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702591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docx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

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包括承认权、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和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发生。

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独立的请求权。

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特征为:

一是无需通过义务人行为,二是义务主体不特定。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又称对人权。

有限责任:

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

指责任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

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权:

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以保护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

隐私权: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民事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主要有四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法上的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有体物。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54条)

代理:

民法通则采用的是严格的狭义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

代理权是为了扩张或者补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

基于该资格,代理人实施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后果。

时效:

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法定事由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订期间。

二、基本问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功能

6个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善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个功能:

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3、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基本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公民,或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痴呆症人。

【纯获益行为,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一般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

三方面:

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6、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民通》37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宣告失踪的条件

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杳无音讯持续2年,下落不明次日或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无顺序)

三、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3个月公告期,确认事实,做出判决)

8、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一、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后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三、收养关系:

其子女由别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四、财产关系:

继承人应返还财产和原物,但不能要求其返还孳息;无法返还时,9可要求适当补偿;第三人善意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9、合伙的内、外部关系

A.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人和执行权,代理

二、合伙财产:

合伙人共同共有,强调不可轻易分割

三、合伙人的权利:

(执行人:

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合伙决议的表决权、监督

四、合伙人的义务: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报告、最受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五、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推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七、合伙债务:

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为按份之债,无法推断比例则推定为均额

B.外部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债务清偿:

连带无限责任原则,双重优先责任原则。

10、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项目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资格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经营管理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风险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人数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同左。

(2)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1)普通合伙人出资义务同左。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利润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左。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相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此义务同左。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同左。

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普通合伙人同左。

(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入伙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人同左。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

 

 

 

 

(1)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同左

(1)。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中无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其他情形同左

 

(2)普通合伙人因行为能力的变故是否退伙的处理,同于左

(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处理规则同于左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同于左(4)。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1、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与生效条件

A、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标的(法律关系内容)、意思表示

B、特殊成立要件:

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交付。

C、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D、特殊有效要件:

如批准,登记等

1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行为之间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概念

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的要件,自始至终无效的民事行为。

已经成立且生效,但因重大瑕疵而须诉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果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确定无效

4.绝对无效

P.S部分无效,则无效的那部分符合上述。

1.撤销权人如行使从撤销权,则静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2.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

其他

1.可撤销行为主体仅为当事人一方,无效民事行为可由任何人提出,不待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形式有时间限制,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没有这种限制。

13、效力待定行为及其主要类型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第三人)的行为(追认、催告、撤销)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

主要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处分行为。

三、无权代理行为。

(不包括表见代理)

14、委托与代理的区别

第一,委托规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第三,代理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对内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

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第五,是否需要他人的承诺不同。

15、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一、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三、须有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标志

四、相对人为善意。

五、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16、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17、诉讼时效及其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适用范围: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

18、诉讼时效的主要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A、一般诉讼时效:

《民通》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B、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民通》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即大于2年小于20年的诉讼时效。

主要用于耗时疑难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哦你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通》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9、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主要事由

A.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B、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0、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内容及其构成条件

A、内容:

民事主体在形式权利过程中,不得侵犯或者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B、要件:

一,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二,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四、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2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则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原因是法人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2、清算中法人的地位

清算时法人的终止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

23、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须由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5.依法设立

24、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25、民法上物的主要分类及分类的法律意义

A、动产与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价值),区分意义:

一、物权变动法定要件不同

二、物权类型不同

三、诉讼管辖方面不同

B、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C、特定物和种类物

D、主物和从物

E、原物和孳息

F、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6、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包括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广义中表见代理的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