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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重点整理

知产重点整理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1概念:

知识产权指的就是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2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无体性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

1.2.1客体无体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创造的成果是无体的,或称为无体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必然需要有型有体的实体才能切实地获得法律保护,这一实体称之为载体;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和载体也可以相分离,不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2.2专有性:

也可称为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即受保护的智力创造成果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一经发现,权利人有权要求法律保护。

但知识产权基于其客体的天然共享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专有和无限的垄断,,其专有性受到限制。

1.2.3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存在法定保护期,在保护期内知识产权专有,权利人独占,超过保护期则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自由利用。

1.2.4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超出特定地域不能当然获得保护。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包括:

1.知识产权的确认由一国法律规定的,独立于其他国家,每个国家有权自行制定法律去认可何谓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仅局限于该国,仅在授予国受保护,3.知识产权的主体只能由该国法律确认的权利人享有和主张,与他人他国无涉4.知识产权的救济只能在该国法院实现。

2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本质:

2.1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是民事权利,不是公权的一种。

知识产权法是含有公法内容的私法,但这一事实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利用和保护均采取民事手段,适用私法自制、意思自由原则。

2.2知识产权的本质:

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

2.3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

1.与物权的区别2.与债权的区别

2.3.1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两者客体不同,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客体会发生物质损耗,会产生灭失,也只能“一物一权”;知识产权客体是无体物,不会发生物质损耗,不占用物理空间,可以同时多人分享。

2.两者专有程度不同。

物权的专有绝对性较强,对物的占有是绝对排他;知识产权虽然专有,但知识的共有特性和公共利益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基本都包含了权利限制制度以实现公众对知识产品在一定范围的利用3.物权不存在法定保护期,物权存在的时间与物的自然寿命有关;知识产权基本都有时间性。

4.物权不存在地域性,只要权利人合法占有物,其权利就会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则因为地域性无法当然获得她过得认可和保护。

5.两权的目的不同,知识产权对知识产品的保护旨在防止他人擅自对智力创造成果进行竞争性利用;而物权对有体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擅自对作为实体的物进行侵占、毁损,消灭或者处分。

2.3.2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区别:

1.两者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行为没有形式,也不存在实体,是靠债权关系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加以表现;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创造成果有形物体,由于具有创造性的指示行使,从而成为意见客观存在的知识产品,其产品没有实体,需要依靠载体来表现。

2.债权不是专有权,而是禁止任何第三人的擅自利用,是对世权。

3.债权因为是相对权因此债权的存续时间和效力范围适用约定,而非像知识产权一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3.知识产权法

3.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1.狭义的知识产权法,指的是《民法通则》中,知识产权部分的有关条款,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2.冠以的知识产权法主要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界定知识产权法的内涵,即把知识产权法界定为是调整人们智力成果的确认、利用(使用和转让)、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2知识产权法的特点:

1.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2.知识产权法是实体法,兼有程序法特色。

3.知识产权法是内国法。

4.著作权法

4.1著作权的概念:

1.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2.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接邻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4.2著作权的性质:

1.著作人身权的性质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4.2.1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永久性的特征。

不可转让性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永久性认为,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性与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性两种。

4.3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2.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3.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4.3.1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实行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则由国家专利机关,商标管理机关授予产生。

2.权利客体的范畴不同。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保护注册商标。

3.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含人身权,其财产权中的使用方式亦很多;专利权、商标权的内容则简单得多。

4.权利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受时间限制,财产权利保护期间较之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期限均较长。

4.3.2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其客体是有体物;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其客体是无体物。

4.3.3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作品的著作权为著作权人所有,而作品中肖像的权利则属肖像权人享有。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5.著作权的主体

5.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5.1.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5.1.1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2.完整的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3.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5.1.1.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只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它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

5.1.1.1.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

1.权利的取得:

原始主体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是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

2.享有的权利:

原始主体对其创作的作品可能享有全部的著作财产权和全部的著作人身权;继受主体则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5.1.1.2完整的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5.2作者:

据我国《著作权法》: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5.2.1作者的要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

若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事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5.3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取得方式: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与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3.如果公民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其他单位承受其权利义务的,那么著作财产权归集体所有。

5.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5.4.1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职务作品一般是指某人于受单位聘用期间与工作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5.4.2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委托作品是只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有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的要求而创作的特定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4.2.1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委托作品的创作室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此种义务一般与作者的本职工作存在联系。

5.4.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只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5.4.4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艺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艺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

倘若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5.4.5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只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而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4.6电影等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是只摄制在特定物体上,由一系列伴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特定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4.7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的权利分为: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2.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全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5.4.8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倪敏作品是指作者不署名或不署其真实姓名,也称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对匿名作品与其他作品同样实施保护。

6.著作权的客体

6.1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6.1.1作品:

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

6.1.2取得著作权的作品的实质要件:

独创性,即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者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又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

6.1.3著作权的类别: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1.4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2.时事新闻3.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6.2.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一国通过该国各民族由文字产生以来,经过世代相传不断模仿创新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不断的创作活动二形成的作品,其基本特征为世代相传,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和明确的作者。

6.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6.3.1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体与客体:

软件著作权人即为其保护的主体;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

7著作权的内容及对著作权的限制

7.1著作权的人身权

7.1.1著作权的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7.1.1.1著作权的人身权的概念:

是指著作权基于创作作品享有的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非财产权,亦称精神权利

7.1.1.2著作权的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权具有永久性

7.1.2人身权的分类: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7.1.2.1发表权:

是指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7.1.2.2署名权: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7.1.2.3修改权:

是指作者本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7.1.2.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7.2著作权的财产权

7.2.1著作财产权的含义及性质: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创作作品的作者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能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于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7.2.2著作财产权的分类和内容:

1.复制权 2.表演权 3.广播权 4.展览权 5.发行权 6.改编权 7.摄制权 8.翻译权 9.汇编权 10.注释权 11.出租权 12.信息网络传播权 13.放映权

7.3著作权的限制

7.3.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合法行为。

7.3.1.1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时,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为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的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7.3.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法律制度。

7.3.2.1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

1.报刊转载和摘编是法定许可2.录音法定许可3.广播电视台法定许可

7.3.3作品的强制许可: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经国家著作权行使管理部门批准,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有偿地强制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8.邻接权的产生及其内容

8.1邻接权的内涵

8.1.1邻接权:

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一般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邻接权指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广义邻接权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8.1.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8.1.2.1两权相同之处:

1.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的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2.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3.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8.1.2.2两权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两全的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2.两权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课题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的权利的客体时期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3.两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等;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8.1.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同: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其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

影视等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8.2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8.2.1表演者的定义:

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言语、歌唱家、舞蹈家、演奏者等。

8.2.2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8.2.3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8.3音像制作者权利与义务

8.3.1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8.3.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8.3.3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8.4广播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8.4.1广播组织的定义:

是指通过无线电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组织,在《著作权法》中特质广播电台,电视台.

8.4.2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8.4.3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8.5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

8.5.1出版者权的定义: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8.5.2出版者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有义务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8.5.3出版者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有权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要求著作权人按期限交付作品,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9.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及管理

9.1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注册取得制度2.自动取得制度

9.1.1注册取得制度:

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必须实行注册登记,登记是取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

9.1.2自动取得制度:

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

9.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9.2.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是指著作权人权利所享有的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

9.2.2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9.2.3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为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9.3著作权行政管理:

这一节实在没什么含金量==

9.4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9.4.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及特征

9.4.1.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

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著作权人自我管理机制,其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著作权人不便自己行使的权利进行统一管理的活动。

9.4.1.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征:

1.集体管理是将单个著作权人手中的权利集中在一起,由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承认的前提下,以集体代表身份与作品使用者交涉,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出发点2.集体管理是一种民间合法著作权自我管理组织3.集体管理一般针对著作权人自己不便行使的权利。

9.4.2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作用:

1.切实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2.有利于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3.保证著作权人能有更多的精力,更充分的时间去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4.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

9.4.3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

1.代表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2.负责与使用人谈判、签约工作3.追索作品使用费并定期向作者分配4.追究侵权行为和参加诉讼5.建立国际间的集体管理网络,维护本国作者在国外享有的权利6.向著作权人宣传著作权知识,提高著作权法律意识,增强著作权人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10.著作权的利用

10.1著作权的转让

10.1.1著作权转让的定义: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10.1.2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

10.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0.2.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的定义: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10.2.2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知识使用权,而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或者称之为独立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独立使用权被侵害而提起诉讼

10.3著作权的相关利用

10.3.1著作债权的担保:

具体表现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10.3.2著作权的信托:

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定的报酬。

10.3.3著作权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法院受当事人的申请,依照调解书、判决书和仲裁书的结果对被执行人实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的著作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但被执行人没有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不能被强制执行。

10.4著作权合同

10.4.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针对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而订立的协议

10.4.1.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合同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也即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的合同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

10.4.1.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力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10.4.2著作权转让合同:

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订立的协议。

10.4.2.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力种类、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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