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三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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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三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三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登记机关如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答: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4.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何时起计算?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5.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多少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7.哪些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时其债务责任如何确定?

答: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个人独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

答: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如何清算?

答: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1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应如何处理?

答: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有何规定?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1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15.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6、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17.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1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19.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备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1.《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什么?

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形式可划分为哪些类型?

答:

《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2.法律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有哪些?

答: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3.合伙协议如何订立?

答: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5.合伙企业的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答:

合伙企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6.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如何确定?

答: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7.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哪个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答: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8.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何时申请变更登记?

答: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9.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0.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应当标明合伙企业的所属分类?

答:

应当标明。

《合伙企业法》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合伙人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出资?

答: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普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除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载明: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3.合伙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效力如何?

如何修改、补充?

答: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4.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有哪些规定?

答: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6、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人何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7、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8.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如何分配和分担?

答: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合伙人可否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答: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0.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1.新合伙人入伙有哪些要求?

答: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2.入伙的新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怎样的权利义务?

如何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3.在什么情形下,合伙人可以退伙?

答: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4.在什么情形下,合伙人当然退伙?

答: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5.在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可以决定将合伙人除名?

答: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46.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何继承?

答: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后,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7.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何特殊要求?

答: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如何处理?

答: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9.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换身份?

对其债务责任承担有何规定?

答:

可以。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0.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解散?

答: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51.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

答: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2.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清算人执行哪些事务?

答: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53.清算人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答: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4.清算人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

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55.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56.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7.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8.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9.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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