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626360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松山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松山湖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工作部署,规范松山湖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园区管委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向松山湖片区创新创业、规划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相关产业和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园区本级财政拨款、投资分配留成收益、存款利息等。

第四条经园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的引导基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引导基金业务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引导基金坚持所有权、托管权、管理权分立,实行决策、执行、运营三个层级的运行机制。

1.决策机构。

园区管委会是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制度制订、方案设立、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考核等工作,监管执行机构履行引导基金受托业务。

2.执行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是引导基金的执行机构,代表财政部门在子基金中出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组建、运营监管、风险控制、定期报告等工作,监督运营机构按引导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

3.运营机构。

子基金管理公司是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或出资的子基金运营机构,是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或委托的市场化、专业化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实施子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第七条园区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实际出资主体,依法享有政府出资所有者的各项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审定园区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并根据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驱动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松山湖片区的统筹组团发展战略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2.审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相关制度;

3.审定并签署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4.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审定引导基金拟合作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和“一事一议”的特定项目投资方案;

5.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投资损益报告等;

6.审议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激励等重大事项;

7.审定与引导基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园区科技创新局、产业发展局、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宣传文体局、中以科技产业合作办公室、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人才工作局和管委会指定的业务部门(或机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结合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驱动战略、产业政策导向和松山湖片区的统筹组团发展战略,提出具体行业领域设立基金的建议及其扶持方向、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设立基金建议的材料中应当充分说明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募集可行性、绩效目标等;

2.配合财政分局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对口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

3.负责推荐对口领域项目,促进基金与项目对接;

4.开展基金投资后监管,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配合财政分局做好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5.涉及跨部门共同管理基金的,由牵头部门或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基金管理工作;

6.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园区财政分局经管委会授权,代表管委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行业领域引导基金的扶持方向、支持产业目录或清单;

2.会同科技创新局拟定园区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方案;

3.会同科技创新局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子基金设立建议;

4.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子基金组建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

5.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预算编制、拨付和跟踪、考核、监督;

6.制订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职责、义务,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

7.会同科技创新局制订引导基金的监督考核体系和对子基金运作的监督机制,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投资损益报告;

8.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基金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9.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园区科技创新局作为科技金融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配合财政分局制订园区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方案、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子基金设立建议;

2.配合财政分局制订引导基金的监督考核体系和对子基金运作的监督机制,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各项报告、报表;

3.实施基金金融风险监控;

4.执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管委会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是引导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主体。

管委会选定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较强政策性、专业性的具体行业领域引导基金,其受托管理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分局遴选、经管委会审批后确定。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具体行业领域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

2.按照审核通过的子基金设立建议,拟定子基金组建方案;

3.依照审核通过的子基金组建方案,开展子基金征集、尽职调查,拟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并开展设立或参股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机构、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4.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5.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

6.协调业务主管部门与子基金的推荐项目对接工作;

7.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代行出资人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派遣代表对子基金或股权投资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向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及时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或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运营情况报告、投资损益报告等相关资料;

8.监督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

9.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依据所签署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管理、退出;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情况;接受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运作方式和投资条件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等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或对已设立投资基金增资。

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伙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子基金,实行子基金(引导基金—子基金—项目)、母基金(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两种投资运作模式。

经管委会批准,对园区引导基金所属行业领域的重点扶持的特定产业企业和早期创业项目,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支持领域包括园区和松山湖片区的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引导基金所属行业领域符合规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应符合园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松山湖片区的统筹组团发展规划。

引导基金应执行松山湖管委会审定的投资方向,如园区和松山湖片区的战略部署发生变化,经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修订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受托管理机构方可调整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园区结合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数量和规模。

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基金规模的30%,不得成为第一大出资人,不得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在企业中参股不控股,持有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权的30%,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对参股或入伙的子基金、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各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1.在中国大陆依法注册,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具有相应的社会资本募集能力,具备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项目遴选机制和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风险控制流程等,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4.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入伙、增资的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子基金在松山湖园区注册;

2.投向符合园区和松山湖片区创新创业和产业规划的子基金,投资于松山湖片区的项目资金总和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份额的1.5倍,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初始投资是外省市的项目,后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松山湖片区的,视同投资于松山湖片区,每支子基金根据实际募资规模,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规模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项目;

3.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9%,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松山湖片区和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合作区域;

4.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如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比例超出上述限制,应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5.引导基金和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按照投资协议,分期同步到位;

6.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第十九条子基金实行母基金投资运作模式的,在满足第十八条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管委会审定的母基金投资方案,母基金管理公司拟订各支子基金的布局规划和筛选准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提交管委会审定后,作为双方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要件,母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设立或投资子基金,并具体组织落实对子基金的投资和募集工作;

2.引导基金应至少吸引4倍社会资本参股设立母基金及其子基金,引导基金在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做第一大出资人;

3.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于松山湖片区的项目资金总和原则上不少于引导基金对母基金出资份额的2倍,母、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初始投资是外省市的项目,后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松山湖片区的,视同投资于松山湖片区。

第二十条子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不能以任何形式的借款(债转股除外)进行投资。

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运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的设立或增资,应按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审批、社会公示、方案实施等环节进行。

1.公开征集。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审定的子基金组建方案,制定募集公告及申请指南,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子基金合作机构;申请合作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材料。

2.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甄选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

3.专家评审。

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投资审批。

管委会审议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形成决策审批意见。

5.社会公示。

对通过专家评审、决策审批的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6.方案实施。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实施子基金投资方案。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公开上市退出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投资于引导基金所属行业领域的重点扶持的特定产业企业和早期创业项目时,经管委会同意,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跟进投资该企业或项目。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必须在松山湖片区注册,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公开上市退出、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跟进投资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或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子基金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公开上市退出方式除外)。

第五章费用支出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以实际委托管理的资金规模为基数,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最高比例不超过2%的方式,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引导基金建立受托管理机构的业绩奖励机制,经考核评价后按考核结果发放业绩奖励。

引导基金年度管理费和业绩奖励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过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尽职调查、审计、法律等支出费用均由年度管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实行子基金(引导基金—子基金—项目)投资运作模式的,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标准。

当子基金实现投资收益并实施分配时,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募资效率,将其按照出资比例所享有超额收益不高于20%的部分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子基金实行母基金(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项目)投资运作模式的,受托管理机构以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实缴资金总额为基数,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最高比例不超过2%的方式,确定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且母基金初始运营的24个月内,引导基金出资部分计取的管理费最低为150万元/年。

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子基金的管理费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的股东或合伙人自主协商约定,但对引导基金出资部分计取的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对子基金实缴投资金额的2%。

当母基金实现投资收益并实施分配时,引导基金将其按照出资比例所享有超额收益不高于30%的部分奖励给母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为体现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性特点,引导基金按“先返本再分利”原则,根据子基金的投资地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按照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出资比例所享有的超额收益给予子基金其他社会投资人适当让渡,并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清算出现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以上无重大处罚不良记录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按照资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向投资,定期向委托方提交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当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报告委托方。

第二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的出资、分红、退出、利息、管理费计提支出等资金实行托管银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财务制度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定期向科技创新局、财政分局报送报表。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要求,将引导基金净收益缴回财政或留存引导基金继续滚动发展。

对于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合法合规进行投资依然造成的资金损失,受托管理机构形成详细的《投资损失分析报告》,经第三方独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分局核实,报管委会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三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切实按照委托管理协议代为履行出资人权利义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向子基金派出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等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当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参股或入伙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合作和提前退出:

1.子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4.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7.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投资运作安全。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投资项目备案资料、子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托管银行的托管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运行中出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及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投资、所投项目建设运营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突发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七章考核评价与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财政分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基金的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改进引导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财政分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落实整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合约应明确:

1.因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因导致基金组建缓慢、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状况不理想、未达到计划预期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分局应根据绩效评价意见采取提出限期整改、延迟支付管理费用、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中止受托管理业务等措施。

2.托管银行未及时拨付资金、未按托管协议履行好相关职责的,各方投资人有权降低或取消托管费。

3.社会出资人未按政府投资基金章程约定出资或出资缓慢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按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未定期报告投资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的,采取通报批评方式予以惩罚,情况严重的,政府出资部分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十五条园区审计、财政等部门依职责对引导基金运作管理进行审计或检查监督。

对在引导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截留、挪用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投向与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相近的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互相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合力,加强统筹合作。

第三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设立的子基金,按原审批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考核评价与监督问责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办法的调整,适时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