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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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载明贵州省×
×
市(县)】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二);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以下统称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以下统称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
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
【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设监事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六章罢免
第四十六条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
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
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
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
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补选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不设)、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九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
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次(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