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710842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4.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docx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比例、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完成比例等四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

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七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

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

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

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

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

《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省直相关部门应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十条》的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统一汇总后抄送相关市级政府。

(三)组织抽查。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检查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省环境保护厅对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4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省级生态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市进行通报表扬。

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等次“合格”,但得分低于70分的地市进行黄牌警示。

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水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2.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附件1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事项

分值

牵头部门

地表水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

60(70)

省环境保护厅

黑臭水体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2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饮用水水源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比例

10

省环境保护厅

地下水

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完成比例

10(0)

省国土资源厅

注:

分值中括号内为无地下水考核内容的地市考核分值。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地表水

(一)指标解释。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计分项。

(二)考核要求。

1.各市地表水水质目标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2.各市地表水水质类别不能退化。

(三)评价方法和数据来源。

1.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

对于涉及多个考核点位的湖库,按《目标责任书》取多个考核点位年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部分跨市界考核断面(点位)属于河流、湖库左右岸的断面(点位),在不同地市《目标责任书》中同时出现,作为两市共同考核断面。

水质监测与评价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监测数据由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水利等部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四)计分方法。

1.基础分。

按各市当年达标断面个数占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80%进行计分。

具体计算见公式(1-1)。

(1-1)

—当年达标断面个数;

—考核断面总个数;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分;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取值为80%。

2.加分项。

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目标,实现升类或提前完成年度目标的断面个数占考核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考核断面变化情况的分值进行加分。

具体计算见公式(1-2)。

(1-2)

—加分项得分;

—实现升类或提前完成年度目标的断面个数;

—考核断面总个数;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取值为80%。

3.扣分项。

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断面,且影响到全省水质优良比例或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年度目标,每一例扣5分。

4.地表水计分。

具体计算见公式(1-4)。

(1-4)

二、黑臭水体

(一)指标解释。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及整治成效。

通过“16个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来反映,即16个省辖市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数目与黑臭水体总数目的比例。

是否消除黑臭现象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明确的整治效果评估要求进行判定。

(二)考核要求。

各市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合肥市城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其余各市城市建成区要于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三)数据来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核定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动态调整黑臭水体名单,将新的黑臭水体及时列入名单。

(四)计分方法。

2016-2020年,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30%、60%、80%、90%、100%(合肥市城市建成区2016年和2017年应分别达到40%和90%,2018年及以后不低于100%),得2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无黑臭水体的城市,计20分。

2020年,未达到100%,该市不得分。

自2016年起,未按要求报送季度信息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自2016年起,发现黑臭水体并主动上报及制定相关整治措施的不扣分,被举报并核实存在黑臭水体的,核实一条扣5分,扣完为止。

三、饮用水水源

(一)指标解释。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或有所提升。

(三)数据来源。

1.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

2.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参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价。

3.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

4.部分月份(冰封期或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的,视为不达标。

5.对于经专用渠道引河流来水的水库型水源地,确因来水导致总磷超标的,扣除总磷影响。

(四)计分方法。

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计6分;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计4分。

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比例乘以5分进行计分;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比例乘以3分进行计分。

因地质原因造成超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个扣0.5分。

四、地下水

(一)指标解释。

考核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遏制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市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监测点位完成考核目标要求。

(三)数据来源。

1.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分别提供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

2.各点位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2次(丰、枯水期),按平均值考核。

如果枯水期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无法采样,则以丰水期监测结果为准。

若丰水期也没有监测结果或监测井被破坏,可就近(3公里以内)利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的条件相似的监测井,或在原位置及周边新建监测井。

3.考核《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等指标,按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参与评价的指标应与2014年基准年地下水水质评价的指标一致)。

(四)计分方法。

完成或优于考核目标时,计10分。

未完成考核目标时,按完成考核目标点位个数占总个数比例乘以8分进行计分。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事项

分值

牵头部门

工业污染防治

(13分)

取缔“十小”企业

7

省环境保护厅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6

城镇污染治理

(20分)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8;本项加分值5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污泥处理处置

7

城市节水

5

农业农村

污染防治

(15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0

省农委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

省环境保护厅

船舶港口

污染控制

(10分)

治理船舶污染

5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5

水资源

节约保护

(25分)

水资源节约

10

省水利厅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10

水源地达标建设

5

水生态

环境保护

(6分)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3

省环境保护厅

备用水源建设

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1

省环境保护厅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1

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

各方责任

及公众参与

(11分)

环境信息公开

3

省环境保护厅

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省卫生计生委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5

省环境保护厅

突发环境事件

扣分项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水专项落实情况

注:

部分地市因不涉及港口船舶污染控制等工作,满分不足100分的,按实际得分乘以100分除以实际满分进行折算。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一)取缔“十小”企业。

1.指标解释。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个类别的生产项目,其所应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淘汰类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纳入此次“十小项目”取缔范围。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取缔要求,相关生产项目取缔情况不纳入国家考核要求。

2.工作要求。

(1)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限期淘汰有关生产项目,对于未按期完成淘汰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2016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应完成本行政区域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清单,并将工作总结和取缔清单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3.计分方法。

(1)2016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完成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清单的,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对各地取缔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核定计分。

(2)自2017年起,我厅及有关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等途径,发现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二)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1.指标解释。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

2.工作要求。

(1)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2016年底前,列出行政区域内上述集聚区名单,明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

规划或环评批复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按照规定进度完成。

(2)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016年底前,列出行政区域内上述相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单,明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联网。

(3)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计分方法。

根据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预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在线监控设施调试证明材料、预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监测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和2017年,对照名单和完成期限,按完成年度总任务的比重乘以该项总分值进行计分。

自2018年起,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按期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在线监控未按期安装并联网的,扣1分;发现工业废水预处理不达标的,扣0.2分;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完为止。

二、城镇污染治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及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

通过综合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绩效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到2017年,合肥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市和县城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017年底前,新安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长江流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

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

3.计分方法。

(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市进行考核,计分方法按考核实际得分折算(考核百分制得分乘以8%)。

2015-2019年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90%、91%、92%、93%、94%,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40%、41%、42%、43%、44%(以《安徽建设统计年鉴》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

2020年,未完成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目标,本项不得分。

(2)本项指标可加分的分值为5分。

各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污染物削减量比上年度提高10%的,该市加5分。

(二)污泥处理处置。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

通过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3.计分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以及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核定完成情况。

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6-2020年分别达到70%、75%、80%、85%和90%以上,县城分别达到40%、45%、50%、55%、60%以上。

达到相应年份污泥处理处置率要求的,得7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本地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的、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的,扣3分,扣完为止。

(三)城市节水。

1.指标解释。

考核城市节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节水器具普及推广、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雨水控制与利用、节水型城市建设等情况。

通过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的比例来考核此项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1)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3)节水型城市建设。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

到2020年,缺水城市(年均降雨量<200mm或人均水资源量<600立方米,下同)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3.计分方法。

合肥、淮北、亳州、宿州、淮南、蚌埠、阜阳市符合《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要求,其他城市符合《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随机抽查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城市。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指标解释。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

建设了粪便污水收集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

2.工作要求。

2017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

3.计分方法。

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市级畜牧兽医和环境保护部门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情况,自查并核定本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

按照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除以75%乘以10分进行计分。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指标解释。

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占当年度计划整治建制村数量的比例。

2.工作要求。

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是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上述四项指标,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建制村,认定为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3.计分方法。

按照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比例乘以5分进行计分;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或累计整治数量已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得5分。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治理船舶污染。

1.指标解释。

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建设、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船舶报废和船舶改造等情况。

2.工作要求。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2016年全面排查达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和船舶冲滩拆解行为,编制相关清单。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3.计分方法。

2016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海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的,计2.5分,否则计0分;各市人民政府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发布,计2.5分,否则计0分。

2017年,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计2.5分,否则计0分;各市人民政府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