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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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代理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的经办管理规范参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

本规范所列工作时效,指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因特殊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作延时。

本规范涉及的单证参见附件部分,交互数据标准参见《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单证与《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中的《单证与数据集对应表》。

若有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则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1

定义和释义

在本运营流程规范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职业年金:

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职业年金基金:

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3委托人:

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4受益人:

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代理人:

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1.6受托人:

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1.7托管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1.8投资管理人:

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9统一计划:

指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情况下,在代理人系统里建立的多计划之上的,用于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的虚拟计划。

1.10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

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

1.11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

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

1.12个人账户:

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

1.13投资组合代码:

指为规范投资组合管理,对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和受托人直投组合编制的唯一性编码。

1.14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

1.15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

1.16定价日:

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

1.1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

2.1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管理

2.1.1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实行统一编码原则,投资管理人负责编制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受托人负责编制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及名称。

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应保证其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编码的唯一性。

2.1.2投资组合代码长度为8位,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投资管理人简称。

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受托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直投户”字样。

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受托人机构代码参照《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执行。

2.1.3管理流程

2.1.3.1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投资管理人后,投资管理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对其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编码,并告知受托人;

受托人对受托人直投组合进行编码。

2.1.3.2受托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将开户资料和投资组合代码、名称发送托管人进行账户开立。

2.1.3.3新增投资组合时参照上述流程对新组合进行编码。

2.1.3.4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停止使用且不得被再次使用,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代码信息由原受托人随同转移资料发送新受托人。

2.1.3.5投资管理人变更,原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停止使用且不得被再次使用,新投资管理人参照上述流程对投资组合进行编码管理。

2.1.3.6托管人变更,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由受托人发送新托管人。

2.1.3.7合同续签时,投资组合代码继续使用。

2.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账户开立

2.2.1资金账户:

指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以职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受托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投资户”)(包括直投户)。

2.2.1.1受托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户的管理参照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2.1.1.1托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职业年金受托户。

2.2.1.1.2受托户的账户名称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预留银行印鉴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代表名章。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1.3受托人收到计划确认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受托户开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2)关于开立XX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账户的授权委托书。

2.2.1.1.4托管人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在账户开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户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递送给受托人。

2.2.1.1.5受托人在收到受托户账户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形式递送给投资管理人。

2.2.1.2投资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2.2.1.2.1托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为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或受托人直投组合分别开立职业年金投资户。

2.2.1.2.2投资户的账户名称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预留银行印鉴为“托管人简称+XX职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被授权的代表名章。

2.2.1.2.3受托人在收到计划确认函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投资户开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3)投资组合代码、名称信息。

2.2.1.2.4托管人在收齐账户开立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在账户开立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户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递送给受托人。

2.2.1.2.5受托人在收到投资户账户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形式递送给投资管理人。

2.2.1.3受托户中的资金划拨根据受托人指令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投资户中的资金划拨根据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指令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与清算相关的费用支付,由托管人按照收费标准直接扣收,同时告知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

2.2.1.4受托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账户维护费用、汇划手续费以及其他应由职业年金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由受托人报代理人同意后,按约定的分配规则指令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各投资组合,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以投资收益形式计入各投资组合。

2.2.2结算备付金账户

2.2.2.1由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职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2.2.3证券账户

2.2.3.1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委托,按每个职业年金组合以“XX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简称”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用于职业年金的交易所证券投资,并保管账户资料。

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指定专用的交易单元,用于场内证券投资交易。

2.2.3.2受托人需向托管人提供证券账户开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授权书及法规、有关登记机构要求的材料等。

2.2.3.3证券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信息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投资管理人。

各投资账户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账户业务的需要,托管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投资管理合同、托管合同以及本流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2.2.4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受托人选择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应委托投资管理人代理职业年金基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

委托托管人代理职业年金基金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申请办理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2.2.5开放式基金账户

根据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受托人授权托管人为职业年金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存管职业年金基金各投资组合持有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管理人准备开户资料,填写前期需投资管理人确认的开户资料,托管人负责填写其他相关资料及盖章确认并办理开户手续,基金账户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名称至少含组合名称。

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递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擅自变更开放式基金的账户信息。

2.2.6养老金产品账户

2.2.6.1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投资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在注册登记人(本流程规范中的注册登记人是指负责办理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管理机构)处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

2.2.6.2受托人直投组合投资养老金产品,由受托人在注册登记人处以职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与职业年金计划名称一致。

2.2.6.3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申请投资养老金产品时,需向注册登记人提供持有该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组合代码,注册登记人应准确记录该投资组合代码。

2.2.7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开立

投资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处以投资管理人名义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此账户是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管理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专项弥补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亏损。

2.2.7.1账户名称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简称+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2.2.7.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投资管理人简称+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和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章。

专用章由投资管理人保管和使用;

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2.2.8实物证券

实物证券的保管根据相关规则办理,按规定存放于相应的托管机构。

若无规定的,应存放于托管人处。

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投资管理人持有复印件。

投资管理人在其他机构存管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不负责辨别实质性真伪。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2.9其他投资账户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需要及法规许可,受托人与托管人协商,并委托托管人为职业年金基金开立其他投资账户,托管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签订协议后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同意将开户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卡)及投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存单、保险投保单等)交与托管人保管。

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承诺在托管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上述证明文件挂失、重新登记、确认、质押等行为。

托管人承诺妥善保管上述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因投资需要可使用上述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向托管人取用。

2.3印鉴管理

2.3.1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及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使用预留印鉴。

2.3.2托管人应按照托管合同及本流程要求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

托管人保管预留印鉴期间,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不得擅自申请将预留印鉴挂失或进行复制。

若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需要变更移交的预留印鉴,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并提出合理理由,托管人应配合受托人进行预留印鉴的变更。

2.3.3预留印鉴移交当日托管人向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出具《授权代表印鉴样本通知书》。

2.4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交易单元

2.4.1投资管理人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职业年金资产办理证券交易单元。

证券交易单元开通后,投资管理人需将相关信息通知受托人和托管人。

若投资管理人租用交易单元,则需向托管人提供交易单元的租用协议复印件及书面的佣金计算标准。

经托管人确认交易单元相关信息联通后,投资管理人方可开始进行投资交易。

2.4.2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协助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交易单元的清算。

2.4.3投资管理人申请和变更投资证券交易单元时,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若投资管理人变更证券交易单元,应至少提前10个交易日将新的证券交易单元有关资料信息书面提交受托人和托管人,并协助托管人办理与新交易单元的衔接。

2.5账户变更和注销管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账户开立所在地办理账户变更和注销事宜,并将相关账户信息于变更或注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

3计划建账

3.1代理人根据合同信息,确定计划的基本信息、定价日等内容;

受托人与代理人商定投资组合分配方案。

3.2在多计划统一收益率下的计划设置

3.2.1为满足计划统一收益需求,在计划设置时,代理人建立统一计划,指定其中一个托管人和受托人作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和“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

明确统一计划的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

在记账方面,在统一计划下记录各单位和个人账户的资产情况。

3.2.2在计划建账前代理人确定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后,向各受托人发送说明函,并抄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

3.2.3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职责:

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及收益率。

3.2.4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职责:

审核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计算的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及收益率;

协调解决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与代理人资产核对数据出现的差异。

3.2.5代理人及统一计划审核人应该为多计划建立一个统一计划,并为统一计划进行建账、记录相关信息。

3.2.6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内应规定职业年金在各个计划的投资分配规则和支付赎回方案。

对于每笔支付赎回应指定从一个职业年金计划进行赎回。

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可动态调整。

3.3代理人和受托人完成计划设置后的1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计划基本信息》、《投资组合信息》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4缴费管理

4.1代理人在处理缴费、转入、记实等业务时:

在单计划估值情况下,代理人将资金足额划至受托户,同时向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款通知》。

在多计划统一收益率情况下,代理人根据资金分配及赎回方案将相应款项划至各计划受托户,同时向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款通知》。

注:

根据资金性质在《资金划款通知》中注明划款收账类型。

4.2收账处理

4.2.1受托人先收账模式

4.2.1.1受托人在收到《资金划款通知》且资金已到账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资金的匹配,生成《资金到账通知》,并发送托管人。

4.2.1.2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到账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账工作,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受托人。

若对受托人发送的《资金到账通知》有异议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4.2.1.3受托人完成缴费资金匹配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发送《资金到账信息》。

4.2.2托管人收账确认模式

4.2.2.1受托人在收到《资金划款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收账通知》发送托管人。

4.2.2.2托管人在收到《资金收账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账工作,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反馈受托人。

若对受托人发送的《资金收账通知》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受托人。

4.2.2.3受托人收到托管人的收账反馈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代理人发送《资金到账信息》。

4.3受托户短溢缴处理

若收账时出现短溢缴情况,受托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生成退缴指令发送托管人,托管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缴费全额退款至代理人来款账户并反馈受托人,受托人通知代理人。

4.4代理人根据《资金到账信息》对缴费进行确认处理。

4.5托管人每工作日10:

00前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提供前一日(周一提供上周五至周日)的受托户资金流水明细及受托户余额。

5归集户利息管理

5.1职业年金归集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代理人按季度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户。

5.2后续流程参见4.1-4.3。

其中:

《资金划款通知》中划款收账类型为“归集户利息收账”。

5.3受托人按约定的分配规则指令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付至各投资组合,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投资收益形式计入各投资组合。

6待遇支付/人员转移管理

6.1在待遇支付、人员转移时,代理人在未来最近定价日(T日),按T日定价计算支付权益:

6.1.1在单计划估值情况下,代理人在T+3日16:

00前将《支付通知》、《支付明细》或《转移报告》和《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受托人。

6.1.2在多计划统一收益率情况下,代理人在T+4日16:

00前将《支付通知》、《支付明细》或《转移报告》发送确认资产赎回计划的受托人,将《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

6.2受托人根据支付金额进行资产赎回,赎回的业务流程参见8.3.2.3-8.3.2.6和8.4.1.3-8.4.1.5。

6.3在支付时,受托人于资产赎回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约定形式向托管人发送《支付指令》;

在人员转移时,受托人于资产赎回后的1个工作日内以约定形式向托管人发送《转移指令》。

6.4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收到指令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划拨。

对于待遇支付将资金划往指定受益人的收款账户,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扣缴指令进行代扣代缴;

对于人员转移业务将资金划往转入职业年金计划的归集户或转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户,在确认支付结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支付结果反馈受托人。

6.5受托人将支付结果反馈代理人,代理人收到待遇支付成功的反馈后,扣减个人账户权益。

6.6待遇支付时若发生因户名、账号有误等原因导致支付划拨失败,托管人应及时向受托人反馈。

受托人将支付失败信息反馈代理人,代理人通知委托人修改账户信息,受托人根据修改后的信息进行退票支付(不含税款)。

7投资变更

7.1根据投资需要代理人和受托人协商后,可对职业年金基金计划下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间的资产调整,受托人发送具体调整指令。

7.2投资变更分为投资比例变更和投资转换。

7.3投资比例变更是针对将来缴费分配于不同投资组合账户的比例变更,变更后的各投资组合的投资分配比例合计数为100%。

7.3.1代理人在计划建立时需明确首次投资比例,在后续年金运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比例变更。

在投资比例变更之前,缴费均按事先约定的投资分配比例分配于投资组合账户中。

7.4投资转换是对投资组合存量资产进行的组合间资产转换。

7.4.1代理人与受托人商定计划内投资组合转换方案。

7.4.2受托人根据投资转换方案制作《资金划拨指令》和《投资分配指令》,并发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7.4.3投资管理人收到《资金划拨指令》后的3个交易日内完成头寸准备,并将确认后的《资金划拨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7.4.4托管人收到投资管理人确认的《资金划拨指令》后完成资金赎回的划拨,根据《投资分配指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分配资产划拨,并反馈受托人。

8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

8.1职业年金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按月定价。

具体可采用单计划估值和多计划计算统一收益率的方式。

8.2定价日期(T日)由代理人确定,代理人在每年年末应将下一年的定价日安排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对于新计划上线,需在上线前确定当年的定价日安排。

若定价日发生调整变更,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

8.3多计划统一收益率的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

8.3.1多计划统一收益率单位净值的计算:

所有计划下各投资组合资产净值合计除以代理人提供的统一计划的总份额,得出统一计划的单位净值。

流程图和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8.3.2估值定价

8.3.2.1首期投资分配

8.3.2.1.1受托人完成首笔缴费到账确认后,填写《XX统一计划初始投资运作确认单》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制作《关于XX统一计划初始单位净值的说明》,发送代理人。

8.3.2.1.2代理人按初始单位净值将T日前已确认的实账缴费金额转换为份额,生成《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并在T+4日16:

00前提交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

8.3.2.1.3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将《统一计划投资成交汇总》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

8.3.2.2续期投资分配及支付赎回

8.3.2.2.1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负责对《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核对一致。

投资管理人于T+1日14:

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发送给托管人。

8.3.2.2.2托管人收到核对一致的《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和《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后,于T+1日17:

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组合资产估值明细》发送受托人。

8.3.2.2.3受托人于T+2日10:

00前将《组合资产估值信息》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代理人。

8.3.2.2.4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于T+2日14:

00前发送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对统一计划单位净值核对一致后,于T+3日10:

00前将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发送代理人。

8.3.2.2.5代理人收到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后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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