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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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某服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5条所列举的第二种不正当手段。
29.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
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7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题要点:
(1)《公司法》第51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第5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人数较少或
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
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9.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在有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
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
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请逐一列举出来。
(2)根据题中所述,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哪些权利?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保障安全权。
②知悉真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⑤损害求偿权。
⑥依法结社权。
⑦获取知识权。
⑧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批评权。
(2)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29.2009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
“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像机包”等广告。
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
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及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成本价为0.55元)对违章会员将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1) 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1)该摄影彩扩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
数码冲印的价格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定价,摄影彩扩公司的优惠活动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促销活动。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
(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
该行为违背了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意志,形成的统一定价消除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
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9.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加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
此时,
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
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
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
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退伙不违反法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
定。
29、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
共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结棉铃少、又不抗蚜虫,致使每亩棉花严重减产。
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1 .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适用范围是指: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③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④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村民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直接用
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
29、某商场在年终时为加快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并将一部分因季节更换而积压的商品,打对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该商场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不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商品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款、流通费用几部分构成,.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收回成本投入的同时,还要获取利润。
.正因如此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肯定要高于成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才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如果这种降价销售并不针对同业竞争者,而恰恰是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销售是允许的。
企业的这种降价销售策略是
合法的。
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
食品即将到期,如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9、甲系某地造纸厂厂长,他于2005年3月至4月的某二天,召集该厂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韵账簿上,由在场人员签名。
之后,甲决定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他人拿到锅炉房烧毁。
2006年4
月5日,甲仍然沿用前次的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资料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烧毁。
两次烧毁的会计资母涉及收入金额共计556795.52元。
1.甲烧毁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违法?
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2.如果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何种责任?
3.试分析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保留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
1.甲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规定:
“各单
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刑法》第162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会计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伪造、变造、编制、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高达
556795.52元,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是会计法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它们不仅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有关外部监督检查机关监督的
依据。
29、某市民营企业欣达厂与法国吉利士公司达成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欣达厂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合作条件,法国吉利士公司以现金、设备和商标为合作条件,欣达厂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国吉利士公司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是合作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期满前5年,合作企业每年无论企业盈亏均支付法国吉利士公司固定投资回报80万元,之后每年中外合作双方按照6比4的比例分配利润,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及权益归欣达厂所有。
上述约定中,哪些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关于合作各方的责任形式的约定违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约定违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违法。
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是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本案合同中关于合作企业每年无论盈亏向法
国吉利士公司支付固定回报的约定,可能造成在合作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情况,因此,不符
合法律规定.
29、2000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
杨某称:
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我们何不来个沟通沟通从中牟利。
据悉’当地有个小电器厂,由于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均不佳,已停工数月,准备将厂承包出去,杨某欲承包下来,生产紧俏电器。
邓某与杨案一拍即合,承包了某小电器厂。
该电器厂是生产日光灯镇流器的。
杨和邓将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镇流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
该镇流器质量低劣,内部绝缘层过早老化,使得线圈容易击穿,造成漏电事故。
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1. 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
2. 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拿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3.4)-)1981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a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9、某大商场2004年4月发生下列几笔购销业务:
1 .从某服装厂购进货物为50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85000元,购进该批服装在入库时发
现部分服装的质量不合格要求,因而退回 60000
元;
2 .向某无线电厂购进收音机l000台,价格为
240元一台,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40800元;
3.该
月商场总的销售收入365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要求按步骤列出计税公式进行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
额
1.先算出该商场的当月销项税额:
当月销项税额=3650000×
17%=620500元
2.再算出该商场的当月进项税额:
此商场因进货退回而收回的服装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减去,即:
7进项税额=85000--(60000×
17%)=74800元
因此,该商场当月进项税额总和
=74800+40800=115600 元
3.因此,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620500—115600=504900元
29、2001年,某省某县l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
共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结棉铃少、又不抗蚜虫,致使每亩棉花减产严重。
受害的l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
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
(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分)
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直接用
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
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
29、中方8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
各出资l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
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决议:
承包单位为B企业,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
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后来A企业要求8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
j丕合营资产,要求8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
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
2.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C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营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营企业资产的权利。
(5分)承包合同虽约定8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营企业C公司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8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
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8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
予支持。
(5分)
29、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
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
2.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
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
3.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
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
4.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
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
的修理费。
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试分析:
1.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例主要是通过分析一个合伙协议,学习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这在教材关于合伙企业特征中有阐述。
2.是有关合伙人出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
┅┅”因此,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
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
第19条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即成为合
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乙擅自处
理。
3.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4.第41条规定: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
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29、甲、乙、丙三家企业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方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出资20万元;
乙出
资15万元及价值18万元(作价)的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