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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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经评选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三好学生”的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秀。
4、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优良。
第五条:
对热心共青团、学生会、班级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是:
1、积极贯彻、认真完成学校各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组织团员和学生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团基础知识,不断提高团员、学生的思想觉悟,取得一定成绩。
3、以学习为中心,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有助陶冶情操、活跃身心、丰富知识的多种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4、能经常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有一定成绩。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敢于揭露坏人坏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学习刻苦认真,各科学习成绩优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既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又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种称号。
第七条:
凡在学习、工作、劳动、体育、卫生、文娱活动等过程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八条:
对各方面表现皆突出的班级,授予“文明班集体”称号,给予表扬和奖励,其班主任授予“文明班集体带头人”称号。
“文明班集体”的标准是:
1、班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积极负责。
2、课内课外纪律较好,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3、校内校外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态度积极,学风正,学习成绩优良。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同学互谦互让,团结友爱。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活动,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
7、教室整洁,卫生清洁工作做得好。
8、爱护公物,爱护绿化。
9、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体育达标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堪为楷模的团体、小组和其他集体,授予相应先进集体称号。
第十条: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受到单项表扬者,个人先进事迹和评语等材料,列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部分处罚
第十一条:
为加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严肃学校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视其错误性质和影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分为两种:
①口头批评②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
第十二条:
受上述①-④条纪律处分的,经考察确有显著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予毕业,只发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反校纪校规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检查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违反中学生仪表要求,且不听教育的;
2、违反规定多次携带通讯工具到校,且不听教育的;
3、偷窃、诈骗、侵占公共财产和他人财物的;
4、抽烟、酗酒、赌博者;
5、看黄色书刊、收听收看黄色音乐、录像或犯有流氓行为的;
6、相互谩骂或打架斗殴的;
7、勾结校外青年来校内寻衅滋事的;
8、多次进入校外游乐场所且教育不听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违反课堂及考试纪律之一者,视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上课、自习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的;
2、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的;
3、不完成学习任务,经多次教育无效果的;
4、无故不参加课间操、课外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的;
5、在教学楼、教室内大声喧哗、起哄、打球的;
6、进入他人教室寻衅滋事的;
7、考试时不按规定就座,且教育不改的;
8、不尊重监考老师,且不服从教育管理、态度恶劣的;
9、有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会场纪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开会、听报告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2、在会场起哄、大声喧哗,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校园规则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在校园内乱抛乱丢瓜皮果壳或纸屑的;
2、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的;
3、在房屋、墙壁、桌凳上乱涂乱画的;
4、损坏其他公共财物的;
5、损坏他人财物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纪律处分。
1、旷课达30课时以上的;
2、谈恋爱而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3、考试舞弊情节严重或两次以上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违反食堂纪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乱倒饭菜的;
2、不尊重炊事人员的劳动,闹无原则纠纷的;
3、大声喧哗、起哄的;
4、故意破坏公用餐具桌凳的。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
2、破坏公共财物,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屡教不改的;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一定后果的;
5、其他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部分奖励和处分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集体”每学期期末初评,学年总评。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第7条和第9条规定精神的个人或集体,可临时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产生,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班级推荐,报由政教处评定,最后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批评教育的处理方法在班级提供意见的前提下,由政教处实行或由政教处直接实行。
第二十五条:
凡应受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填写好违纪情况登记表交政教处审定,或由政教处直接填写,并统一由政教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批准。
第四部分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必须每月向班主任送交一份思想汇报,主动争取帮助教育,经一年考察,方可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由本人申请,班委会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由班主任报政教处。
政教处经考核,认为受处分的同学确有悔改表现的,将撤销处分的意见报校长室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份开始实行,以前凡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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