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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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银行和会计事务所出具)。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个人申请还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原工作单位证明等;单位申请需提交设置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篇:
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材料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申请人应提交资料目录
一、申办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条件:
医疗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1、身份证或户口薄
2、工作简历
3、医师执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4、相关单位证明材料(①个体:
a、社会人员: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b、下岗人员:
下岗证,c、退休人员:
原工作单位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d、辞职人员:
卫生部门及人事部门批准材料;②社会团体:
a、社会团体证明材料,b、社会团体设置医疗机构的文件及任命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文件)
(三)设置协议书(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选址报告
(六)资信证明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
(八)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或经营场所证明(见格式文本)
(九)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资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
(九)放射科(x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
(十)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或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十一)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根据卫生部第38号令《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8、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
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或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医疗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和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同时应符合对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登记评审细则》备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见: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xx】
第30号)《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详见: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美容执业机构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发【xx】
4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医【xx】
157号)
第四篇: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a.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样本见附件2)。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样本见附件3)。
3.《医疗机构分类申请审批表》(样本见附件4)。
4.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5)。
5.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6)。
6.建筑设计平面图、立体效果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样本见附件7)并附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非正在服刑证明、近期健康检查表。
8.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9.资信证明。
包括中介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第五篇:
设置医疗机构所需提交的资料设置医疗机构所提交的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
(二)、
(三)、
(四)、
(十三)、
(十四)项内容);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4.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验资机构出具)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xx]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
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方公证书。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