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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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服务中心施工招标合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号:

xxxxxxxxxxx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成都霆彪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新建商业用房、附属设施项目主体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新建商业用房、附属设施项目主体工程。

2.工程地点:

成华区二仙桥东路60号规划红线范围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xxxxxxxxxx。

4.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5.工程内容:

基坑支护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

 xxxxxxxxxx(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要求合格标准。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列金额: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技术负责人: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节内容参见《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本工程适用于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发包人:

1.1.2.4监理人:

1.1.2.5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1.1.2.6发包人代表:

指项目业主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项目负责人(姓名):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指基础(不含施工机械设备的基础)、结构工程、防水、装饰装修、电气安装(包括弱电)、给排水安装、消防、通风空调、道路、绿化及其他永久性工程和工程设备(如电梯)。

1.1.3.4单位工程:

指具备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织部分。

本工程包括的单位工程有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标识标牌工程等(具体以设计图和相关规定划分为准)。

1.1.3.10永久占地:

指本工程图纸所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永久占地范围。

1.1.3.11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外施工所需要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出入通道等占地,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占地等。

本工程项目业主只提供新建工程实施范围内相应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进出通道外,发包人不再提供临时占地和场所,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3.12单项工程:

是指具备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由配套齐全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组成。

1.1.3.13分部工程:

指单项或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分部工程。

1.1.3.14分项工程:

指分部工程中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分项工程。

1.1.4日期

1.1.4.1工期: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1.1.4.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交付使用单位之日算起,保修期限详见附件1。

1.1.4.3竣工验收:

又称初步验收,指工程土建、安装及总平工程完成后的验收。

1.1.4.4综合验收: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

范、规程和政策要求,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前的验收。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法规和规章。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相关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技术标准和要求;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当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交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与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改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在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全套施工图,对需进一步深化设计的部分设计施工图纸应在相应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开工日期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施工图4套(含承包人最终绘制竣工用图)。

1.6.2承包人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

(1)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与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除实体工程设计施工图外而必要的施工文件、加工图、大样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如脚手架、高支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构建和材料设备的加工图、细部做法大样图以及其他临时工程于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的图纸等。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应在相应施工开工日期7天前报送监理人。

(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套(监理人1套,项目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各1套,不含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所需数量和承包人自用数量);

(4)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予以批复。

(5)其他约定:

无。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的修改与补充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

(2)项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两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的本工程办公地点(现场办公室未成立前接受地点在项目业主单位的办公室)。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的授权代表。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人在本工程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地点。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本合同中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的授权代表。

(5)承包人指定的接受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就在开工前收到开工通知后7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往来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给定外,承包人施工现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往来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该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公正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地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2发出开工通知

本工程发包人授权委托监理人负责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施工场地条件约定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为承包人进场时该项目的现状场地。

本施工场地内先期已有基坑支护承包人进场对地下室基坑进行施工,承包人正式进场后整个施工场地将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进场时应通过发包人(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人与基坑支护承包人办理场地相关移交手续并对地下室基坑土石方高程进行共同确认。

(2)因施工临时设施等需要临时占用工程设计范围以外场地或场所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若临时占地属项目业主场地或场所的,承包人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承担给项目业主产生的增加费用。

(3)施工场外道路(外部公共道路)已开通至施工场地,需额外增加、延伸、扩宽、加固道路的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4)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承担从接口至施工现场内发生的水管、供电线路、计量仪表的安装及费用,并按规定计量缴费。

施工用电:

由承包人负责委托相关专业单位按设计完成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的施工并按清单规定结算。

施工用水:

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自来水管网系统已建成通水,承包人临时排污、临时雨水应当按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相应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承担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相关工程费用,并按规定计量缴费。

(5)施工临时排污、临时雨水: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已有市政雨污排水系统,承包人临时排污、临时雨水应按当地相关部门相应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经发包人同意的基坑支护施工单位需保留的施工设施以保证基坑支护施工单位的未完工程及后续工程施工(如承包人基坑土方捡底后的基坑护壁施工)。

(7)管线保护与迁改:

本工程施工现场地下若涉及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及雨污水管线管网,承包人施工时应注意进行保护或按设计进行迁改,不得对运营管网造成影响和破坏。

2.3.2施工场地及现场资料移交

(1)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给承包人。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1份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场地地形测量(若有)等有关资料。

(2)发包人提供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

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内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的组织工作,对其中的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经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公司、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五方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对合同约定委托承包人代办工程档案归档的,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进行办理。

(3)批准和确认: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利时,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

(1)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

(2)任何变更指令;

(3)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

(4)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

(5)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理;

(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

(7)工程的任何价格确认;

(8)付款证书的签发。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上述须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总监)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的权利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任何监理人员。

3.4监理人员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处指示。

对发包人的书面指示,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传达或者下达指令。

3.5商定或确定

3.5.1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或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后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水电管线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承包人提供办公场所要求: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室一间和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会议室一间(会议室可为与承包人的共用会议室)。

同时应向发包人配置相应的办公家具(每个房间办公桌不少于2张、办公椅子不少于3把、文件柜不少于1个)。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应在项目所在的施工现场或其附近。

(3)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4)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独立承包人使用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所产生的费用及水电费,承包人不得向本工程的独立承包商及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人收取任何的配合费用及其他费用。

承包人因独立承包商配合和其他工作可能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

4.1.10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以下手续:

规划放线、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民工担保、保险、施工许可、竣工及备案等证件和手续,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合同约定需要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发生的其他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

(2)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与民工工资等费用,如发生拖欠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相应拖欠款,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两部分,其中:

基本履约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差额履约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2.2履约担保形式

基本履约保证金:

直接交纳至项目业主的本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

差额履约保证金:

直接交纳至项目业主的本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

4.2.3履约担保退还的时间、金额及条件

(1)基本履约保证金: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同意后退还80%,剩余20%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2)差额履约保证金: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同意后退还80%,剩余20%在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3)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发生的费用。

4.2.4履约担保退还程序及方式

(1)退还程序:

在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第4.2.3项约定的退还条件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要求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申请函应当说明履约保证金达到的退还条件、退还金额及合同依据,并提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项目管理公司审核,项目管理公司在收到经监理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项目业主审批,项目业主在收到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后完成审核批准。

在发包人审核批准完成后,承包人向项目业主开具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支付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由项目业主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3)差额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由项目业主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无息退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4.2.5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当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1)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单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接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有关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

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和能力应与分包工程(或工作)的标准和规模项适应,且应符合同约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分包前承包人必须事先将分包内容、分包范围和拟选分包人资格等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压证制度,承包人应在办理合同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压证并至合同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相符,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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