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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关系分析和分配制度的完善

公平与效率关系分析和分配制度的完善

  摘要 公平与效率是矛盾关系,而这对矛盾又是处在动态的变化之中。

随着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认识的发展变化,从“公平优先”――“公平效率二者兼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日益深化并不断完善,从“平均分配”――“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分配制度和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推动我国经济改革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 公平;效率;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 F12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9)10-0190-03

  基金项目 2007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分配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批准号07sJB790024)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 袁春晖,盐城工学院社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

(江苏盐城224051)

  

  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

  

  1,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内涵。

何谓公平?

理论界有这样几种观点:

第一,收入差距大小适宜的公平观。

这种观点把收入差距大小作为判断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在当前西方理论界比较流行。

这是以结果的均等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而没有考虑收入的渠道和手段。

第二,按劳分配的公平观。

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

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这种原则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认同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可以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激励原则。

第三,机会均等的公平观。

这种公平观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给每一个人提供均等的机会。

第四,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分配尺度、分配过程、分配规则的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结果公平。

对个人来说,即使参与分配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实际分配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均等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不是永恒的。

公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有关经济活动的规则、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它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它不仅是一种主观观念,而且是具有客观的内容,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

何谓效率?

效率概念的基本含义,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投入或成本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生产一定产品所需要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人力资源;既包括无形资源,又包括有形资源。

产出或收益指的是人们利用一定的技术、投入一定的资源生产出来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或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或服务,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又包括无形的服务。

  2,公平与效率的对立统一。

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的统一,二者既有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一面。

它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其一,效率是公砸的基础。

从历史上看,只有效率提高到一定的程度产生了剩余物品之后,才出现公平问题。

在效率低下、还没有产生剩余物品时,空谈公平就失去了意义。

而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只有物质财富更加丰富时,公平才会增长,越是在不发达的阶段,收入分配就越不公平。

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全社会也才能达到最大的公平。

也就是说,效率使公平建立在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

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

其二,公平促进效率。

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对经济效率有重大影响,分配公平合理能够使各个阶层的劳动者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够促使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全面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

相反,严重的分配不公,无论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还是收入差距过大乃至产生两极分化,都会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社会动荡,影响效率。

它们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

二者之间也存在此长彼消的一面。

一方面,公平对效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效率开始提高了,旧的公平观仍居于主导地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达到公平,要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为了促进效率,又要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二者在统一过程中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必须视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变化,不能一成不变。

  

  二、分配制度的发展和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合理的分配制度,既能促进社会效率又能实现社会公平。

为了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找到它们的最佳结合点,经济学家和学者们不断地进行理论探索,试图找到一种既能保证效率,又能防止和消除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途径。

综上所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矛盾关系,它们同世界上一切事物之间的关系一样,不仅是动态的,而且还有一定的运转规律。

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决不是追求稳定的平衡,而是动态的平衡。

即通过对“不平衡”的诱导而达到“相对平衡”,从而引发“新的不平衡”,然后再进行诱导和发展。

随着我国在实践中不断尝试解决这种矛盾,我国的分配制度得到完善和发展。

  在我国,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我们党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侧重各有不同。

  1,“公平优先”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实现,国家采用没收、赎买、公私合营等手段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当时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下,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上采取了“公平优先”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

职工不再为资本家干活,人人处于平等地位,平均分配收入,职工没有压抑,没有失业的忧虑和危险,个个心满意足,心情愉快,生产积极性高,生产效率提高。

既公平又高效,多好!

但很快这种积极性就下降了。

平均主义是假公平,它只讲结果的公平,不管生产过程中规则的不公平。

干好干坏,干与不干都一样,分配享受相同的物质财富,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是仅用结果的公平――假公平,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出力情况,劳动实际效果的差别的不公平对待。

因此,必然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经济只能在低效率下缓慢运行。

可见,这种平均主义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它在使经济失去效率的同时也失去了公平,结果使效率与公平“鸡飞蛋打”一场空。

这时改变这种状况的思想必然产生,设计新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

  2,“公平效率二者兼顾”的按劳分配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摈弃传统观念,开始全面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上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

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实际上采取了“二者兼顾”的原则。

针对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所造成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要“克服平均主义”,并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从根本上打破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

接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刻剖析了平均主义的思想根源及其危害,指出平均主义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第一次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共同富裕。

这时,劳动好的,生产多的,多得奖金,收入增加。

分配制度的调整调动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生产效率提高了,综合国力有了较大增长,人民生活有了较为普遍的改善。

但由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强调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而人们对此理解和强调的重点不同,因而带来了改革实践中的摇摆和反复。

人们把多劳多得拿奖金当成理所当然的事情,过去5元、10元能刺激满足,几个月后5元、10元感到是应该得的当作工资,20~30元才能刺激满足,再后来50~80元,甚至更高,才能满足。

奖金涉及荣誉,涉及社会对自己的评价,多拿奖金,名利双收。

人与人相比,单位与单位相比,都要多拿。

如果比别人,比其他生产单位少,就产生不满。

形成奖金互相攀比、攀升现象。

奖金不再能激发人们生产积极性,反而影响生产积极性。

在当时这种经济制度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经济基础不完备,计划体制造成的行业间收入差距,企业收入不公平就显现出来。

就出现有些企业收入多,有些企业亏损。

结果一方面助长了一部分人的收入过快增长,另一方面按劳分配领域平均主义有增无减。

这就导致一部分人“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最终并没有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教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了比较详细和完善的分配政策,特别指出,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分配原则上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从而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逐渐明朗化。

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实现机制,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表述得更为明确、实现途径更加具体。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政策导向上强调“效率优先”,允许各种要素参与分配,市场机制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刺激了劳动者的积极性,生产力快速发展,人均GDP有较大增长,已基本实现小康社会,“效率优先”得到保证。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国民财富不断增长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不同利益群体逐渐形成,有的在改革中受益较大,有的受益较少,有的利益甚至受损。

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和行业之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目前已经达到0.4-0.5,已经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贫富悬殊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如果贫富悬殊的趋势继续发展下去,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变质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失败。

为了使改革获得更广泛的支持,当前和今后应更加注重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公平。

同时,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现实性。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居民生活总体上已达到小康水平,正向全面实现小康过渡,已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能力,逐步解决多年来累积形成的贫富差距。

  4,“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

在初次分配中强调社会公平,不仅仅能表现出结果的公平,而且能体现出竞争机会的公平,分配的过程以及尺度和规则的公平。

相信随着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密切关注和领导下,以两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为突破点,继续改革完善我国分配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将破解当前收入分配不平等难题,为推动科学发展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注入不竭的动力。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寻求效率与公平的最优平衡

  

  为了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

求得社会和谐,需要在收入分配政策上进行调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我国目前的分配结构呈现“金字塔”结构,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需要构建一种“椭圆”形状的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

就要采取适当的提“低”、扩“中”的政策。

  首先,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这是解决当前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关键,也是“十一五”规划重点提出的政策。

对于城镇低收入者可以采取适时适度提高最低生活费、最低工资等“救命钱”,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来解决。

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已普遍建立最低工资制度,23个省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还有33.9万个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其次,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这部分人在中国以公务员为代表,应当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使他们的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在收入中进一步得到体现,从而提高收入水平。

通过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范围。

  调节还是限制高收入群体收入,一直是备受关注的敏感话题。

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对高收入加以限制,而只能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和保证收入的合法性,甚至可以选择遗产税和赠予所得税、奢侈品消费税等手段来缩小收入差距。

  我们还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大宏观管理力度:

  1,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可以针对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流入,加大对西部及东北等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支出,增加教育投资,引导多余劳动力向发达地区流动。

  2,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努力遏制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

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国民收入分配要向农业和农民倾斜,进一步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改革住房、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让进城农民工享有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确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防止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通过动态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将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资产和财富增量部分,向农村倾斜,为农村人口获得均等的收入,创造机会提供必要条件。

  3,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加快推进电力、石油、铁路、民航、电信等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强化垄断收益分配管理,调整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垄断超额利润上缴制度,将其收归国家财政。

  4,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跟踪和监督。

健全和完善居民收入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居民收入分配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城乡贫困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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