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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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优化零售信贷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所有人或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经营者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依法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经营机构调查认可的自然人。

第三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经营贷款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审慎原则。

建立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模式;

(二)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

有效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在稳健发展业务、提高收益水平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容忍度内;

(三)属地管理原则。

原则上只允许经营机构在所辖地开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等。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房地产抵押方式的除外;

(二)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如非当地常住户口,则需在当地经营三年以上。

年龄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居民)。

港澳台居民应在大陆连续居住满1年,且家庭主要生活地在大陆;

(四)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原则上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经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经营;

(六)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或经营业主具备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最近一年经营正常,主营突出,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用途应用于满足借款人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正常资金需求;贷款资金投向应符合本行年度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的相关规定;

(八)贷款投向不得为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进入的行业,不得投向歌舞娱乐、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

(九)能提供我行认可合法有效的担保;

(十)其他条件。

第五条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除以上条件,还须满足:

(一)家庭名下在分行辖内拥有自有房产;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家庭净资产;

(三)原则上借款人从业/现岗位经验3年(含)以上;

(四)其他我行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实体注册地应在我行经营机构所在地。

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应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住宅和处于成熟商业街区、中心城区等地段、住宅配套商业用房,同时,贷前调查、放款前及贷后管理中应及时核实抵押物状态是否存在保全、查封等情况,且抵押物处于非闲置状态。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经营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单户个人经营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由总行审批。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用信用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按我行规定的浮动幅度上浮,利率调整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个人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风险和效益平衡的原则,确保利息收入覆盖风险和成本后仍有较高收益。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期还款,我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

第十条个人经营贷款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收入水平、贷款期限等综合确定,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先还息后按月等额/等本、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须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

第十一条申请个人经营贷款需提供我行认可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等,我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审慎办理信用方式的个人经营贷款。

(一)法人企业担保包括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以及专业市场法人机构等。

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要求。

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其投资的经营实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不作为合格担保方式。

采用法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稳定、效益良好,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3.信用良好、遵纪守法、无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行为;

4.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采用由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保证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在辖区内具有所在地的户籍,或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固定的住所,工作、收入相对稳定,有相应的还款能力;

3.信用良好、遵纪守法,无赌博、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

4.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代偿意愿进行了解,借款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为主要保证人;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抵质押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抵质押物对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应有较强的约束性,即抵质押物在借款人或抵质押人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有重要作用;

2.抵质押物权属清晰、易于变现;

3.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我行的相关规定;

4.抵押物应经过本行准入的评估机构出具估值意见,由本行人员通过市场价格调研和同类物业对比等方式,按照审慎原则确定抵押物认定价值。

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规定上限;

5.借款人可以单个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也可以多个抵押物一并抵押。

本行应为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6.以现房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申请单笔贷款时需重新评估抵押物价值(可采用预评估),一年内(距离上次评估/预评估)多次支用单笔贷款的可免于重新评估;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采用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经营机构应制定授信方案,报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

本办法未列入的抵质押物种类、抵质押率、保证担保人条件和额度等参照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如经营实体是法人企业,还应按企业法人授信调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情况,经营实体及其股东结构;

(四)借款人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或自有房产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入情况的银行账户的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纳税凭证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经营实体最近半年内水、电账单(仅限于生产型经营实体);

(七)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从业经历的说明材料;

(八)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合同、承包合同、订单等;

(九)有效担保文件:

如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或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物评估报告、保证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等;

(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留存的贷款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或签章。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调查,与借款人面谈,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情况后,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誉及经营情况;

(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三)担保人(如有)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及抵质押物(如有)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信用记录;

(五)从对借款人家庭和企业收入情况的调查、贷款用途合理需求以及担保等方面综合衡量贷款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对不同经营实体,应侧重调查以下内容:

(一)流通型经营实体,应侧重调查供、销渠道和盈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商品的采购价格、采购渠道、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批采购)及货款支付方式等,分析其购销的真实性;

2.主要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网络、货款结算方式等;

3.销售毛利及盈利情况等。

(二)生产型经营实体,应侧重了解其产、供、销和盈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产品及市场占有率、市场前景、产品寿命周期;

2.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水电设备定耗等;

3.原料供应渠道、供应量及产品销售渠道、销售量;

4.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5.上、下游经营实体的结算方式等;

6.投入产出,原料价格、单位产品的成本及销售价格;

7.消耗水、电量与其产量的比例关系;

8.同业平均销售毛利及盈利;

9.销售收入结构,各种产品的销售比例;

10.新产品研发能力等。

(三)科技、服务及其他小型经营实体,重点调查:

1.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拥有明晰的自有产权;

2.服务能力、服务渠道、服务质量和商誉口碑情况;

3.业务创新力、专业技术与研发人员、品牌专利情况;

4.商业运营模式和客户资源情况等。

第十七条通过征信系统、我行信贷管理系统等,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负债情况,如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情况说明,不得办理个人经营贷款: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

2.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6次;

3.信用卡有恶意透支未还〔信用卡账户为非正常状态,且欠款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上(含)〕;

4.借款人所担保的贷款逾期未还;

5.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客户经理须做好抵质押物价值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抵质押物产权明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变现。

原则上客户经理应直接参与抵质押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贷款审查审批

客户经理经过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在信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签署意见,提交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个人经营贷款审查审批流程提交有权人/机构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签约与发放

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批复意见,落实签订合同、贷款担保、抵质押登记、保险、权证类资料入库等贷款手续。

经营机构与借款人面签相关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授信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经营机构与担保人、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如有)现场面签相关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主债权、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抵质押物信息、违约责任等条款;放款中心根据审批意见,检查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并按要求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款支付按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负责落实日常贷后管理工作,通过实地检查、资金监控、信息系统、外部监管等渠道及时发现和识别预警信号,定期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违约、经营财务情况或授信担保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应及时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及风险预警等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我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和管理,同时关注贷款逾期率的变化。

若出现逾期贷款快速上升的情况,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要求,结合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贷款档案按重要程度进行分级,按级别管理。

具体档案管理按我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5】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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