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07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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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0711

XXXXX

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XXXXX

2016年7月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XXXXX

卖方(乙方):

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定义

1、预拌(商品)混凝土:

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本工程:

指本合同中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3、本合同:

指甲乙两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4、货物:

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5、货款:

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樊城衡庄保障性住房功能区I地块房建及配套设施工程

2、工程地点及合同履约地:

樊城区衡庄社区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范围

1、为樊城衡庄保障性住房功能区I地块房建及配套设施工程所用混凝土,暂定供应总量约40000立方米,总价暂估为大写:

元整(¥916万元)(详见下表)。

2、以上工程量及供应范围暂定,根据乙方商混质量,供应及时性,服务质

量等因素甲方有权随时进行调整,乙方对此无异议。

四、供货清单

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数量、基本单价清单如下:

序号

物资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暂估)

单价(元/m³)

按月支付

按进度支付

1

预拌砼

C15

3379

160

180

2

预拌砼

C20

2676

170

190

3

预拌砼

C25

444

180

200

4

预拌砼

C30

11871

190

210

5

预拌砼

C35

18594

205

225

6

预拌砼

C40

1947

220

240

7

预拌砼

C45

1628

240

255

8

预拌砼

C50

2456

260

270

合计:

42999

1

早强

每方加

10

2

掺膨胀剂

每方加

10

3

细石

每方加

10

4

卵破

每方加

20

5

抗渗砼P6

每方加

10

6

补偿收缩砼

每方加

10

7

水下

每方加

10

8

地泵

每方加

13

9

汽车泵泵费50m以上

每方加

20

10

汽车泵泵费50m以下

每方加

20

1、结算单价:

为综合包干单价,包括材料成本(包含为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抗冻、减水、初凝时间等问题所需使用的外加剂等)、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试验费、检测费、利润、税金、管理费、以及由卖方应考虑的风险费用等所有费用。

2、供应时间:

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砼供应完毕止。

3、调差:

在合同工期内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劳动力市场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综合单价不因物价上涨和政府调价文件而调整。

4、卖方为保证所供货物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违反,由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

1、本条所称结算指乙方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数量的结算,不指支付货款。

2、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办法:

(1)结施图以外(包括建施图等):

无法准确计量的部位:

垫层、塔吊基础、总平地坪等结施图以外部位使用的混凝土按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的乙方实际送货票单数量之和办理结算。

(2)结施图以内(不包括垫层):

以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的乙方实际送货票单数量为基础量,再用图纸工程量为复核量(不计损耗,也不扣钢筋体积),若基础量大于复核量,则以复核量为准,否则以基础量为准。

(3)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任何一车次混凝土的抽查检验,对任意车次抽查砼净重时,如发现重量比该车出厂磅单数量要小(每车次允许100公斤以内的误差,随机抽查5车的重量总和与出厂磅单数量总数相差不能超过±1%),否则含该车次在内的所有该批砼总量按抽查差值的最大值逐车扣减,商品砼容重按照实际配合比计算。

3、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

(1)本工程货款支付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

(2)本工程货款支付方式如下:

月支付和进度支付两种方式

月支付:

该月实际使用的砼采用月支付单价进行计算和支付。

施工进度支付(详见下表)

付款节点

付款比例

备注

结构平±0.00楼面

60%

塔楼施工至中间层

60%

塔楼结构封顶

70%

二次结构部分混凝土全部完成

85%

工程竣工日(作为起算日)后十二个月内支付

剩余15%

4、付款条件:

乙方供应的砼全部检验合格并收到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提供的预拌砼配合比、预拌砼出厂合格证明,试块合格报告及同条件试块合格报告,试块评定判定为合格、结构回弹合格报告等)。

六、甲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项目负责人:

刘永江,本项目负责人为本合同约定工程内,签署结算、对帐单、付款等文件的唯一签字有效人,除有另外授权外,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参考计划,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供应计划中定的混凝土种类、标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混凝土,最终以甲方的现场实际需要为准。

3、制订并执行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协调乙方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4、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甲方应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负责(混凝土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在货物供应前组织乙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议,在全面细致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5、甲方应设人员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且该人员在混凝土运输全过程中应保证在场。

甲方现场所配备的混凝土施工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的需要。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场内相关事宜。

6、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如到场坍落度与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不符(甲方要求的坍落度应在180~200mm范围以内),甲方有权要求无偿退回;如乙方要求现场加外加剂或生水调整坍落度,需与甲方现场工程师协商,但由此产生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7、乙方按甲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要求,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到位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如因浇岛不及时造成的影响,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8、浇捣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甲方应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加强养护工作。

如养护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如因乙方所供应混凝土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9、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正常供应中,如因特殊原因,甲方需临时性停供或更改供应计划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

因通知不及时的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0、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

甲方有权利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采取按月支付或按进度支付或两者混合支付。

11、若因甲方直接原因造成乙方现场人员的伤害、设备损坏,由甲负责赔偿;若非甲方直接原因造成(如分包的第三方等原因),则甲方有义务组织多方协调解决,如乙方现场人员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12、、由于乙方的供应能力或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供应,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乙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为本工程的协调工作,办理对账单,付款等事宜的签字有效人。

2、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

3、乙方应按规范、设计图纸的要求,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

并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图纸要求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开始供应前将各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提供给甲方。

4、甲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书面供应计划告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按时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如供应过程中产生断料、等车时间过长造成甲方误工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随机取样,现场制作试件,在现场的试件拆模后送乙方标养室养护,到期送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试验,乙方标养室应达到标养条件。

试块检验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及时提供给甲方。

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的供应计划表中的供货时间及时供应货物,保证工程连续浇捣的需要。

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供应的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部署。

7、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问题及因乙方预拌的砼质量造成结构质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由乙方负责,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双方协商赔偿事宜。

8、乙方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遵守国家及襄阳市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9、积极主动地与甲方办理结算,积极配合甲方审核。

10、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应保证安全。

若因乙方直接原因造成甲方现场人员的伤害、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11、供货过程中,乙方应提前做好防范恶劣天气、季节反常等的天气气候原因对供货产生影响的准备,不得以上述因素影响供货物质量和时间,且所发生费用包含在包干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2、乙方应仔细勘察现场,提供全面细致的混凝土浇筑方案至甲方,双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实施。

13、乙方供应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易性及初凝时间等技术指标均应满足甲方的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乙方提供相应的检测工具如坍落度桶等供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检测。

14、现场所需各型号混凝土中各材料的配合比报告由乙方提供。

15、乙方必须熟悉当地环境,不得由于当地城管、村委会等的阻扰而增加费用,如有发生导致乙方的砼供应不及时,视同乙方违约。

16、乙方的砼运输车司机不得随意倾倒未卸完的砼或随意冲洗砼罐车,一经发现按照甲方的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照1000元/次作出处罚,乙方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否则甲方按照每天1%收取滞纳金。

乙方的砼运输车卸料完毕后,司乘人员必须检查卸料开关是否关好,进入水泥路面不得有抛洒滴漏现象发生,否则乙方无条件派人清扫,并且甲方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作出处罚。

17、乙方的车辆驶出工地之前必须经过冲洗设备进行冲洗,否则按照每次500元/次作出处罚,由于乙方的行为遭到当地城管等部门的投诉、罚款的行为时,乙方无条件协调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给乙方带来影响的,乙方按照5000元/次进行处罚。

18、乙方委派的司乘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由于非甲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八、交货检验

1、乙方将货物运至本工程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指引乙方将货物卸到事先清理准备完毕的地点,除另有双方约定外,乙方责任不包括安装责任。

2、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湖北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

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I07)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规定。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合同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开工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建、缓建达六个月的或甲方与工程发包方建设合同解除,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协商做到合理部位,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和结算方式计算工程量结算付清全部货款。

3、在其中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被通知方后解除本合同:

(1)不能提供混凝土供应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备,经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2)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

(3)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以上原因解除合同时,双方按实际完成情况,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进行结算,并保留进一步向被解除合同方索赔的权利。

十、争议、违约与索赔

(一)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合同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襄阳市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外,凡未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1)双方合同同意停止供应。

(2)法院要求停止供应。

(二)违约与索赔

1、甲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央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上的时间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从第三方采购混凝土以避免损失。

当乙方多次违约对甲方影响较大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

3、乙方供应的货物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有损失。

4、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合同额20%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如乙方擅自停止供应货物或煽动唆使农民工闹事或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乙方违约,每经发现一次,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未完成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注的部位仍应继续进行,直至施工规范所允许停止的部位。

7、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另一方具有正当理由或能出具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在接到书面索赔通知后14日内应书面答复索赔方或要求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及证据。

如14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违约方已经同意索赔方的索赔要求。

十一、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系指:

由于地震、6级以上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中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双方应互相协助采取措施。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印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附则

1、本合同不得涂改,若有内容添加,需双方在添加处加盖与合同单位一致的印章确认。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附件

1、乙方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双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材料等。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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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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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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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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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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