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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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井下电(气)焊作业分类进行管理。

根据施工带来的风险程度不同,将井下电(气)焊作业场所分为两类。

(1)一类场所:

主斜井及井口房,胶带输送机巷,井下煤仓上、下口,井下变电所等。

(2)二类场所:

除一类场所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止施焊的地点之外的井巷和硐室。

第二章 措施编审与管理

第五条 施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施焊安全措施必须由机电、通风、生产技术、安监等部门和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审签,属于二类场所施焊的,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属于一类场所的,矿总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经矿长批准。

第六条 井下施焊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检修班)施工,施焊安全措施应提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至少一式6份,应最迟在施工前8小时将措施送达矿调度室、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通防工区和副斜井井口。

如果是应急施焊,措施编制及发送的时间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七条 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指派,负责施焊作业的现场组织与协调,落实安全措施;

安全监督人负责全程跟踪检查施焊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监督人必须专人专职,不得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兼任。

二类场所施焊,安全监督人由施工单位选派安全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

属于一类场所的,安全监督人由矿安全检查科安排专职安监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一个施焊措施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禁止使用“通用”措施。

大型安装、拆除和维修工程连续施工需要经常动焊的,施焊措施可以每间隔不超过3天审批一次,但措施必须明确每个班施焊作业的时间段、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

第九条 施工前,措施编制人必须将施焊安全措施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集中传达,施工人员领会措施内容和要求无问题后,应措施上签字;

施工负责人负责将措施带到施工现场,组织履行相关的记录、安全确认、签字等工作程序,施工结束后交回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将措施原件存档、备查,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第十条 需要动焊的工程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以施焊措施代替工程施工措施。

第三章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施焊地点附近必须有供水管路,并使用Ø

≮15mm的软管将水源接出,软管的长度要保证能够覆盖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喷水。

施焊地点上风口10m范围内应至少备有2具重量规格≮4kg的干粉灭火器,在电气设备附近施焊同时要备有至少0.2m3的灭火砂,灭火器必须合格有效,所有施工人员都应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领。

施焊作业前,必须清除工作地点及附近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和积尘,并对该范围全面喷水湿润(电气设备附近施焊除外)。

第十二条 施焊地点及前后20m井巷范围内的支护必须完好,在斜井、斜巷内施焊时井巷严禁行车,在平巷施焊禁止车辆通过工作地点;

施焊地点及附近5m范围内,各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转(局部通风机除外);

施焊地点前后各20m处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牌,标明“正在施焊,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 通防工区必须安排瓦斯检查员跟现场检查瓦斯。

施焊地点要保持通风良好、风流稳定,只有当查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及可能存在的空洞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可允许施焊。

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其报警值事先应设定为0.5%,施工时悬挂在施焊地点上风口3~5m、距顶板不超过300mm的位置。

第十四条 施焊作业前,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确认,并在措施上签字,然后由施工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焊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不超过0.5小时,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一次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风流有异常要随时进行检查。

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施焊作业,切断电焊机电源和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并迅速喷水冷却焊渣,然后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每一次瓦斯检查的数据都必须在措施上记录。

第十六条 电(气)焊设备(指电焊机、氧气瓶和乙炔瓶,下同)及相关器具、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合格,电(气)焊工、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电焊机的接线、绝缘性能、接地必须符合标准,必须双线作业,接线、拆线必须由电工操作,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程序。

(2)电焊机应放置在干燥的地点,禁止将水喷洒到电焊机、线缆和焊钳上;

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

严禁带电挪移电焊机。

(3)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配合格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气源。

(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上风口,距施焊地点不得少于10m,两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且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倾倒,严禁乙炔瓶卧放使用。

(5)环境温度超过40℃时不得进行气焊作业;

在30m距离范围内,严禁电焊、气焊同时作业;

严禁在带电的电气设备上、正在运转的设备上、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以及在储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

(6)登高作业超过2m的,人员必须佩戴可靠的保险带,并设专人监护。

(7)施焊现场出现明火必须立即扑灭。

第十七条 气焊作业点火只准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

点火物品由安全监督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须在井口登记,出井时要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使用情况,确保火种不遗失在井下。

第十八条 施焊地点附近5m范围内的电缆、胶带、风筒及电气设备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掩盖或隔离,在井口房、井筒、倾斜巷道、胶带输送机上方及煤仓上、下口施焊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不燃性材料设施的材质和具体要求必须在施焊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施焊作业完毕,施工负责人要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不少于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留守检查人员在确认现场无隐患后应在措施上签字,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之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回收升井。

(1)在主井、副井井筒内施焊,每次施工结束后电(气)焊设备必须立即回收到地面,禁止在井筒内和井口存放。

(2)井下其他地点施焊,施工结束后电(气)焊设备应立即装车,并在8小时内运达地面。

如果在16小时内需要再次施焊或转到其他地点使用的,设备可暂时留在井下,但必须提前到副井口说明情况和进行登记,同时必须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和交接,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施焊措施必须明确设备停用期间的管理要求。

施工间隔超过16小时的,禁止将设备留在井下待用或转用。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设备运输执行以下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分开装车,严禁将两种气瓶混装在同一矿车内(包括用完后的空瓶)。

(2)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胶圈要齐全、完好,搬运和装卸时要轻起轻放,严禁抛、滑、滚及剧烈碰撞;

装车时瓶嘴阀门朝向应一致,防止互相碰撞导致气瓶受损和爆炸;

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气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运送。

(3)电(气)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始终有专人负责看护、保管(包括回收升井时),设备交接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第四章 设备入井登记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副井井口必须建立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入井前,副井口必须进行登记;

需从主井口入井的,施工单位要主动到副井口登记。

登记台帐由井口把钩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1)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必须凭经批准的施焊安全措施入井,井口把钩人员要严格把关,未接到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

(2)电(气)焊设备最多只准提前8小时入井(以批准的作业时间为准),点火物品只准在施焊的当班带入井下。

(3)电(气)焊设备出井时限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符合待用、转用条件需暂留井下的,必须依据施焊措施在台帐上注明;

点火物品必须在施焊结束的当班出井、登记消帐。

电(气)焊设备和点火物品超过时限仍未出井的,必须及时报告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通知安全检查科进行责任追究。

(4)交接班时,电(气)焊设备及点火物品的出入井情况必须交清接明。

(5)登记台帐由运输工区负责按月度梳理、存档,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第二十三条 井下使用射钉枪、手电钻、非防爆照相机和录像机、胶带硫化机等非防爆设备、机具时,现场瓦斯检查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执行,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执行非防爆设备入井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地面的输煤皮带廊、煤仓上下口、选煤厂房、装车塔及主井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视同井下施焊,执行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青岗坪煤矿。

 

附件:

1、施焊安全措施样例;

2、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

掘进一区

施工地点

42101回顺中部车场

工作内容

检修综掘机

动焊类别

气割

场所类别

二类

作业时间

2012年9月30日夜班至2012年10月2日中班

施工负责人

詹德智

安全监督人

窦月洋

焊工

主要安全措施

1、施工前,必须使用软管将将巷道供水管的水源引至施焊地点,软管的长度要保证能够覆盖工作地点前后10m范围,现场安排专人负责喷水;

施焊地点上风口10m范围内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前后10m范围内的易燃物和积尘必须清除干净,并全面喷水湿润。

2、施工地点前、后各20m处要悬挂施焊作业安全警示牌。

3、气瓶及相关器具、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合格,焊工、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4、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上风口,距离施焊地点不得小于10m,两瓶间距不得小于5m,且不得靠近电器设备;

乙炔瓶必须直立使用,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倾倒;

施工间停时必须切断两瓶气源。

5、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其报警值事先应设定为0.5%,施工时悬挂在施焊地点上风口3~5m、距顶板不超过300mm的位置。

6、通防工区必须安排瓦检员跟现场检查瓦斯,只有当查明工作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允许工作;

作业过程中,每间隔不超过0.5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瓦斯,风流有异常要随时进行检查,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关闭氧气瓶、乙炔瓶气阀,并迅速喷水冷却割渣,然后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7、气焊作业点火只准使用火柴,禁止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

点火物品由安全监督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入井、升井都必须在井口登记。

8、施焊作业完毕,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安排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不少于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9、施工结束后,气瓶应立即装车,并在8小时内运达地面。

10、气瓶的运输、入井登记按《青岗坪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11、安检科应安排专职安监员担任施工安全监督人,跟踪检查工作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编制人

单位负责人

机电科

通风工区

生产技术科

安全检查科

通防副总

总工程师

矿长

措施传达记录

措施传达人

施工人员签字

(签字)

传达日期

  年月日

焊前安全确认

1、现场通风情况:

          ;

CH4浓度:

  %,检测时间:

   时  分。

瓦斯检查员签字:

    

2、安全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

现场其它安全情况:

   。

施工负责人签字:

 ,安全监督人签字:

 

作业过程瓦斯检查记录

施焊开始时间

   时  分

施焊结束时间

检查时间

瓦斯浓度

 时 分

  %

焊后留守检查人员安全确认

焊后1小时现场情况:

        。

离开现场时间:

  时  分。

 留守检查人员签字:

备注

青岗坪煤矿非防爆设备、器材与易燃易爆、点火物品入井登记台帐     年 月

使用

单位

设备/物品

名称

数量

使用地点

计划作业时间

入井时间

出井时间

备注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签字:

填写说明:

①非防爆设备和物品必须凭经批准的措施登记、入井,无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入井。

②表中的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计划作业时间根据措施填写。

③入井时间、出井时间的签字规定如下:

设备、气瓶等装车入井和出井的,由经手的井口把钩工负责签字;

作业人员自行携带入井和出井的(含火种、照相机、录像机、手电钻、射钉枪等小件物品),由携带人签字。

④备注栏主要记录设备在井下转用、到时限仍未出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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