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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公路

 

XXX公路及其他农村公路PPP项目合同

 

甲方:

道路运输管理局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

中国XX

二零一七年月

前言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库车县签订:

(1)库车县人民政府(以下称“政府”)采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实施XXX公路及其他农村公路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授权库车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

由乙方(入股100%)独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维及到期移交工作(本合同乙方的责权利安排主要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

(3)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授予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矿产、旅游资源开发;扩大对外贸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边防,加强民族团结,实现精准扶贫,构建“和谐社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XXXPPP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项目”系指XXX公路及其他农村公路PPP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4“甲方”系指依法组织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即库车县交通运输局。

1.1.5“社会资本”系指其本合同的乙方,即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1.6“乙方”系指社会资本或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移交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1.1.7“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8.2款规定。

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会就该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1.1.8“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第9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改。

1.1.9“法律变更”系指

(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修订、司法解释;或

(2)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

1.1.10“国有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

1.1.11“开工日”系指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

1.1.12“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3“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日。

1.1.14“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2.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5“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1.1.16“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17“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18“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的永久征地范围。

1.1.19“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0“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8.3款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

1.1.21“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8.3款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

1.1.22“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1.23“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24“一方”、”双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25“运营日”系指政府发布正式通车许可日。

1.1.26“工程建设其他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迁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前期工程咨询费、工程建设保险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勘测设计费、土地勘界费、规划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第三方检测费、交通影响评估费、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市政公用设施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研究试验费、生产准备及开办费、专利及专用技术使用费、特殊设备安全检查费、审计费等。

1.2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

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加快XXX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纳入国家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

第3条.声明和保证

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合同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项目获得地区发改委核准;

(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合同主体、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6条.甲方

6.1甲方资格

(1)经库车县人民政府授权,库车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即本项目的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或主要拥有的公司或实体合并,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6.2权利界定

甲方除享有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5)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需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项目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

同时,享有对乙方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变更进行监督。

对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6)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7)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核;

(8)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的权利;

(9)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本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监管报告、项目评估测算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10)项目合作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义务界定

甲方除履行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2)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成并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合法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许可批复、地质勘查报告、防洪批复(如有)、施工许可证等;协助乙方办理其他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3)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4)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如质量安全等),或是由法律、法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赋予的权利;

(5)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6)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征地征收、安置及电力、通信、水利、道路等改移;

(7)负责提供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批复及政府对本项目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为完善项目融资条件以及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政府付费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财政补贴支出纳入地区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纳入地区级中长期财政规划的批复,地区人大常委会对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批复,以及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等要件。

第7条.乙方

7.1乙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应是由符合招标条件的社会资本方,由其独立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

7.2权利界定

乙方除享有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享有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

(5)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6)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国家、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以及项目所在地给予的优惠政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3义务界定

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承担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路通行的公共服务;

(2)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3)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竣工决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5)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7)乙方的管理人员可在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兼任管理人员;同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规定的条件。

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a.管理机构:

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

b.管理人员:

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c.人员资格:

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

项目管理公司管理层中至少有一名负责人: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技术负责人:

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财务负责人:

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关键岗位人员:

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相应人员。

(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

(9)社会资本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如公路、桥梁、隧道、绿化、房建、机电等)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10)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核准文件的规模、建设标准,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厅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11)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2)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集约节约用地。

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3)为项目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

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

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服从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供不间断的通行服务,计入运营成本;

(15)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情况;

(16)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有资格的第三方认定合格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

(1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18)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

(19)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和基金;

(20)在签订下列合同后14日内,乙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a.施工、设计等合同;

b.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c.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d.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21)乙方及社会资本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

(22)劳动合同用工及租赁机械管理应按属地管理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及租赁公司签订协议进行规范管理,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当地的劳务派遣及机械设备租赁公司;

(23)按约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24)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监管的义务;遵守国家、自治区及阿克苏地区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7.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1)项目公司的成立

a.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专属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外,社会资本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b.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2)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

a.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

其经营范围包括:

项目的投资、建设(如有)、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

b.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项目公司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

(3)如果项目公司破产或者发生项目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项目公司。

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第三章合作关系与运作方式

第8条.合作内容与运作方式

8.1项目范围

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拟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方代表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由其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到期移交工作。

本项目包路线全长214.062km,其中XXX公路长124km,XXX境内农村公路长3.053km.均采用四级公路标准。

起点位于XXX,途径XXX乡与XX乡,终点位于XXX。

全长86.169km。

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8.2特许经营权

(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a.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b.项目养护维修(含大中修)的权利;

c.运营、管理项目(含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d.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以及广告经营权、资源开发等。

8.3运作方式与权责安排

项目采取“BOT”运作方式,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到期移交工作。

项目公司股东按优势互补原则进行分工、协作:

(1)乙方持有项目公司100%股,甲方不入股不分红但参与项目决策、监管,对涉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本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咨询由甲方负责,计入项目公司建设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施工图设计、融资、施工、监理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计入项目公司建设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

(3)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按照移交委员会制定的移交标准,将本项目资产整体完好无偿地移交政府。

8.4乙方或项目公司承担的任务

为了保证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当: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的全过程,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乙方应依法承担项目的主要投资、融资、建设、养护义务,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

(3)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合同第九章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

8.5回报机制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回报的来源为: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的资金来源:

(1)其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2)政府配置的对价资源开发收益,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缴纳财政等方式作为补助资源来源;

(3)上述不足资金,由地区财政统筹从一般公共预算中予以补助。

8.6项目资产权属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按目前会计准则主要归为无形资产),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融资便利。

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处置有形或无形资产,若甲方按照法律必须处置项目资产,使项目公司没有收回全部投资及投资收益时,甲方负责依法补偿。

8.7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及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计入投资总额。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9条.合作期限

(1)特许经营期为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

四级路建设期:

1年,二级路建设期:

2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

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四级路运维期14年,二级路运维期13年,除非本合同因故提前终止。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运维期,并且将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运维维持不变。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

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本项目交通量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上限之前,除本次招标前国家、自治区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可能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同等级的公路项目。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1.1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1)在中标后的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担保金额为年度投资额的5%(按照年度计划投资额为基数核算,如第二年建设期计划投资金额高于第一年,超出部分补充缴纳保函,如第二年建设期计划投资金额低于第一年,保持原保函金额,以此类推)。

保函应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见附件三)。

(2)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且项目公司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30天后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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