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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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紫金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控制和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河府〔2014〕5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和高效除尘工作。

1.全面推行锅炉分类整治管理。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河府〔2013〕87号)要求,对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本数)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行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建设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35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并需同步配套在线中控(DCS)系统。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紫城工业园管委会会配合实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不含本数)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

(此项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2.推进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

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

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重点加大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化工企业开展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

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

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

(此项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镇政府配合实施)

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

(此项工作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配合实施)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

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此项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镇政府配合实施)

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

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

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此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各镇政府配合实施)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配合市政府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

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交通运输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配合实施)

3.加快“黄标车”淘汰。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在限行区域内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

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交通运输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配合实施)

4.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此项工作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实施)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城镇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

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要求城镇所有建筑、市政、水利、公路、取土点、拆迁点等工程工地做到“7个100%”,即:

非施工区裸土覆盖率100%,施工现场围挡率100%,工地路面硬化率100%,拆除工地(非爆破拆除)拆除与建筑垃圾装载时采用湿式作业法率100%,运载工地物料不能高于车厢围栏且严密遮盖率100%,工程车辆驶离工地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冲洗率100%,暂不建设场地绿化率100%。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如下扬尘控制措施:

一是督促施工工地在基坑开挖阶段,施工便道应当及时铺填碎石或钢板或其他材料,施工到±0.00时,施工道路必须实现硬底化,现场裸露部分要做好扬尘措施。

二是干燥季节期间,现场必须先洒水后才能施工;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每天洒水力争不少于6次,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围挡,配备高压水枪,必须做到边施工边喷淋,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式垃圾堆放点,余泥、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出场,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

在48小时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在高空倾倒建筑垃圾。

三是根据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在其周围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围挡高度为1.8米—2.5米。

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确保达到防尘效果。

四是工地门口要设置视频监控、洗车槽、自动洗车架、高压水枪和车辆放行栏杆,并安排专人负责。

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登记,对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严格控制,装载物料不得高于车厢围栏,物料必须完全遮盖防止遗撒外漏。

“泥头车”及运料车等运输车辆必须对车轮、车身、车槽帮等部位进行冲洗除泥后才能驶出建筑工地,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车体清洁、车轮无泥土附着。

五是加强对城区采石取土场(点)的管理。

加大对城区采石取土执法力度,在采石取土场(点)的现场和出入口,先做好防尘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对进入采石取土场运输石、泥的车辆,必须有帆布覆盖,及时清理、清洗采石取土场(点)出入口的余泥,防止二次扬尘。

六是运载城市垃圾以及液体和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体物料,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不得泄漏、遗撒,并保持车辆密闭,外形完好、整洁;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七是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采取表面固化、覆盖或喷淋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八是河沙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河砂堆放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设防风抑尘网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河砂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九是余泥、沙土临时堆放点要采取防风抑尘措施。

合理规划临时堆放点。

堆场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堆放点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设防风抑尘网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应当根据扬尘情况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十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

基坑开挖前,应办理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手续,须将基坑开挖方案、开挖时间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将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运输路线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工程开工前,须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和扬尘污染防治承诺书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和运输车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拆迁工地的扬尘防治和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并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各责任部门所反映的有关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取土场(点)的扬尘防治和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和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县公路局负责公路在建项目或维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管理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沙场、水利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填土平整施工场所的扬尘防治和场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

各镇政府、紫城工业园管委会、临江工业园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当地施工场所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2.加强道路运输扬尘防治。

所有上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

违规上路车辆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工地车辆违规3台(次)以上者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整治。

(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及各镇实施)

3.加强道路保洁洒水措施。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对城区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每天进行清洗保洁,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

在不下雨的情况下,对永安大道北、永安大道南、长安大道东、长安大道西、新达路、兴源路、新兴路、新紫路、东风路、秋江路、香江中路、金山大道、安良大道、广场路14条重点道路每天洒水要达到3次左右。

当县城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20,并处于上升趋势,气象条件为不利于扩散的小风、微风等稳定天气时,要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县城14条道路每天洒水不得少于5次。

(此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各镇政府实施)

4.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

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

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配合实施)

5.加强生物质露天焚烧等污染控制。

在城镇及周边范围,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

(此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各镇政府、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牵头,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配合实施)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此项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紫城镇政府配合实施)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

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开展环评的前置条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

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替代。

对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

严格按照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我县产业合理布局和发展。

重点加强对钢铁、陶瓷、水泥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制定环境敏感地区及县城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水泥、陶瓷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环保拆迁、改造方案及年度计划。

(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生态旅游业,适度发展资源型产业和低污染产业。

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新建的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实施)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

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

(此项工作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实施)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大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

(此项工作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实施)

配合市政府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负责)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要求,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实施)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此项工作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实施)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

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开发区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7.推广绿色建筑。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

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4〕22号)要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此项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住房公职金管理中心、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实施)。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

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

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

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此项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各镇政府配合实施)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区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此项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和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我县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将20蒸吨以上锅炉和典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其监测范畴。

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实施)

2.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此项工作由县纪委牵头,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

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

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及临江工业园管委会、紫城工业园管委会配合实施)

3.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此项工作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实施)

三、管理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

积极与周边县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县大气污染纠纷。

健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职能分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优化全县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

设立污染防治资金,加大财税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健全地方排污收费管理办法。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稳定来源,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三)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四)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镇要切实坚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硬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形成“政府负责、环保牵头、部门联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五)加强日常督察,落实责任考核。

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制度,严格问责。

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督办事项,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定期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督查组赴各地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县通报,对执行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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