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协定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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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协定制doc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力字[1992]7号

发布日期:

1992-2-15

执行日期:

1992-2-15

失效日期:

1994111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现对扩大试行全员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发展。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试行时要根据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因厂制宜。

 

(二)坚持典型引路。

各地区要宣传一些行之有效的典型经验,用经验引导企业改革,以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

 

(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通过改革,既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要求

 

一九九二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应选择一、二个市县(下称区域性试点)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也应选择若干个直属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

产业部门确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直属企业,其所在地属区域性试点的,应尽量列入当地试点规划,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试行,以利于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过去已经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办法、措施,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巩固和发展试行的成果。

 

三、范围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重点是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国营企业,其它有条件的企业也要积极试行。

 

在企业内部,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包括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工人。

 

试点企业中新进的职工,包括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外单位流动进入企业的原固定职工等均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四、方法步骤

 

根据已经试行的地区和企业的实践经验,试点工作大体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运行阶段和总结完善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试行方案,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运行阶段主要是在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确定岗位职责和定员标准的基础上,对工人和干部进行考试考核,择优聘任上岗,并且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总结完善阶段主要是总结试行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办法和措施,同时加强定员定额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全员劳动合同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上述方法步骤,各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参考应用。

 

五、若干政策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聘任)合同要符合国家劳动合同制的有关管理规定,其内容既要明确企业、职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又要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

 

(二)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三种。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为终止和解除合同的依据,并严格履行。

 

(三)劳动争议处理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还可以向人院起诉。

 

(四)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

 

职工调入(或转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接收企业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调入(或转入)未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不同用工形式的规定办理手续;原为合同制工人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转入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招收职工的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在保证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和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时,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经过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确定招工数量、招工时间和招工考试考核办法,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并备案。

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虽实行“工效挂钩”但未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企业,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出造成的缺员,在编制定员以内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可以补充人员。

试点企业因职工自然减员而造成的缺员,除劳动行政部门按政策适当上收集中一部分外,也可自行补充人员。

试点企业原来使用的计划外用工,在完成清退任务以后,被留下的,经考核合格可以上岗,其中从城镇招收的,如确属生产工作需要可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试点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重新就业时,不受招工年龄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应优先录用。

试点企业从城镇人口中招收非常年性岗位使用的临时工,凡使用期控制在一年(不跨年度)内,其工资支出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待业保险费的,不必申请招工计划,只需按现行招工政策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从农村招收职工,仍应按现行政策从严控制。

 

(六)岗位管理

 

试点企业的工人和干部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聘任)合同,要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的界限,做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

工人可以被聘任为干部,干部落聘也可以当工人。

 

聘任干部要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岗位职责。

 

被聘任到干部岗位的人员,享受干部岗位(职务)的政治、经济待遇。

落聘干部到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岗位的待遇。

 

(七)社会保险

 

试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应本着逐步打破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的原则进行改革。

这两类的养老、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待遇应统一起来,以利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

 

完善待业保险制度,扩大待业保险范围。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八)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试点企业对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应按照“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厂内待业,提前退休,厂际交流和自谋出路等多种办法,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改革进行在企业外部安置富余人员的试验,逐步建立起企业与职工能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必须在改善企业外部环境的同时,努力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深化企业劳动制度改革。

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改革之路,积极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要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要注意掌握改革的力度和方法,讲求实效,不能一哄而起,搞形式,走过场。

尤其是一市、一县范围内的区域性试点,可选择条件具备的企业先走一步,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开,使劳动制度改革稳步地向前推进。

 

(二)要坚持配套改革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制度配套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只搞单项改革难以得到巩固和发展。

在改革过程中,把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及工效挂钩等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配套,相互促进。

 

(三)要发挥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改革中要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革方案和重要决策,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要通过改革,不断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

 

(四)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深层次的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又涉及到有些部门的工作,情况十分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协作,这是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组织保证。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部发[1994]360号

发布日期:

1994-8-24

执行日期:

1994-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这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积极贯彻实施,促进这一新的用人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目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山东、福建、广东、海南、河南、河北、浙江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四平、盐城、青岛、大连、深圳、安阳、南阳、宜昌、株洲、烟台等200多个市县经政府批准,全面开展了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为建立新的劳动用人制度做好了准备。

其他地区,如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西、新疆、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和一些企业也都在积极进行改革试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基本具备。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如电力、冶金、铁道、石油等行业开展的多种形式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并按照《劳动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请各地劳动部门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现就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近几年来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

具有较好改革环境和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如广东、海南、福建、上海、浙江、北京、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四川等省(直辖市)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天津、辽宁、河北、湖南、湖北、广西、江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到1995年底,应有80%以上的企业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正在积极创造条件的其他省要力争在1996年上半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国家重点行业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本行业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要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支持直属企业的改革,加强与地方的联系,及时研究实施劳动合同制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与地方改革的衔接工作。

其直属企业具备改革条件的也可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完善有关政策,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出符合新型劳动用人制度的管理办法。

同时,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建立起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办法。

 

四、有关政策

 

1.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

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3.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

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4.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

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劳动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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