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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在国家授权的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政府的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必须与其他行使司法行政权限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分工和协作。

★世界司法体制中的司法行政机关

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是根据宪法而独立设立的政府机关,多数国家称司法部(或法务部、法务省),属于政府中专司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一般也是政府的法律顾问。

但也有一些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并未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

例如,英国始终未建立司法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行政职能由大法官和内政部共同行使,在苏格兰则是由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

世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所承担的职能各有不同,除了一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外,司法行政机关还根据法律享有其他重要的国家职权。

包括:

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等等。

为了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很多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还在不断扩大。

1.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

尽管司法行政机关是专门负责司法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政府部门,但是,世界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并非全部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

法院自身也拥有司法行政权,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行政事务,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及管理,仲裁、调解、公证机构的管理等。

在人事任命方面,有些国家并不是由司法部提名、遴选或任命,而是由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或由法院自行实施的。

在司法职业培训方面,有些国家也是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的,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即由最高法院主持。

在法院的经费、建筑和设施的管理方面,很多国家也是由法院自己管理的,如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上是由法院自己独立管理的。

不言而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必须以不干预司法权行使为前提;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实际上,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仍然应受到议会和各级政府的控制和制约。

因此,法院是否独立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并不是司法独立程度的指标。

2.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由于当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各有不同,因此,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也完全不同。

(1)在一些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行使广泛的职权。

例如,在苏联,检察机关甚至高居各种司法机关之首。

我国检察机关是与法院并列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与法院基本相同。

检察院的人事任命、培训,以及经费、建筑和设施的管理均直接受立法机关的控制,由检察院自行管理。

(2)与此相对,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的是国家公诉人的职能或国家律师的角色,因此,其在性质上往往属于行政机关,在体制上或隶属于司法部,或与司法部合一。

现代西方国家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方面,根据其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A.检司分署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实行检审合署,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部。

但检察机关仍与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密切的联系。

B.检司合署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这些国家检审分署,检察机关不是设于法院内部,而是设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一,刑事检控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由于当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扩大,其司法性和独立性逐步得到确认,因此,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模式,检察官在行使其职能时,其独立性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应尽量减少和限制上级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长或总检察长)的直接干预。

3.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随着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权的分化和行政权限扩大的发展趋势,司法行政事务也日益分散到各个行政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之中,故在政府机构中,并不是仅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拥有司法行政权。

一般而言,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都是国家根据需要,分别赋予各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例如,关于土地的行政立法权和纠纷解决权限可能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

而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由劳动部门负责;

等等。

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行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注意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政府内部分工,与其他行政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行使司法行政权,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既定目标。

4.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关系

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些司法行政事务,实际上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组织和团体分担,如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

行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则属于行业自治范围;

律师行业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

而公证机关及公证事务也有可能转化为民间机构的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也必然发生一定的转变,主要以行政的宏观监控为主,通过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而不再完全采取行政机关严格管理或规制的方式。

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协调,也是当代司法行政体制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创立和发展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创建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从民主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

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下设人民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

在人民委员会下设司法人民委员会,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雏形。

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以后,为了一致抗日,发展民族统一战线,中央决定撤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并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统一由边区高等法院管理。

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同年10月建立了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

1949年年初,中原临时政府成立,在政府机构中也设立了司法部,同时,根据中原人民政府命令,在河南、山东、湖北等省建立了司法厅。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发展与挫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于1949年11月,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分立制。

同年12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对司法部的任务和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最高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在撤销各大行政区司法部的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司法厅(局)。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管理人民法院的设置、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培训、律师、公证、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和健全,是人民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组织保证。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和国家出现了政治上的极左和法制上的虚无主义。

1958年6月到8月,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错误批判。

1959年4月,国务院提请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也随即被撤销,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分立制改变为合一制,刚刚建立的司法行政制度遭到夭折。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司法部。

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建立司法行政机关。

1980年7月,国务院转批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省属市、地区设立司法局(处),各县设立司法局(科),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起来。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下发后,全国各地开始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了司法助理员。

从中央到地方逐步恢复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

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等工作,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司法行政工作开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

随着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随之不断变化。

具体经历了以下阶段:

1.恢复重建司法行政机构初期,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与20世纪50年代基本相同,主要管理法院的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协同建立健全审判制度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外事和法律编纂等十项任务。

2.1982年6月,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范围作了一次较大调整,即将各级法院的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助理审判员的任免、财务装备、司法统计等各级法院的行政工作,全部移交给法院自行管理。

3.1983年上半年,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又作了一次大调整,即公安部将劳动改造机关及劳动教养机关,整建制地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经过这两次职能任务调整之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是:

管理监狱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培养法律人才、培训在职干部、管理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

传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司法外事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宜等十项任务。

4.1988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三定”方案(即在机构改革中制定方案,确定本机构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方案)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了参与立法、为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管理劳改劳教工作、管理基层工作、深入普法等五个方面的职能,特别是增加了管理乡镇法律服务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5.1994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增加了涉外内容,主要是综合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及国际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同国外政府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参与制定有关港澳台地区的法规工作等。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特征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

它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是国家的执法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司法职能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任务与职责又是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社会需要而不断演变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首先是行政性,即司法行政机关归属于行政系统,其行使的职权属于行政管理权,应该在国家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行政程序活动。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具有一定司法性,由于其具体职能和权限涉及大量司法活动,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

根据当代社会司法功能分化的原理,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分担了许多原由司法机关承担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功能的调整,这部分司法功能还会继续扩大,但方式将会更加多元化。

除了直接行使司法职能外,很多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由民间性社会机构承担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等职能。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地位。

国家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现国家职能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军事、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国民经济、教育及文化等方面的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已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检察等工作”的职权。

将司法行政工作载入《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国务院1989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

案也明确规定:

“司法部是国务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之一。

”进一步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劳动教养、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仲裁、司法鉴定、国际司法协助等司法行政事务,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辅助国家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上起着重要作用。

2.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传统,司法行政机关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一样,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与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制约。

司法行政制度工作涉及多种法律制度,如监狱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都属于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行政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与其他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发生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关系。

司法行政制度对司法活动的配合和制约作用,能够从总体上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我国司法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司法行政工作的特征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兼具行政与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其职能与工作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性。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从整体上说,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执法工作,执法性是司法行政工作最根本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两个方面。

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和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例如,依法进行狱政管理,通过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种司法行政职能从职权到程序都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特征。

2.服务性。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各种具有多种功能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司法行政工作也是一种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活动。

体现在:

(1)司法行政机关掌握了多种法律服务手段,具有特定的职能,依法对律师、公证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仲裁、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通过这些机制和多种途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通过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等形式,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满足社会主体的司法需求。

(2)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领导力量,参与组织和领导基层自治和治安工作,起着及时解决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法制宣传和普法的职能,致力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活动。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法律需求将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特征将会越来越突出。

3.管理性。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司法行政事务实施国家管理,因此,其主要职能即依法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

目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完全实现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部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职能部门承担,但绝大多数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如管理监狱、劳动教养、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及国际司法协助等司法行政事务,都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因此,可以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管理中担负着主要任务,发挥着主要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统一司法考试也是由司法部主持的,这说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还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

第三节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大体如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体系:

1.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

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

为履行前述职责,司法部设政治部和若干职能司(局、厅):

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宣传司、法规教育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规教育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研究室、纪检监察局等。

除上述业务司局外,司法部还直接领导、管理和指导以下机构的工作: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国监狱学会、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协会。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内设机构与司法部类似。

3.基层司法机关——市(地)、县(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办)。

市(地)、县(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

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普遍设立了司法局(处)。

除极少数市(地)办有监狱、劳教所、政法干部培训机构外,绝大多数市(地)及司法行政机关仅管理律师、公证、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业务。

因此,其内设机构比较简单,通常仅设置办公室(人秘科)、法制宣传科、公证管理科、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等机构,并下设若干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

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普遍设立了司法局。

县级司法局一般设办公厅(人秘股)、法制宣传科(股)、基层工作科(股)等机构,同时下设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1996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

在越来越多的建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方,乡镇(街道)司法所(办)与法律服务所基本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担负着面对农村、面对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务。

二、司法部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3.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4.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负责委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事务;

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6.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参与国家法律的拟定;

参与制定有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及这些地区的法律事务;

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理论研究。

8.参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作为条约的中央机关负责执行的有关事宜;

承办与联合国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领域有关对口部门的来往业务;

组织参与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

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9.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的物资装备。

10.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1.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

国家法制建设,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四个环节,其基本要求就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等方面具有多种职能作用,这些职能作用的发挥,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司法部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领导体制,将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职能贯彻到各级,直至基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1.司法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各方面: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的社会稳定。

(2)通过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工作,配合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准确、及时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3)加强监狱、劳教工作,确保监所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努力减少和有效预防了重新犯罪。

(4)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重返社会后有栖身之地和就业之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5)建立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和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扩大民众利用司法的途径。

(6)开展国际司法人权合作,扩大国际司法协助,打击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和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惩治犯罪。

2.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公证、仲裁、乡镇法律服务等机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多功能、多手段、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行业规模和人员素质,加强管理和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以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在不断扩展法律服务的新领域和新内容。

开拓为政府实现宏观调控服务的领域,使法律服务进入决策层,帮助政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宏观调控;

开拓各类生产要素市场服务的领域,依法引导、规范和维护房地产、金融、产权交易及信息等市场的正常秩序;

开拓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领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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