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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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临川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环保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区环保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一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在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第二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保证组织落实、人员到位。

第四条  组织党员、干部经常性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和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把党风廉政法规教育纳入机关单位每周学习内容。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针对局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问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认真执行政务、事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和强化局监督约束机制。

第七条  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测评。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带头廉洁自律,领导、组织全局的廉洁自律工作。

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规定。

第十条  重视、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重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组织开展纠风治乱工作。

确保干部队廉政勤政、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二、环保局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组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股室。

党政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监察大队大队长和监测站站长负责本大队和本站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条  贯彻落实区委以及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与班子其他成员和机关科室、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条  经常研究全社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的问题。

第三条  主动督促检查。

领导经常性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查处,组织协调机关单位全体人员及时排除办案阻力和广扰,主动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大事项、选拔任用干部。

第六条  带头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  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重点的参加社单    位民主生活会。

对涉班子成员和副科级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亲自找本人淡话,进行告诫、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重视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九条  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三、环保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股室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  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条  及时解决分管股室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条  组织领导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股室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坚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四、环保局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环保局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小组”,局党组书记邹俊发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范俊春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从办公室、财务室各抽一人为成员,吴庆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切实搞好指导、组织和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工作部署。

年初,根据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单位实际, 研究制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经党组审定后,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分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调查研究。

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的责任区责任制的执 行情况加强调研,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第四条  监督检查。

第二和第四季度末分别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目标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薄弱环节。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制度》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格考核。

每年年终,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将组织专班,按照《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对机关各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 行严格考核。

第六条  结帐督办。

对机关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结帐进行督办,限制落实 到位。

第七条  认真总结。

根据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为下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提出具体要求。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议制度

第一条举纪检组负责领导、组织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工作。

第二条  评议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

评议工作与领导班子 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三条  考评之前先进行自查自评。

领导班子的党员干部要填写《临川区环保局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自查表》,领导班子要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条  组织评议的程序是:

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廉报告,组织机关干部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进行不同层次的座谈评议,综合评议情况,写出评议报告。

股室负责人的评 议参照此程序进行。

第五条  综合审定评议结果,确定考评等次。

根据得分多少,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议审定,并综合审定评议结果。

各股室需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奖惩建议,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根据考评等次,对照区委、区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见》的要求,严格奖惩兑现。

六、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人报告制度。

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 接领导责任的同志即为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对本责任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

第二条  凡涉及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位党员干部有义务和权力以书面、口头形式逐级报告,对涉嫌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应向上级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受理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检查或考评,写出考评报告,并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条  责任人对本级或下级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应如实报告。

对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要按照党纪严肃处理。

第五条  社纪检组要协助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报告工作。

七、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机构负责同级和下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工作。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主抓,有关股室积极协助,党内外监督紧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监督检查格局。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机关党建的一项主要工作,与抓好责任制监督党组织生活会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  认真推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建立廉政公开专栏,健全单位内部民主监督约束机制。

第五条  注重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

如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党风 廉政监督员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监察局推行的其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

八、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制度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局党组负责机关股室党风廉政责任制 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局纪检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机关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进行检查。

第三条  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及时掌握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检查工作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到年初有布置,季度有检查,半年有初评,全年有总结。

第五条  检查情况要公开通报。

各股室根据通报情况,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不足,提出 改正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终总结考评,并向区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纪检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职能监督作用,积极协助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九、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实行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股室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安排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工作总结情况要纳入全局年度工作 报告。

第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为民主生活、年度总结和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于每年7月(上半年)、次年1月(全年)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五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对每个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考核情况要公开通报,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惩任用的主要依据。

十、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奖惩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书奖惩制度,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条  严格进行责任目标考核。

每年12月到次年元月,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对机关股室负责人执行年度责任制目标的情况,按照《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细则》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股室应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机构根据检查内容逐项对责任书的责任目标进行检查,并据实打分。

第四条  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实情况或有异议时,机构应将情况调查了解清楚,向领导小 组汇报研究审议后再打分。

第五条  考核机构工作结束后,应向领导小组作详细汇报,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对考核结果予以认定。

第六条  严格奖惩兑现。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与区委、区政府年初所签订责任书的规定,严格奖惩兑现。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合格以上者,按规定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党员干部大会上公布奖惩结果,限期改正。

  十一、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是重点。

为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增强责任效果,特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定期上报责任追究情况。

局各股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纪检组。

重大责任追究案件的线索和查处情况,要随时上报。

    第二条  上报的责任追究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经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不得延误。

其中上报的典型案件,材料翔实,能充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

    第三条  对上报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追踪、监督和检查,尽快结案上报。

    第四条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凡涉及科级干部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区纪委;涉及正科级 干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区委。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压而不查、查而不处、隐瞒不报、违者要追究纪检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典型通报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责任追究的督促、检查上报和情况汇总工作,树立出好的榜样和好的典型。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将责任追究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由领导小组审定,对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股室进行表彰,对于应该追究而没有进行追究的股室进行批评,限期整改,直接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讨。

并在全局进行通报。

    第七条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任追究,及时在机关党员干部队伍中公开通报,引以为戒,做好警示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股室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股室要把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贯穿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纠风治乱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干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执法办案工作的全过程。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条  实行典型案件曝光制度。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接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后,经局党组审定,报区纪委批准,通过报刊进行公开曝光,扩大责任追究的社会效果。

       十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 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应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局党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应研究,及时签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在“廉政公开专栏”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局党组每年要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临川区环保局办公室及机构负责解释。

   十三、区环保局廉政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的表率作用,依据《廉政准则》等党规党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公开由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实施领导,组织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公开一次廉政信息。

重大事项随办理随公布。

    第三条  廉政公开的形式以办好廉政专栏为主。

办公室负责机关廉政公开专栏的建设,负责廉政信息公开情况的收集和反馈,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填写廉政公开结论报告,及时上传下达。

    第四条  廉政公开专栏内容主要是:

有关廉政政策规章制度、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纪律。

需要公开的办事结果可在事后公开。

    第五条  廉政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是: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行为规范一至六条的  执行情况、职级升降、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个人奖惩和重大事项报告、公费医疗与接待费支出等。

    第六条  廉政公开专栏要逐项认真填写,做到时间、内容、处理结果准确无误,字迹工  整,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七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地督促有关股室积极收集信息资料,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廉政公开专栏资料的建栏和管理。

    第八条  廉政公开的资料档案一年一卷,每公开一次为卷内一小条目。

案卷建标签、  编号条目、正文,做到整洁、规范。

    第九条  廉政公开的资料档案一经归档,概不外借。

确需查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四、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汇报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主动性,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区环保局班子成员和股室、监测站、监察大队负责人。

第三条汇报时间和形式:

区环保局于11月中旬以书面形式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分别由党组书记听取班子成员汇报、分管领导听取股室、监测站、监察大队负责人汇报。

第四条汇报内容

㈠班子成员汇报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及市局纪检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分工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所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解决所涉及分管股室干部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㈡股室、监测站、监察大队负责人汇报

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本部门承担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或协助任务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股室人员执行廉洁从审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班子成员汇报工作前应召开分管股室、监测站、监察大队会议,进行专题调研。

汇报要有书面材料,内容简明扼要,紧扣主题;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不能以个人工作总结或年终述职报告代替落实责任制工作汇报。

第六条汇报结束后,由纪检组长负责将汇报材料收集、存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股室、监测站、监察大队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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