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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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文物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文物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集中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

第六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减轻或从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从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人员依法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罚款的,或者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的,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建议,同级文物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统计文物象征机关召开主要领导参加的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办公会由主要领导主持或者分管领导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经过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同级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会应当由主要领导主持,办公会决定最终的处罚额度。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发生后,作出处罚的文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同级文物行政机关业务处(科)、室停止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

违法当事人接受文物行政机关处理后,凭处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省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程序应参照《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或由其提请发证机关实施;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和其他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甘肃省文物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以及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权对本系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七条甘肃省文物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适用范围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给予较轻处罚;3、不能恢复到原状的,给予一般处罚;4、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文物建筑轻微受损,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建筑局部或大部损毁,给予一般处罚;4、文物建筑基本或全部损毁,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文物遗址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3、文物遗址多处造成破坏,给予一般处罚;4、将单体文物遗址一半以上拆除、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罚款、吊销

资质证书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多处开始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5、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7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5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0-30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0-5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2、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3、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4、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8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县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9

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县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10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县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11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5千-2万元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县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3、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4、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12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2、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已落实资金方案能够尽快实施的,给予较轻处罚;3、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资金已列入计划的,给予一般处罚;4、逾期拒不改正,未落实资金,未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的,给予较重处罚。

13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2、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3、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

14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出租的,给予较轻处罚;2、赠与、出售的,给予一般处罚;3、有损毁、涂改文物档案等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15

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借用的,给予较轻处罚;2、交换的,给予一般处罚;3、变卖的,给予较重处罚。

16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万元以下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按违法资金数额处罚款;2、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上的,给予较重处罚。

17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各项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5千-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千-1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

 

1、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给予较轻处罚;2;造成文物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3、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18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5千-5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5千-1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1-3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

1、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2;拒不上交文物的,给予一般处罚;3、擅自处置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19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定处罚幅度1-10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1-3万元

一般处罚适用3-7万元

较重处罚适用7-10万元

 

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予处罚;2、造成文物受污损,给予较轻处罚;3、造成文物破损的,给予一般处罚;4、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20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罚款

法定处罚幅度2千-2万元

较轻处罚适用2千-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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