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安全专业隐患排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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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第12.1.1、12.5.2条

4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5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

管理要求》(GB/T33009.2-2016)第5.11.2、5.9.2条

6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

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二)控制系统设置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第四、十四条

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三)仪表系统设置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第7.1.3条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

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20513-2014)第5.3.1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序号排查内容排查依据

3081-2003)第2.4.1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005-2016)第4.9条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第7.4.8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03)第8.4.6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10.1条

8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4.5条

(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50493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

检查时间:

专业隐患排查表

七、电气安全

(一)电气安全管理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3.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4.2.9条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

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第6.2.7条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50160-2008)第9.2.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GB50160-2008)第9.2.3条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4.1.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GB50160-2008)第9.3.3条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

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3.2、5.3.3条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条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2.2条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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