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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篇一:

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

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

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不合规收费和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等。

(五)资金滞留闲臵

系指反映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将收入征收入库,或不按规定批复、拨付资金,导致人为滞留资金的行为金额或预算资金闲置的问题金额。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向下级单位拨款不及时,滞留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一直挂账未使用;预算安排年度与资金使用年度不一致,造成部门结转资金较多;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结存过多等。

(六)虚列支出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不应列入支出的款项列入支出的行为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按财政拨款数(与实际支出数据不一致)列报支出;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将未拨付的经费列报支出;预算部门、单位年底将没有使用的资金,以挂暂存的方式虚列支出;预算部门、单位将结余的专项资金或非包干性经费,分别在专项结余和经费结余中反映,而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支出等。

(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列支

系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使用、骗取

财政资金的行为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在人员经费拨款中列支预算的住房补贴;在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中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会议费;部门用财政资金安排所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擅自提高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超出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擅自提高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如超标准购臵交通工具等;未经规定程序,向非预算单位拨付经费等。

(八)擅自处臵国有资产

系指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违反内部处置国有资产的规定,转让、变卖、报废、出租、出借或捐赠国有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金额。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处臵资产、违规低价转让资产;未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转让国有产权或擅自核销债权、对外投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九)违规采购

系指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金额。

主要表现是不按规定申报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随意调整采购方式等。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未按照规定申报或调整政府采购预

算;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未经批准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方式采购。

(十)违规担保

系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担保的行为金额。

1.担保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为了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的局部利益,而担保所要承担连带偿还或连带赔偿责任给担保单位带来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2.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违反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用不得抵押的财产对外抵押。

(十一)账外资产

系指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在财务账簿或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资产额,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额。

表现形式包括:

一是主管的上级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各种专项拨款,在以银行付款回单或现金支票存根作拨款账务处理的情况下,下属单位不需开具收款收据,直接将拨款转入账外;二是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为其代征代缴的各项收入未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按年初计划任务定比上缴,下属单位将留用部分隐匿于账外;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经营收入不入账,隐匿于下属单位,形成局机关“小钱柜”;四是将门面出租收入,代

篇二:

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查出违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审计专用)

提请注意:

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于201X年2月1日废止,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依据,应当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一、综合部分51.偷逃税款52、漏交税款53.欠交税款5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6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6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7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79.私设小金库710.公款私存811.违规借贷8

12.违规出让银行帐户9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914.坐支现金915.白条顶库9

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8.经营者违规收费1119.贪污公款(公共财物)1120.私分国有资产1121.挪用公款12

22.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132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1324.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13二、财政部分13

(一)财政13

25,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1326.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1427.未及时批复预算14

28.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1429.截留、挪用预算收入15

30.未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531.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532.虚列财政支出16

33.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1634.虚增预算收入16

(二)税务17

35.越权批准减免税17

36.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1737.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1738.混淆入库级次18

39.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840.违规为纳税人代垫或贷借资金缴税184l.改变税种入库18

42.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1943.税务部门违规退库19

44.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19(三)国库20

45.国库违规办理退库2046.国库混淆入库级次20

47.国库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2048.国库经收处延解、挪用、占压税款20三、金融保险部分21

(一)金融2149.帐外经营2150.高息揽储2151.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2152.违规占压财政资金22

53.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2254.商业银行违规投资不动产22

55.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256.商业银行截留挪用结算资金2257.违规收取额外费用23

(二)保险23

58.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准备金23

59.未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2360.违规运用保险公司资金24(三)证券24

61.违规为客户遂支、融资炒股2462.违规从事自营业务24

63.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证券或挪用客户帐户资金2564.逃汇2565.套汇25

66.违规擅自经营外汇业务25

67.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2668.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问题26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2669.多(少)列概算?

26

7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2671.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27

72.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2773.隐瞒、截留基建收入27

74.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2875.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287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2877.项目应招标未招标2978.违规肢解发包工程29五、企业部分29

79.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29

80.少(多)转成本29

81.少计提(多计提)费用3082.少(多)转材料成本差异3083.少(多)计提折旧3084.少(多)计提贷款利息3085.少(多)计提工会经费3186.少(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187.少(多)计提职工福利费31

88.未(少;多)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3189.未(少、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190.未(少、多)计提坏账准备32

91.未(少、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2

92.未(少、多)计提长期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3293.未(少、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3294.未按规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3295.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3396.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33

97.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3398.未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3399.虚报注册资本34100.虚假出资34101.抽逃出资34六、行政事业部分35

102.截留(占压、挪用、挤占)预算收入3510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35l0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3610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36

l06.截留应拔下级预算(外)款36.107.向非预算单位拨款36108.预算内转预算外37

109.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实行?

票款分离?

37

110.乱摊派37

111.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38112.应列未列支出38

113.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38114.国有资产处臵未经批准39115.违规担保39

116.有关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39117.固定资产帐实不符40118.违规使用发票40

119.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存在问题40120.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41121.库存现金额过大41122.个人借用、挪用公款41123.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411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421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21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42127.财务报告不真实43128.违规建设楼堂馆所43

129.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43130.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44

131.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44

13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44

133.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44134.无预算采购45

135.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

136.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45

137.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45

138.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46139.虚列支出46

14O.违规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资金46141.擅自设立项目收费46142.无证收费47

143.超范围、超标准收费47144.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47l45.超标准列支招待费47146.乱发奖金、补贴、实物47147.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48148.固定资产未入账48七、农业部分49l49.虚报冒领49

150.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49

151.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49152.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0153.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50

154.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50155.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50156.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50

157.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1158.超收耕地造地费51

159.任意降低、减免耕地造地费51八、外资部分51

160.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1161.挤占挪用资金52162.挪用滞留项目资金52

163.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52164.虚列投资支出53

165.挤列项目投资(项目外挤列项目内、老工程抵顶、追溯期前抵顶等)53

166.违规出借项目资金53

167.物资设备采购不当(包括采购程序不合规,采购物资设备不适时、不适用、不经济;)54

168.计划外投资(包括超设计或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54

169.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54170.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房地产投资或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非国债性质的企业债券)55

171.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55172.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55173.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臵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56174.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臵职工宿合56175.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57176.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57177.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57178.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57

179.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58180.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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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部分1.偷逃税款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

第63条?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9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

?

2、漏交税款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52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

3.欠交税款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31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3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并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l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6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2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的余?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204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交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交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52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定性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末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处理处罚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9条?

知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末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16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臵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

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4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23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

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刑法》第162条第2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9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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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4;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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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l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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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被迫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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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

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

小金库?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末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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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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