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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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蒙城教育和社区、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对象、条件和办法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
中学七年级招生对象为XX年城区小学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具有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户口簿和房产证,在划定学区内学校登记就读。
“两个一致”是指: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2.出生时随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处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城区有固定房产的,按照房产所在地学区入学;
法定监护人城区无固定房产的按户籍地入学。
提供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父母在城区无房产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3.居住房未参加房改的或自建住房未办理房产证、且在本城区无其它房产的住户子女就学,提供户口簿、有效实际居住证明,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户籍登记地学区入学。
购房户子女
1.已办理房产证的,凭房产证、户口簿在房产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
因已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房产证的,提供加盖房产局档案室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划定学区学校入学。
2.已购房,截止到XX年8月31日前交房,未能办理房产证的,凭户口簿、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在划定学区学校入学。
以上房产均不含商业房产。
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户子女
1.已安置的拆迁户,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在安置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2.已拆迁未安置的拆迁户,凭户口簿、原始拆迁协议,在拟安置地或租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政策照顾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1)与县政府、开发区、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且已开工建设企业的外来投资者随迁子女、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务工的随迁子女,提供户口簿、监护人居住证,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招商局出具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并保证信息真实,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2)父母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务工或经商证明。
务工出具由县社保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和一年以上的参保证明、用工企业工资卡;
经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2.
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在城区招商引资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务工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父母双方务工须一年以上或父母一方务工两年以上,提供户口簿,由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由县招商局出具招商引资企业证明,用工企业出具工资卡并保证信息真实,经审核、公示无异议。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小学入学,新城区庄子大道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附小南校仁和路分校入学;
庄子大道以西、鲲鹏路以南、南华路以东、乐土路以北的企业职工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附小南校三义路分校入学;
乐土路以南的企业职业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附小南校阳光分校入学;
南华路以西、乐土路以北、鲲鹏路以南、西外环以东招商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一年级新生安排到城关三小联盟仁和路二小分校入学。
老城区企业职工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所属的学区入学。
符合以上政策照顾人员的子女,七年级新生安排到蒙城六中庄周校区、蒙城八中或蒙城中学入学。
3.
现役官兵子女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和《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4.
渔民子女入学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渔民子女到现居住地所属学区学校入学。
其他符合政策要求入学的,按照政策执行。
城区公办中学七年级招生
XX年城区小学毕业生,凭毕业证到毕业小学所在中学学区学校报名,也可凭城区户籍和相关房产证到划定的学区中学报名。
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办学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
其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于XX年8月10日前向县教育局职成教科申报备案,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方案,按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
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配备等审批下达,与公办学校同时招生,不准提前。
三、招生程序与时间
摸底。
由学校对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统计。
登记、初审。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持入学证明材料到划定的学区学校登记、初审。
入学材料初审由学校负责,初审时间为8月10日—14日。
初审合格拟上报复审的学生名单要在学校公示栏和社区公示。
复审、公示。
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复审,复审拟录取学生的名单在学校、社区和蒙城县教育公示详细录取信息。
复审公示时间为8月15日—23日。
发放入学通知书。
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新生,由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录取通知书。
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的时间为8月24—25日。
四、招生纪律及要求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服从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各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坚决打击售卖名额现象。
凡被举报违规招生,经查实的,取消相关学生入学资格,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相应党政纪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服务意识。
各招生学校和招生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招生相关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子女就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
强化责任。
学校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城区义务教育各学校必须确保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政策规定。
签订责任书。
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具办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纪律及处罚规定。
各学校的收费必须按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切实加强学校联盟建设。
联盟学校的教育经费要向联盟内的新校、薄弱校倾斜,领导力量、优秀教师要向联盟内的新校、薄弱校倾斜。
联盟学区内起始年级符合交流条件的任课教师在联盟内实行电脑派位均衡配置。
学生入学原则上在所属的学区学校入学,也可在联盟内学位相对剩余的学校入学。
联盟内统一编班,统一组织教学。
严禁各招生学校考试选拔招收学生、严禁招收在籍学生、严禁违规收费、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提前招生。
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并负责退回。
民办学校违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中小学校要做好新生学籍的录入和上报工作。
要认真采集一年级新生学籍信息,及时录入,并保存纸质采集表,纸质采集表由家长填写并签字。
七年级新生学籍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并完善相关信息。
各校要按照县教育局通知的时间上报新生学籍,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新生名单进行学籍审批。
招生学校上报未经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新生学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校长相应党政纪处分,并由学校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相关业务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对本单位本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招生纪律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超范围招生造成班额超标准的;
不按规定时间招生的;
采取考试招生或组织非本学区学生参加摸底分班考试的;
招收不符合条件学生的;
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的;
利用招生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生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招生工作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案件。
接受社会监督。
县设立举报电话:
县监察局7622050、县教育局7623068,并在蒙城县教育站开设招生工作举报信箱。
五、附则
1.本方案学区划分以及入学条件仅限XX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秋季招生。
2.本方案由蒙城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