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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

铁道部

1986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线路

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二节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三节桥和隧道范围内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四节车站分布

第五节铁路与道路的交叉

第三章路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路基面与基床

第三节路堤

第四节路堑

第五节路基排水

第六节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七节路基防护及加固

第八节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路基

第四章轨道

第一节轨道类型

第二节钢轨及配性

第三节轨枕及扣件

第四节道床

第五节道岔

第六节轨道附属设备

第五章桥梁和涵洞

第二节孔径及净空

第三节结构

第四节导流建筑物及防护工程

第五节养护及安全设施

第六章隧道

第二节洞门和衬砌

第三节附属建筑物

第四节防水和排水

第七章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第二节客运设备

第三节货运设备

第八章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

第二节通信设备

第三节信号设备

第九章机务设备和车辆设备

第二节机务设备

第三节车辆设备

第十章给水排水

第二节给水

第三节排水

第十一章电力供应

第二节变、配电所

第三节架空线路

第四节防雷、接地

第十二章电力牵引供电

第二节供电计算

第三节牵引变电所

第四节牵引网

第十三章铁路行政区划分和房屋建筑

第二节生产房屋

第三节生活房屋

第十四章铁路用地

附录一铁路路基土石填料分类表

附录二土、石工程分级表

附录三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

附录四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主要符号略

第1.0.1条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

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

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

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

第1.0.5条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

第1.0.6条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

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

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

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

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

工业企业通行线路;

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

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

第1.0.7条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Ⅰ级铁路70km/h

Ⅱ级铁路55km/h

Ⅲ级铁路40km/h

第1.0.8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互相配合确定。

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的运量确定。

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

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

第1.0.9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

第1.0.10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

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

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

(Ⅰ)平面

第2.1.1条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

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用40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800、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和200m。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10m整倍数的曲

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2.1.1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小于表2.1.1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级铁路不得小于300m,Ⅱ级铁路不得小于250m。

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80m;

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使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4600mm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m。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用非整米数,其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

在困难条件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曲线半径,可予保留。

第2.1.2条设计新线不应采用复曲线。

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为减少改建工程,可保留复曲线。

与之并行的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用复曲线。

限期使用的铁路,在困难情况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可采用复曲线。

增建第二线时,两线线间距不变的并行地段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

第2.1.3条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结合该地段的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2.1.3数值选用。

有条件时,宜采用较长的缓和曲线。

改建既有线,在线路条件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线的两端采用不等长的缓和曲线。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离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反向曲线的曲线半径:

Ⅰ级铁路应大于2000m,Ⅱ、Ⅲ级铁路应大于1000m。

行车速度小于30km/h的铁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于700m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

小于700m时,应设20m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10mm者,亦可不设。

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圆曲线的曲率差在Ⅰ级铁路大于1/2000、Ⅱ级和Ⅲ级铁路大于1/1000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根据计算确定。

在特别困难时,亦可保留复曲线原状。

第2.1.4条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0m。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在困难条件下,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可减至14m。

第2.1.5条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及地形条件按表2.1.5的数值选用。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按上述夹直线标准将引起大量工程时,Ⅰ级铁路亦可缩短至20m。

第2.1.6条增建的第二线,宜设在既有线一侧,如需换侧时,宜在曲线上或车站附近进行。

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在附近曲线完成。

条件不具备时,可在第二线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

增建第二线时,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4m;

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2.1.6的规定加宽。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并行时,直线地段线间距如两线间设高柱信号机,不应小于5.3m,如不设高柱信号机,可采用5m。

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加宽。

(Ⅱ)纵断面

第2.1.7条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在采用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过比选,可采用加力牵引坡度。

限制坡度和加力牵引坡度,一般不应超过表2.1.7所列数值。

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

个别情况下,如有充分依据。

限期使用的铁路,采用蒸汽牵引的最大坡度可用到30‰。

加力牵引坡度宜集中使用,并应与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

加力牵引坡度的数值应根据限制坡度、采用的机车类型和加力牵引方式计算确定。

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轻、重车方向采用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省大量工程时,经过检算和比选,在轻车方向可采用大于重车方向所采用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最大坡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列车制动安全;

二、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

三、满足区间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需要。

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可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度,可予保留。

增建第二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可作为行车方向的下坡线。

第2.1.8条最大坡度应包括下列坡度减缓(或折减)值:

一、平面曲线(指未加缓和曲线的圆曲线,下同)范围内的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

其减缓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二、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的小半径曲线范围内,应考虑机车粘着系数的降低所引起的坡度减缓。

其坡度减缓值可按表2.1.8-1和表2.1.8-2采用。

三、采用各种牵引种类的铁路,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长于500m的隧道,其坡度不得大于最大坡度乘以表2.1.8-3系数所得的数值。

位于曲线地段的隧道,应先进行隧道折减,再进行曲线减缓。

内燃、蒸汽牵引的铁路还应检算机车进入隧道的速度,如低于表2.1.8-4规定时,应在洞外设计加速缓坡。

四、改建既有线,如按上述规定减缓(或折减)将引起巨大工程时,可按本规范第2.1.7条超限坡规定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1.9条纵断面坡段的长度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断面宜渗计为较长的坡段,一般不宜小于表2.1.9-1规定的长度,但因坡度减缓(或折减)而形成的坡段、缓和坡段、两端货物列车以接近计算速度运行的凸形纵断面的分坡平段和路堑内代替分坡平段的人字坡段以及枢纽线路疏解区,Ⅰ、Ⅱ级铁路可缩小至200m,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可缩小至100m。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不足400m时,坡段长度不应小于有效长的一半,但不得小于100m。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00m的坡段长度。

最小坡段长度必须满足设置竖曲线的要求。

二、相邻坡段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表2.1.9-2的规定。

Ⅰ、Ⅱ级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4‰,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大于5‰时,应以圆曲线型竖曲线连接。

竖曲线半径在Ⅰ、Ⅱ级铁路应为5000m,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应为3000m。

改建既有线时,如有充分依据,其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保留原数值。

竖曲线不应与缓和曲线重叠。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既有坡段系采用抛物线型竖曲线连接时,可保留不低于上列相应规定的既有线连接。

在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不受缓和曲线位置的限制。

第2.1.10条有编解作业的车站和接轨站,在进站信号机前应设置起动缓坡,其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

除地形困难者外,其他车站也宜设置。

第2.1.11条增建第二线与既有线在共同路基上,线间距不大于5m时,两线轨面高程宜为等高(曲线地段内轨面等高)。

在困难条件下,个别地段可有不大于30cm的轨面高程差,但在易受雪埋的个别地段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5cm。

道口处两线不宜有轨面高程差。

在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0cm。

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道口,在不增大两线间平台坡度的条件下,可加大两线轨面高程差。

改建既有线纵断面利用道碴起道时,起道高度不宜超过50cm。

如需挖切道床以降低高程时,个别地点道床厚度可较规定减薄5cm。

但最小道床厚度,土质路基不得小于25cm,石质路基不得小于20cm。

降低轨面高程不宜采用挖切路基的措施,仅在受建筑限界、建筑物构造限制及为消除路基病害地段,方可使用。

第二节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

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第2.2.1条车站正线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和车场应设在直线上。

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其曲线半径:

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400m。

有技术作业(列检、给水、补机摘挂、制动试验等)或装卸作业较多的站场,如设在曲线上时,宜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车站和车场(有大量调车作业的车站和车场除外),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400m的曲线上;

仅有2至3条配线时,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改建站场时,如有充分依据,可保留低于上述规定的曲线半经。

二、车站和车场不应设在反向曲线上。

仅在特别困难条件下,能够符合安全运输的需要,又有技术经济依据时,方可设在反向曲线上,但其曲线半径:

到发线按纵列式布置的车站,如设在反向曲线上时,每一运行方向的线路在有效长度范围内,不得位于反向曲线上。

三、曲线车站应减小曲线偏角。

四、车站道岔咽喉区范围内的正线,应设在直线上。

第2.2.2条在曲线站场上,到发线的曲线半径应与车站正线的曲线半径一致。

当车站正线采用规定最小的曲线半径时,位于正线内侧的到发线,可采用与车站正线为同心圆的非整米数的曲线半径。

第2.2.3条牵出线应设有直线上。

办理编解作业的调车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特别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

仅供列车转线及取送作业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站场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仅供列车转线及取送作业的牵出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牵出线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改建站场有根据时,作为特殊情况,可保留既有牵出线上的反向曲线。

牵出线应有良好的调车了望条件。

第2.2.4条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

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

不靠站台的装卸线(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装卸线除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如无车辆摘挂作业,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第2.2.5条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其平面可采用不低于Ⅲ级铁路区间正线的标准。

连接线、机车走行线、驼峰溜放部分的线路、三角线及其他线(除正线、联络线、连接线、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及机车走行线以外的线路,下同)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m。

在困难条件下,也不得小于180m。

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4600mm的机车时,可采用不小于150m的曲线半径。

在连接线和其他线上,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3500mm的机车时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20m。

第2.2.6条站线(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及机车走行线,下同)、连接线和其他线,可不设缓和曲线。

上述线路上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0m。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这类线路,对不设外轨超高的反向曲线间,在困难条件下也可不设夹直线。

上述线路不得采用复曲线。

改建站场在困难条件下,可保留复曲线。

第2.2.7条道岔后的连接曲线,其半径不应小于相邻道岔的导曲线半径。

道岔与其连接曲线间应插入直线段。

在调车运行的联络线、站线、连接线及其他线上,插入直线段不应小于曲线轨距加宽递减率为3‰所需的长度。

在困难条件下,曲线轨距加宽,当大于10mm时,上述直线段可采用3.5m;

当等于或小于10mm时,可不插入直线段,曲线轨距加宽可在连接曲线范围内处理。

道岔与其相邻的缓和曲线间,可不插入直线段。

第2.2.8条站修线、洗罐线、车辆洗刷线及竖壁式高架卸煤(货)线的卸车地段、转车盘、灰坑和检查坑及其前后不小于6.5m的线段,均应设在直线上。

进入建筑物的线路,在建筑物门前应设置直线段。

直线段长度:

在机车修理库前不应小于进库最长机车的长度;

在其他机车库前。

不得小于12.5m;

在车辆库前,不应小于进库最长车辆的长度;

在其他建筑物前,不得小于进入该建筑物的最长机车或车辆的长度。

改建时,在困难条件下,直线段长度可减小到2m;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其他建筑物门前可不设直线段,但线路进入的建筑物大门的建筑限界,应根据进入该建筑物的机车车辆长度和转向架中心销距(或固定轴距)计算其最大加宽值进行加宽。

第2.2.9条车站的站坪长度,应根据远期的车站布置形式和到发线有效长度计算确定。

第2.2.10条车站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设在平道上。

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

在困难条件下,中间站不得设在大于2.5‰的坡道上。

在特别困难的条件下,有充分依据时,不办理调车、甩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

改建无调车作业的车站,可设在不大于8‰的坡道上。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且不办理调车及摘挂作业的车站,有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8‰的坡道上。

所有设在坡道上的车站,均应保证列车起动。

二、车站道岔咽喉区的坡度,宜与站坪坡度相同。

在困难条件下,可将道岔咽喉区设在限制坡度减2‰的坡道上,但不得大于10‰;

有编解作业的车站,不得大于2.5‰。

改建车站的道岔咽喉区,在特别困难条件下,有充分依据时,可设在不大于限制坡度的坡道上。

车站道岔咽喉区外正线上的个别道岔和渡线,可设在不大于限制坡度的坡道上。

三、旅客乘降所的坡度,不宜大于8‰。

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旅客列车能起动的坡道上。

第2.2.11条驼峰、坡度牵出线、坡道上的道岔区以及与之相连接的调车线的纵断面,应根据所采用的调速工具及其控制方式设计。

平面调车的调车线道岔区,宜设在面向调车线的下坡道上,其坡度不应大于4‰。

车场道岔区以外的牵出线,应设在面向调车线不大于2.5‰的下坡道或平道上。

在困难条件下,牵出线可渗在面向调车线的上坡道上,但其坡度不得大于2‰。

用于摘挂作业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根据该牵出线范围内相邻正线的纵断面设计,但坡度不得大于15‰,并应保证停车、起动和在坡道上作业的安全。

第2.2.12条在作业区范围内的一般货物装卸线、漏斗仓线和高架卸煤(货)线、机车整备线和停放线以及客货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均应设在平道上。

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5‰的坡道上。

建筑物内的线路、灰坑和检查坑及其前后一台机车长度范围内的线段、转车盘及其边缘至竖曲线起点不小于25m范围内的线段及其尽头线,以及车辆洗刷消毒、装卸有害液体、压缩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作业区范围内的线段,均应设在平道上。

第2.2.13条机车走行线的坡度宜放缓,在困难条件下,可设计为不大于20‰,与其他线路立体交叉时,行驶蒸汽机车的不应大于25‰,行驶内燃、电力机车的不应大于30‰。

三角线的曲线范围内,坡度不应大于15‰。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三角线,其坡度不得大于20‰。

三角线的尽头线应设在平道或面向车挡不大于5‰的上坡道上。

第2.2.14条调车运行的联络线的坡度,可根据行车量、作业性质、运输组织、机车类型及地形条件等确定,并应保证停车、起动。

蒸汽牵引不得大于20‰,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25‰,电力、内燃牵引时,不得大于30‰。

连接线的坡度,应符合取送和转线调车的要求,尽量结合地形条件采用较缓坡度。

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能起动,但不大于20‰的坡度上。

连接建筑物、装卸场、栈桥及高架卸煤(货)线等的线路,自建筑物大门、设备或装卸作业区边缘起,至纵断面竖曲线起(讫)点之间,应有一段平道,其长度不应小于该线的一台最长机车或车辆的长度。

改建时,在困难条件下,平道长度可减为2m;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也可不设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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