业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保持良好,但局部渔业水域污染依然严重。

《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43]显示,2012年近岸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为17.0万平方公里,高于2007-2011年15.0万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

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6.8万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了2.4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于大中型河口、海湾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海域,主要超标物质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近岸约1.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局部水域污染的加剧,给捕捞业、养殖业、育苗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

据2006年《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统计,2006年全国共发生渔业污染事故1463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3亿元,因环境污染造成可测算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36.43亿元。

陆源污染物排放是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007年入海排污口排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约1219万吨,排入海水增养殖区的占39.7%,70%的监测海域水质不能满足其功能要求,适于养殖的水域面积持续缩减。

特别是养殖水体大都位于农田周围,容易受到各种农药的污染,成为养殖水产品出现农药残留的直接原因。

养殖环境污染可以引起水产品重金属超标、农药超标、微生物超标、有机污染物石油烃超标等。

例如,排污导致福建三都湾牡蛎体内铅、镉和粪大肠菌群含量超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小清河口海域贝类体内的石油烃、总汞、镉、铅、砷和滴滴涕普遍超标,鳌山湾贝类体内的总汞超标率高达87.5%。

(2)养殖业本身对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片面追求养殖面积与产量,没有较为准确的科学的论证和海域功能区划能力,导致了大面积单品种、高密度的养殖格局,加之严重影响营养物质的输入和污物的输出的不合理排灌水设置,大大降低了养殖区水域的使用功能。

因为缺乏科学指导,我国的水产养殖主要依靠高施肥、高投饵来增加单位面积产量。

但研究表明,投入池塘或网箱的饵料,通常有30%或更多未被鱼虾摄食,产生的残饵、残骸与鱼虾的排泄物一起沉到水底,在水体中分解消耗溶氧,分解产物主要成分为影响水质的氨氮。

高密度养殖使水域的自净能力变差,致使大量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水中滋生,水质严重恶化。

污染的水体则通过水的流动导致邻近海区的污染和水体的富营养化,致使病原生物四处蔓延。

由于养殖环境污染严重,导致病害增多,用药量增加,药效降低,造成污染恶性循环。

这种恶性循环不仅使养殖成本增加、效益下降,而且进一步加大了水产品发生农药残留的风险。

3.4.2技术因素

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发展中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体系上存在的劣势,通过自己拥有的一流检测设备,检测出水产品所含的微量物质。

对于目前我国专业的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普遍存在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检疫人员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方法上就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了,更不能完全跟上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

例如虾仁中的氯霉素超标问题,因为渔民为防止捕捞的虾头变黑,就以亚硫酸盐作为保鲜剂,而亚硫酸盐分解变为二氯化硫会使剥虾工人的手指发痒,而氯霉素正好是很好的止痒药,但氯霉素不溶于水的特性使其很容易残留。

当时,在浙江省只有省、舟山市检验检疫局能检出0.2ppb氯霉素,而欧盟对食品中氯霉素含量的监测水平已达到0.01ppb,我国由于检测水平根本达不到那么高,最终导致“氯霉素”事件的发生。

与渔业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养殖企业生产条件普遍存在标准低、设备落后,这就严重影响了对病害、水质环境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措施的实施。

2005年3月,欧盟FVO(食品兽医办公室)官员对中国水产行业进行了卫生评估考核,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速冻库系统设备落后,排管的霜会掉落到产品中,这样的设备在欧盟已被淘汰;

在海上进行作业的渔船设施陈旧,卫生管理落后(此类船只在欧美及日韩等国已淘汰),因而无法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

另外,我国大部分水产品加工企业培育开发名牌产品的意识不强,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带动作用也未能有效发挥。

普遍存在缺乏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技术创新,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攻关,实行产、学、研结合的主动性,也缺乏具有一定超前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精加工产品,目前除鳗鱼、对虾加工已初具规模外,其它产品的总体加工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

3.4.3市场因素

日本、美国、韩国及欧盟市场是我国的水产品出口的主战场,而日本历来又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

过度的市场集中导致更大的风险系数,也就是越容易遭受绿色壁垒的影响。

这些发达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和环保要求都非常严格,其指标远远高于国内现有标准,而目前国内已出台的检验技术标准很少,从而使得绿色壁垒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因素之一。

3.4.4劳动力因素

养殖场(户)和加工企业素质不高,卫生安全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难防难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中国水产品养殖总量很大,但组织化程度不高,养殖户比较分散,其中大量是中小养殖户,受教育水平低,市场信息不灵,质量安全意识差,其经营观念仍停留在低价位竞争层面上。

许多养殖户为了防止鱼病发生,过度使用各种鱼药、饲料添加剂、激素等,没有按国家要求和规定使用鱼药,不遵守鱼药休药期规定,甚至是使用禁用药物。

例如,在海水养殖中,有许多渔民喜欢使用三唑磷这种剧毒农药。

从短期经济效益来看,三唑磷的确是价廉物美,能迅速杀死滩涂上所有生物,同时使水中硅藻大量繁殖,为滩涂养殖前期准备打下良好的基础。

但从生态、社会效益来看,损失是巨大的。

不但滩涂上所有生物被消灭,造成了生物链的灾难,而且使用过三唑磷农药的滩涂中生产出的水产品对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构成很大危险[44]。

[44]陈刚.浙江省水产科技创新系统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39

很多小规模出口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管理方面很不规范。

如2006年4月,天津一公司出口韩国的活湘鲫鱼被检出孔雀石绿并予销毁。

本来这批8.1吨活湘鲫鱼已由天津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但受利益驱动,在调运过程中,公司擅自掺入1.2吨未经检验的活湘鲫鱼,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因此,许多环节都可能造成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问题。

如风险分析表明,可能造成氯霉素污染的环节复杂,如捕捞渔船使用可能含有氯霉素的保鲜、保色剂;

分捡、卸货工人可能使用氯霉素类药物;

养殖过程中可能投喂含有氯霉素预混剂的饲料;

育苗场可能用氯霉素片剂对育苗池进行消毒;

把关不严可能购入氯霉素污染的加工原料;

对国外标准了解不够、缺乏先进的检测手段、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可能导致出口检验失灵等。

2002年出口欧盟虾仁的“氯霉素残留超标”事件,是加工工人因长期接触生虾原料引起手指发痒、溃烂涂搽氯霉素药膏(水)污染虾体所致,致使我国共有10多亿美元的农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3.1法律意义上的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制度。

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额外的环境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这些产品进口,甚至以此为借口实行贸易制裁。

(2)绿色技术法规和标准。

指的是一国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法规和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

例如:

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等等。

1996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不仅涉及从原料开发生产到产品的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且还明确规定,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

欧盟成员国也分别制订了环保技术标准,其中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类产品。

绿色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但是,这些标准往往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差距,短期内很难达到其要求,从而间接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发展。

3.2广泛意义上的表现形式 

(1)绿色合格评定制度。

指的是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绿色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

主要包括对进口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严格抽样、测试、检验和审核程序,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关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强制性认证、注册、通报等形式。

这些要求表面上对国内外产品一视同仁,但由于执行过程中往往手续复杂,并且在做法上具有歧视性,因而对国外进口产品形成贸易障碍。

(2)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指的是进口国为确保人类健康及动植物免遭污染的影响,对进口产品主要是食品的安全卫生实行严格的诸如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本国国内市场的一项制度。

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验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示设计的任意性,使得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很可能成为绿色贸易壁垒[29]。

(3)绿色环境(生态)标志。

指的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的一种特定标志,说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无危害或危害极小,是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

环境标志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且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比如,德国的“蓝天使”、欧盟的“EU制度”及美国的“绿色标签”等。

发展中国家产品只有得到绿色环境标志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4)绿色包装制度。

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

某些包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能比产品本身更容易造成污染或环境的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例如,日本分别于1991年、1992年颁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要求产品的包装必须有利于回收处理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

德国1992年6月颁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

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

欧盟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对于不同类型的包装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绿色包装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也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30]。

[30]杨昌举,宋国军等.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

149-154

四、绿色贸易壁垒的具体特点(XX)

绿色贸易壁垒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争议较大的非关税保护措施,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相比,它具有如下的特征:

(1)名义上的合理性

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之实。

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会很自然地关注环境问题,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健康带来危害的商品和服务表现出了高度敏感性。

绿色贸易壁垒正是抓住了这一共同心理,使贸易保护在名义上和提法上有了合理性的巧妙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

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属于非关税壁垒的范畴,但其不同之处在于绝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的,而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则是以一系列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和基础。

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许多多边国际环保协议、规则。

它们在形成国际环保习惯法以及在对国际贸易造成冲击和影响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3)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绿色壁垒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到与资源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有关的许多商品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

而且对那些需达到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压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同时,由于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也很容易被某些发达国家用来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随心所欲地加以刁难和抵制。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口数量与配额等相比,绿色保护壁垒具有更多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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