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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度效率分析

欧盟制度效率分析

  提要:

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通过单一市场、经济与货币联盟,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货物、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并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壮大,说明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通过对欧盟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到,制度效率越大,就越能减小制度创新和运行的成本,并且带来净收益。

  关键词:

欧盟,一体化,制度效率

  欧盟经济一体化以其半个世纪的发展和壮大印证了它的独特模式所蕴涵的力量,对欧洲内外稳定以及对世界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欧盟经济一体化创造了高效率的法律制度模式,以保障欧盟的现有法令畅通无阻;欧盟的体制模式展现了在欧洲大统一的过程中各个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在个性中寻求共性发展的多元复合体制;区域整合的治理模式更是为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区域基础;从个别部门的一体化到政治和经济的一体化,体现了欧盟经济一体化切实可行的运行模式。

欧盟能从最初的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发展到政治经济联盟,成员国从6个创始国经历5次扩大后发展到25个,并且还在酝酿进一步扩大,这无疑体现了欧盟是一个高效率的经济组织。

欧盟及其成员国参与不同层次上的制度建设,输出欧洲规则、欧洲规范以及欧洲观念,这不仅对欧洲的其他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同时也间接地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影响。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效率问题。

  一、欧盟经济效率的制度因素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巨大成功,不仅为世界其他地区所效仿,而且也为经济学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素材:

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欧盟经济一体化向前发展,甚至能够让一些国家放弃曾经被视为民族生命的国家主权?

更进一步说,哪些因素是促进欧盟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实际上,诺斯早在1973年就关注并部分地解释了上述问题。

他和托马斯在研究西方世界兴起时得出了一个着名的结论: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几个世纪以前,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是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所在,同样,20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新发展也依赖于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或制度安排即欧盟经济一体化。

按照诺斯的解释,引起经济增长的因素如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都是重要的,但并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

因为当这些因素不变的时候,经济仍呈现增长。

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

也就是说,经济组织的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这样,欧盟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能够促进各成员国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制度。

这个观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个人不能脱离集团而活动,组织或社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

如果社会上个人没有被刺激去从事能够引起经济增长的那些活动,便会导致社会处于停滞状态。

经济增长需要一部分人对它怀有渴求,个人必然会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

集团中的个人采取的或为了集团中的个人而采取的大多数行动都是通过组织实现的,组织或社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

对此,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

人们为了获得特别的好处,通过为生活的目的提供某些特别的东西而聚集到一起;同样,政治社团看.来是为了它所带来的总的好处而自发地聚集到一起并继续存在下去。

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基也认为,社团的存在是为了达到集团成员共有的目的。

应当设计某种制度,以便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几乎相等,这对于整个社会集团的经济增长非常必要。

  另一方面,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也被视为目前集体行动问题的最佳解决途径。

欧盟不仅是更大范围的集团组织,是组织中的组织,而且欧盟制度框架的设计就是为了保护组织的利益。

所谓制度,是具有共同目标和共同礼仪的共同体内部的行为者与他们认可的行为规则的综合,简单地说,就是行为者加游戏规则。

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构成了组织的游戏规则。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运行效率依赖于欧盟有效的组织制度。

正如诺斯所言,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向人们提供一个与日常生活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提供激励与约束,以减少因人的行为及环境复杂性引起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欧盟正是这样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它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形成合理的所有权结构,极大地激发了欧盟各成员国的企业和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欧盟组织的经济运行效率。

不仅如此,欧盟制度变革既是由有目的的政治行为所引发,同时也是一个众多行为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率的社会互动过程。

事实上,从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谈判进程到《单一欧洲法案》的签订,再到经济货币联盟的成立,代表超国家利益的欧盟委员会和代表国家政府利益的部长理事会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之,制度是社会的激励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欧盟这个庞大的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正是得益于较为完善的制度建设,而制度建设保证并增进了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可以说,没有欧盟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和相应的制度环境的形成,就没有今天的欧盟。

欧盟及其成员国正是有意识地通过制度建设来发挥其影响力。

欧洲煤钢共同体作为欧盟最早的组织,它的产生就是先有制度,即先有决定该组织组建、构架、权责等一系列内容并经各成员国的官方代表签字的《巴黎条约》,随即有了煤钢共同体。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为欧洲联盟奠定了最早的制度基础,开辟了经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直至欧洲联盟这样一条发展路径,并有效地推动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后来的实践证明,欧盟各级组织构架的建立都是遵循这一模式,即先有制度,后有组织。

也可以说,欧盟就是制度的组织化。

  二、欧盟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与一体化效率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当一国利益的取得是建立在他国利益损失的基础上时,就会形成所谓的零和博弈,从而带来不断增加的外部负效应。

这种外部效应的存在,极大地抑制了竞争效率,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加强合作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欧洲是一个由众多弹丸小国组合而形成的大洲。

当一个个独立的国家完全独自作出市场交易行为时,必然造成国家市场定价成本的增加。

按照交易成本理论,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独立的个体就会选择聚集在一个集团或大的组织中,通过合同出让部分权利,以自愿服从某种制度或看得见的手的管理。

同样,欧洲各成员国通过各种形式走到一起,实质上就是各成员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完善的制度结构,将治理职能转移到欧盟层级,这样既不断构造出经济组织运行的制度环境,又提高了欧洲各国的运行效率。

可见,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在推进欧盟一体化的运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制度是指对人(包括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一套规则,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前者如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后者如伦理道德、价值取向等。

每个人都置身于制度之中,其行为都是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产物。

所谓制度安排是支配欧盟各国或各经济单位之间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这种制度行为主体是可以改变的。

而制度环境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行为主体不能改变的制度,它是众多行为主体制度安排博弈的均衡结果。

人们通常把宪法作为制度环境的例子。

欧盟制度环境成为各成员国之间用来建立以生产、交换与分配为基础的基本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

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的例子。

制度环境影响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并塑造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特质。

欧盟经济一体化内部的制度环境包括它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关税同盟、经济政策以及经济与货币联盟等等。

总体上看,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是相对的概念,一定的制度安排构造出相应的制度环境。

同时欧盟制度又是动态的,欧盟的制度变革通常首先发生在制度安排这一层面上。

对于欧盟制度变革这一问题,从成本—收益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更深入的结论。

制度的运行和创新要付出制度成本,欧盟经济一体化需要为它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方面的创新和建设付出巨大的成本。

虽然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依赖于它的经济效率,但制度创新的成本却又制约了制度本身的创新和发展。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

当这一条件被满足时,社会的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就会被改变。

在制度效率一定的条件下,制度创新和运行的成本越大,制度收益就越差;相反,如果制度运行和创新的成本已确定,制度效率越高,则制度收益就越大。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存在和发展,说明了这种制度创新的效益是相当可观的,它大大减少了创新和运行这一制度的成本,并且具有净收益。

可见,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处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之中。

  如前所述,欧盟一体化效率来源于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这在欧盟独特的体制模式变化方面得到了较为集中的反映,同时,这种制度安排也造就了欧盟一体化运行的制度环境。

欧盟的体制模式表现为欧洲统一过程中各个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在个性中寻求共性发展的多元复合体制。

欧盟多层级的内部制度安排和体制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和提高一体化效率,就是因为参与治理的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超国家机构并不凌驾于成员国之上,成员国对超国家机构也没有隶属关系。

这种多层级的体制模式主要表现为政府间协商模式、超国家机构权限范围的组织机构、政府间协商与超国家治理模式相结合的共同决策制度安排。

其中政府间协商模式立足于欧盟层级,主要通过定期召开部长理事会和政府间首脑会议,成员国政府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共同认可的条约,这些条约即成为对成员国行为的共同约束。

欧盟内部的这种政府间协商模式在许多不同国家的特定政策领域内也得到了应用,如英国在税收、社会保障和国防领域;德国在移民领域;法国在国际贸易和文化方面都采用这种模式。

从欧盟层级的不同模式的运行来看,政府间协商模式是制度化水平和决策效率较低的一种模式。

如果能够使由条约所创设的欧盟制度摆脱国家政府和议会的直接控制而独立地行使职能,制度化水平和决策效率都会进一步提高。

超国家治理模式主要是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等属于超国家机构权限范围内的制度治理。

其中欧洲中央银行在价格稳定方面发挥职能作用,而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的超国家治理功能在促进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经济一体化领域则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超国家机构的行动能力最强,决策效率最高,但其职权范围主要局限于市场创造领域;综合性的共同决策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政府间协商和超国家治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共同决策模式在欧盟相关政策领域均有广泛应用,而且具有日趋增强的趋势。

这就是说,在欧盟政策的提案、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任何超国家机构、政府间组织或国家政府都不能单独左右形势。

这反映了欧盟制度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意见交换体系,而且作为信息收集、加工、合议和传输的工具,欧盟在功能上比成员国政府更强。

由于其多元化的体系结构,又没有类似政党的利益聚合机制,欧盟治理更能摆脱权威,并在合议协约的基础上实现稳定。

当然,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包括行使各成员国所转让的部分主权,并负责制定、审议、执行和监督欧盟各项共同政策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等较为典型的机构,也包括欧盟的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和所有权结构的变化。

  欧盟一体化效率既来源于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又为它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方面的创新和建设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制约欧盟经济一体化运行效率的制度成本既包括现行欧盟体制运行的制度环境成本和制度安排成本,也包括文化差异、历史背景、政治倾向等因素。

  首先,欧盟经济一体化是“制度化的一体化”。

欧洲层面的制度建设不仅塑造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特殊的走向,而且也为其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扩大提供了持续的动力。

从欧盟组织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共同的经济政策等方面来看,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这些制度的运行成本。

因此,欧盟组织对欧洲其他非欧盟成员国具有巨大的吸引力,这也是欧盟组织从组建之初的6国扩大到今天的25国的根本原因。

  其次,文化差异、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国家主权等因素虽然不是制约制度创新的根本条件,但就欧盟而言,文化差异越大、历史背景越复杂、政治体制差异越大,欧盟制度的创新和运行成本就越大,相反则越小。

应当说,欧盟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历史背景、政治体制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

在政治体制方面,奥地利、德国和比利时在本质上是严格的联邦制;西班牙和意大利实行地区政府的政治和行政架构;英国、希腊、法国、挪威、荷兰、葡萄牙、丹麦、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

在这些中央集权制国家中,政治体制也不完全相同:

英国表现为强中央集权制,而丹麦、挪威、卢森堡和荷兰却呈现为较弱的中央集权体制。

在如此不同的政治体制环境下,欧盟实行超国家管理制度,其运作成本无疑是很高的。

  应当指出,对于究竟哪些因素促成了欧盟制度的巨大经济效率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笔者以为,这种效率一方面来自于有效的制度安排,这表现在欧洲各国企业在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所有权结构及其内部层级安排等方面;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的制度环境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率。

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能否在欧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提高经济效率,取决于该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运行的制度环境。

欧盟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对于欧盟各国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欧盟制度存在的问题

  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之一,制度对效率的贡献是巨大的。

从欧盟的发展实践看,制度建设对欧洲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必须辩证地看待和分析欧盟制度的效率问题,在积极评价欧盟制度效率的同时,还要看到欧盟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完备性和非效率性,正是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欧盟制度更高效率的实现。

目前欧盟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决策效率较为低下。

欧盟经济一体化经过50多年的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其成员国也增至今天的规模。

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和地域的扩大,成员国之间在发展程度与利益上的差异与差距进一步拉大,“公平和效率”问题更加突出。

欧盟经济职能的膨胀必然会加重决策的负担,而利益差异的扩大则必然会增加决策协调的难度,使原本不太高的决策效率变得更加低下。

  第二,欧盟制度运行还存在着民主赤字增加的问题。

迄今为止,在国际组织中以及具有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中,只有欧盟有民主选举的欧洲议会这样的机构,并初步具备了权力分离和制衡的形态。

但也正因为有这样的机构设置,却没有完全实行代议民主制,才产生了欧盟所特有的“民主赤字”。

欧盟宪法危机充分表明,在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欧洲的政治精英们并没有认识到民众的力量。

事实证明,没有坚实的民众基础,就没有推动欧盟前进的真正力量。

  第三,侵蚀国家主权也是欧盟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要求成员国对国家的经济主权、贸易及投资利益作出部分的让渡,这实际上是对各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挑战。

因为一体化的实质是主权国家利益基础上的结合,是以群体行为替代或取代个体行为的一个过程。

在传统上,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哪怕是部分丧失国家主权也是不能被接受的。

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意识到主权让渡不是主权的剥夺,而是国家间的主权共享,也就是说,主权的让渡不是放弃主权,而是国家在全球化趋势下审时度势的理性选择。

以让渡部分主权的方式参与国际组织,在一个集体认同的机构中集中行使这一部分权力,实现主权共享,这是一些国家在目前国际形势下寻求合作、扩大影响的战略选择。

可以说,没有以民族为基础的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便没有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历史发展,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每一次深化都伴随着主权的部分让渡。

民族国家主权的让渡,是欧洲实现一体化进程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也是必要条件。

  总体来看,欧盟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在推进欧盟一体化的运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欧盟制度的运行和创新要付出制度成本。

事实也表明,欧盟各成员国绝大多数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赖于欧盟的制度环境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同时,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历程也表明,主权转让是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面对的现实,要想获得一体化所带来的效率,就必须向欧洲机构转让部分国家主权。

正如让.莫内在其《回忆录》中所说:

“在欧洲之间逐步建立由共同的民主机构负责管理的最广泛的共同利益,并且需要为此实行必要的主权转移。

这一切,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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