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纠纷证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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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保险合同纠纷证据清单

【篇一: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

2010-10-03作者:

范其勋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西民初字第08598号

原告王文学,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26号3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孙继承,北京市法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

委托代理人范其勋,北京市法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刘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屹,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文学的委托代理人孙继承与范其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学诉称:

2010年1月29日,王文学以其名下的车辆号牌号码为京psl532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且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

2010年2月21日,王文学的亲戚吴铁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河北省平泉县时,因躲避对面车辆驶入路边沟内,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吴铁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文学为修理保险车辆,支出了修理费38015元。

此外,为了清理事故现场,王文学支付了吊车费1500、施救费(拖车费)28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文学将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且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但是,保险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向王文学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拒赔原因是:

出险当时,保险车辆驾驶员逾期未体检。

王文学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发现,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体检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王文学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因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王文学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起诉保险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2315元;2、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并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3903元(王文学于本案审理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申请撒回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

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认可与王文学订立过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所持驾驶证未按期年检。

因此,依照保险条款的上述内容,保险公司对于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同意王文学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申,王文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保险单;

二、保险费发票;

三、保险条款(2009版);

四、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吊车费发票;

六、施救费发票;

七、保险车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项目清单;

八、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

九、保险车辆行驶证;

十、吴铁成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会员证、交通安全教育记录卡、身体条件证明卡;

十一、保险条款(2007版)。

保险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对部分证据提出以下异议:

认为证据六施救费发票应当附有施救清单;认为证据七修理项目清单中有六项损失与交通事故无关;认为证据八拒赔通知书中保险公司行文有误,应当依照2009版保险条款拒赔;认为依据证据十可以佐证,保险车辆驾驶员吴铁成通过审验的时间是2010年3月,而保险事故发生于2010年2月21日,在吴铁成的驾驶证通过审验之前;认为证据十一与本案争议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申,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为王文学签署的投保单。

王文学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仅要求其在投保单上签字,此外并未就保险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全部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但是,鉴于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所附条款为2009版条款,故排

除王文学所提交证据十一即2007版条款与本案的关联性。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申的陈述,本院对于本案认定以下事实:

一、2010年1月,王文学签署投保单,以其名下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

投保单设计有投保人声明栏,该栏目内印制了以下文字:

投保人确认已经收到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条款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经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王文学在该栏目内本人亲笔签字。

王文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二、保险公司接受了王文学的投保要求并且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了以下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为王文学;

2、保险公司承报险种中包括车辆损失保险(不计免赔),该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为73800元;

3、保险期间为自2010年1月30日至2011年1月29日。

三、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名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该条款申的责任免除内容采取黑体字印刷。

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免除章节中包含以下内容: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约定为,保险车辆

【篇二:

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状.doc2】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

52252219xxxxxxxxx。

住址;xxxx。

联系电话:

xxxx

被告: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xxxxx中华南路xx号华坤大厦xx楼。

负责人:

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及拖车费保险金:

壹万捌仟贰佰(18200.00)元。

相关损失、利息及诉讼代理费等:

陆仟壹佰捌拾(6180.00)元。

共计:

贰万肆仟叁佰捌拾(24380.00)元。

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事实:

原告于20xx年4月2日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贵xxx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4月2日17时0分至20xx年4月2日17时0分,保险险别有:

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乘客),不计免赔特约险五种商业险及交通责任强制险。

标的车辆于20xx年5月12日经原告许可,将车借给驾驶员xx(驾驶证号:

xx,驾驶证合法有效)经xx到xx办理私事使用。

10时许,标的车辆行驶至xx路段,因路面凹陷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槛,造成标的车辆前部及底盘严重受损,未造成人身伤害。

驾驶员x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痕迹对比,认定事故现场真实有效,并建议将车辆拖到指定修理厂对车

辆损失进行确认,最终核定车损失为:

壹万捌仟(18000.00)元。

保险公司仅凭对驾驶员xx的询问内容认定,车辆是租借的。

以此确定原告标的车辆为租赁车辆和营运车辆。

因原告车辆购买的险种是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相应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

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致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本2、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

(1)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来源:

xx保险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来源:

xx保险xx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3)拖车费收据复印件;来源:

xx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4)维修发票复印件;来源:

xxx汽车场汽车修理分厂

(5)驾驶员xx驾驶证复印件;来源:

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来源:

xx县公安局

(7)标的车辆行驶证;来源:

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篇三: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

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参考)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

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

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

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

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

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

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

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

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

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

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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