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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涉及建筑招标的相关法律:

v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

v民法通则、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担保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倍偿法、行政许可法。

世界招标投标的法规

v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v世贸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

v欧盟的《欧盟采购指令》;

v世界银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招标公告发行暂行办法》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1、《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办法》

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4、《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5、《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6、《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7、《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

8、《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9、《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三)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四)施工、监理和设计评标办法

(五)否决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六)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v什么是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v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

v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

v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项目质量

(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各方守法与诚实信用现状

v招投标交易中的诚实性;

v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及其

它不正当行为;

v不能合法合理对待企业应得利润;

v随便的作出承诺,随便的不遵守承诺;

v不能依法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严格规范施工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反映市场竞争原则

(1)公开: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信息公开、开标程序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公开(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

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2)公平:

既“机会均等”。

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岐视和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3)公正: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诚实信用:

即“诚信原则”,是民主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招标法中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

同时,招标代理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v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v(修改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及所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业务。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2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所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

v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v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v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v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v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v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许可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许可条件

v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v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v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v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招标范围

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v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的规范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

招标作为启始步骤,其程序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以后各个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对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资格审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

v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将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和核验。

v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信息:

投标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项目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合同履约管理(含企业业绩),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备案表;企业获得的优良工程、荣誉,受到的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与企业相关的基本信息。

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资格审查活动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法和优选评分法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的3名或者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

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投标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开启投标申请人技术标和商务标前,先开启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送审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的审查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资格后审一律采用合格制,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招标文件发出--提交投标文件不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

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不需发招标公告,只需发邀请函。

两种招标方式的区别

v公告投标邀请书

v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其他组织,未知数量。

已知数量。

v竞争的范围较广,易获得最佳招标竞争的范围有限,效果;选择余地相对较小

v所知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

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v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高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

全过程招标代理

1、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2、拟定招标方案,提出招标申请

3、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4、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

5、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投标资料汇总与书面报告

8、协助签订合同、合同备案

施工、监理、设计评标

一、施工评标办法:

赣建字〔2010〕1号

1、合理低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报价承诺法

二、监理评标办法:

赣建招标〔2012〕18号

三、设计评标办法:

赣建招标〔2007〕5号

1、综合评估法

施工评标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房建和市政工程子系统)

v采用网上招标系统招标的工程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应提交网上投标申请回执单和投标单位身份锁进行签到,以证明其参加了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未提交投标申请回执单和投标单位身份锁进行签到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采用网上招标系统发放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必须使用自己的计算机进行投标申请、下载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开标时,开标现场在接收投标人信息时,将自动公布各投标单位下载招投标有关信息的情况,凡公布某个下载信息次数(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记录为零的,说明该投标单位未对此部分文件进行下载,招标人应当拒收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采用电子化招评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当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正本不能读取时,可要求投标人在递交的电子光盘副本中确定一个正本,并用新确定的正本进行读取和评审。

当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正、副本都不能读取时,投标人的投标失败,招标人退回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采用电子化招评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未采用电子化招评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遵照执行),在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重大偏差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经评标委员会裁定申辩理由成立,恢复其投标资格后,影响到有关数据或投标人排序时,应返回到相应的节点,调整数据或排序,并重新评审,但现场随机抽取的β值和μ值不得更改。

监理评标

“招标人依据监理收费标准,提出合理要约价格,投标人响应承诺报价。

”其中的要约合理价格为招标人给定的投标价,此投标价是一个固定值,而非一个价格区间。

招标人给定的投标价是投标人在规定期内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所需的费用。

投标人未按给定的价格填写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给定了投标价,投标人响应报价的,不再进行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设计评标

v将评标中的第二条详细评审中的

(二)商务标内容评分中的业绩(3分)修改为:

“凭投标人在开标之月前36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设计过类似工程的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按下列标准计分(每个投标人最多提供二个项目):

①设计的类似工程规模(民用建筑指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工业建筑指跨度和结构;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等于或大于招标项目的每个计1.5分;

②按前项要求类似工程小于招标项目的每个项目计1分。

该业绩内容原文中的:

“投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或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布的,未公布的工程项目不予计分。

”删除。

否决投标

v《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

v第20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v第21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v第23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拒收条款

v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

v第50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v

(一)逾期送达;

v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审时的裁定程序

评标委员会裁定前,可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19、2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规定进行询标。

重大偏差

v《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v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v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v(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v(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v(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v(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v(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v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偏差的裁定

v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v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重大偏差裁定步骤

1、重大偏差由评委提出来,并列出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内容及裁定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裁定前对较关键问题可进行询标,重大偏差应书面裁定并集体签名;

2、在开标现场公布重大偏差裁定结果;

3、当事人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集体重新裁定,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

4、当事人对重新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会结束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细微偏差

非重大偏差的偏差,认定为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系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补正,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予以书面补正的,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或者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将细微偏差逐项列出,记录在案。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裁定步骤

1、由评委提出来,关键问题可进行询标;

2、评标委员会集体裁定后,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法律责任

v招标人

v投标人

v招标代理机构

v评标专家

v任何单位

v行政监督工作人员

法律责任

1、招标人:

v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投标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v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v(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在资格有效期届满后,不予资格延续:

v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如未办入赣手续等)而不拒收或应当接收而不接收的;

v

(二)不按计价规定(含压级压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

v(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以上(含±5%)的;

v(四)收取投标报名费的;

v(五)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不听劝阻的;或反复违规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的;

v(六)任意抬高或降低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恶性竞争的;

v(七)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显失公正的;

v(八)资格预审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不合理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v(九)代招标人违规抬高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v(十)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开展代理业务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v在资格有效期内,一年之内被记不良行为两次或有上述第

(一)、

(二)、(三)、(四)、(五)、(七)两项违规行为的,属情节严重。

4、评标专家:

收受投标人财物、透露评审过程和结果,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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